3 註解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處方共有四部分:(1)處方前記 包括醫院全稱、科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病人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2)處方頭 處方以“R”或“RP”起頭,意爲下列藥品;(3)處方正方 是處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等;(4)處方後記 包括醫生、藥劑人員、計價員簽名以示負責,簽名必須籤全名。
處方原則上不得塗改,如有塗改,處方人必須在塗改處簽字以示負責。處方常用縮寫。
從2004年9月1日起,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佈的最新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醫院醫生在使用處方時將要更加“守規矩”,那對於百姓來說,則看病開藥出現了四大變化:
紅黃綠白區分處方 新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其中必須包括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資料、藥品金額等10多個項目。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爲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開處方禁止寫“天書” 醫生在開具處方時,必須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而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其中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張不得超過5種藥品。
處方藥量不超7天 對於處方的藥量,規定醫生一般不得開出超過7日的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而且處方僅在開具當日有效,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
不得限制購藥地點 爲降低患者的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藥。爲此,辦法也規定,醫生在書寫藥品名稱時,須以國家承認並公示的藥品名爲準。藥品簡寫或縮寫須爲國內通用寫法。而醫院或醫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常用處方用語:
Rp. :取或授予
Sig./S. :用法
Tab. :片劑
Inj. :注射劑
Sol. :溶液
Emp. :貼膏劑
Cap. :膠囊
Ung. :軟膏
Syr. :糖漿
Ap. :水劑
Mist. :合劑
Tr. :酊劑
Lot. :洗劑、擦劑
藥品數量
g或(不寫)克
ml或c.c. :毫升(西西)
mg :毫克
μg :微克
u :單位
# :片
服藥次數
q.d :每天一次
b.i.d :每天二次
q.2h :每二小時一次
t.i.d :每天三次
q.8h :每八小時一次
q.i.d或4.I.d:一天四次
q.o.d:隔日一次
p.r.n或s.o.s: 必要時服
q.w/1周 q.w/ 1周
st. 立即使用
H. 皮下注射
v. 靜注注射
m. 肌肉注射
po.口服
i.v.gtt 靜脈滴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