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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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óng cūn yì wù jiāo yù xué shēng yíng yǎng gǎi shàn jì huá xìn xī gōng kāi gōng shì zàn xíng bàn fǎ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於2012年5月23日教財[2012]2號印發,自2012年5月23日起實施。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應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整體信息公開工作範疇,統一管理。信息公開內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發佈。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級政府爲本行政區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信息公開工作。參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試點學校應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開管理制度,開展學校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3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營養改善計劃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二)營養改善計劃組織機構和職責;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供餐企業、託餐家庭名單;營養專家組人員名單。

(三)營養改善計劃各階段進展和總體實施情況;營養改善計劃統計信息營養改善計劃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四)營養改善計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政府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五)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理情況。

(六)營養改善計劃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七)公衆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八)營養改善計劃監督檢查情況。

(九)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先進經驗、典型事例。

第七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方案;各項配套管理制度;組織機構與職責;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

(二)營養改善計劃學期實施進展情況;受助學生人數、姓名、班級等情況。

(三)營養改善補助收支情況和食堂財務管理情況;學校食堂飯菜價格、帶量食譜

(四)學校膳食委員會名單及工作開展情況;學校管理人員陪餐情況。

(五)學生和家長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第八條 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家庭(個人)通過縣級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各項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人、供餐方簽約人姓名及聯繫方式;用餐學生名單、次數和時間。

(二)帶量食譜、價格、數量、時間;接受補助與資助情況。

(三)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定期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條 學校應爲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信息

(一)學校網站(頁)、校園廣播、校園信息公告欄,電視、報刊、雜誌、相關門戶網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學校的公報(告)、年鑑、會議紀要、簡報、致家長公開信、專用手冊等;

(三)學校家長會、教代會、學代會等;

(四)其他便於公衆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條 供餐企業(單位)、託餐(個人)應根據協議定期將學生營養改善相關信息,以書面報告形式報縣級學生營養辦和供餐學校,由縣級政府統一公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按相關要求和程序申請獲取營養改善計劃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信息提供方便。對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答覆的,依據實際情況,向申請人及時反饋

5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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