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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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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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ān sù shěng yào pǐn jiān dū xíng zhèng chù fá zì yóu cái liàng quán shì yòng guī zé (shì xíng )

2 註解

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9年5月8日甘食藥監法〔2009〕150號印發。

甘肅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爲規範藥品違法案件處罰的自由裁量行爲,保證辦案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甘肅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藥品違法案件實施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情節、手段、後果等因素,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對違法行爲酌情量罰的權限。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堅持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應與違法行爲相當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遵循平等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爲,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基本相同,也可以參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類自由裁量案例實施處罰。

第七條 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嚴格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則。有足夠證據支持並記錄在案的情節是量罰考慮的唯一依據,案卷外的其他任何情節不得作爲考慮因素。

第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罰款、撤銷有關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當同一違法行爲違反了不同法律、法規、規章,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又不相同時,可以根據情況同時適用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但不得重複適用相同的處罰種類。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依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從舊從輕的原則適用。對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危害後果,選擇適用合理的罰款幅度。

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基準罰款幅度以下適當降低處罰幅度,但是,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幅度。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基準罰款幅度以上適當提高處罰幅度,但是,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最高幅度。

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應在法定最低罰款幅度以下處以罰款,但不得免除全部罰款。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

(一)案發後積極配合查處的;

(二)違法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後果輕微的;

(三)發現自己的行爲違法即自動中止,並主動報告、配合查處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爲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違法產品未銷售或使用的;

(六)藥品抽查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爲一般項目的。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從輕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二)社會影響面廣、危害大的違法行爲

(三)同時具有《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按假藥、劣藥論處情形中有兩項以上的,或有一項不符合規定,經國家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案情認定應屬情節嚴重的;

(四)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又發生違法行爲的;

(五)在突發性公共事件中實施違法行爲,涉案價值達到五千元以上或發生較大危害後果的。

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建議,並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充分闡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經合議、審覈、審批程序確定。

第十四條 有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提請局案件合議會或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必須以書面形式先行責令其(限期)改正;未予先行責令(限期)改正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整改事項的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但期限的設定必須合理,限改期滿後應進行復查並有複查的文字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執法過錯的,按照《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爲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行政處分、追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的處理。

違反政紀的,由同級或報請上一級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則所稱一般項目是指對藥品安全影響較小的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違法行爲的處罰,可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藥品檢驗一般項目

重量差異(裝量差異、裝量)、外觀均勻度(散劑)、粒度(散劑顆粒劑)、溶化性(顆粒劑)、乾燥失重、水分、雜質(含藥材性狀項下數據)、總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等。

注:上述各項目不包含毒、麻、限、劇藥品,精神藥品,特殊藥品,貴、細藥材和高風險類藥品等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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