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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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cān yǐn fú wù shí pǐn ān quán fēi xíng jiǎn chá zàn xíng bàn fǎ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7月26日國食藥監食[2012]197號印發,自2012年7月26日起實施。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促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可對行政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飛行檢查

第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

(一)餐飲服務單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餐飲服務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四)其他有必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准。

第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對被檢查單位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於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七條 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進行檢查

第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事項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

未經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事項事先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應到指定地點集中,統一前往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 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餐飲服務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陳述、申辯。

第十二條 檢查結束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及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責令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爲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

(二)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可將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地方政府,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將檢查處理結果上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信息公佈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附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

餐飲服務單位名稱

地址

餐飲服務許可證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或業主)

檢查事由

檢查時間

檢查情況(包括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

處理建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名:

年   月   日

飛行檢查組成員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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