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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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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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bìng méi shēng wù yù fáng kòng zhì guǎn lǐ guī dìng

2 註解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傳播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全國愛衛會、衛生部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2009年10月29日印發。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了防止傳染病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蠅;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要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納入愛衛會工作規劃,負責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條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全國病媒生物控制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

(四)表彰獎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爲主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鼓勵個人和家庭搞好居家衛生的方針。

第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發生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要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分佈病媒生物密度、傳染病流行等情況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地區、場所,並提出具體的預防控制目標和要求。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可以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高峯規律,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九條 醫院、賓館、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糧庫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要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並設置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

第十條 城鎮建設規劃要包括治理蚊蠅孳生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範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一條 農村地區要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與糞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礎上,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愛衛會要組織專業機構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有責任單位的,要及時責令整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並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爲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六條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辦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會要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經費納入工作預算。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的研究,鼓勵和支持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和藥械。

第十九條 各級愛衛會要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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