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管理辦法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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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běi jīng zhōng yī yào zhòng diǎn xué kē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管理辦法》2001年4月18日由京中科[2001]14號發佈,“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京中科[1999]44號)同時廢止。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實現北京在二十一世紀達到國際大城市醫療衛生先進水平的目的,必須加強中醫藥領域重點學科建設與發展,進一步提高本市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大力促進中醫藥科技進步及學術水平的提高,爲此,設立了《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依據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與北京市財政局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中醫藥重點學科。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市屬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中西醫結合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條  資金設立的宗旨是在北京市建設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國內領先水平的中醫藥中西醫結合重點學科:吸引和聚集內外優秀人才,在中醫藥科學技術的前沿領域開展高水平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新興交叉學科的發展,使其成爲高水平的中醫藥科學研究基地和學術活動中心;重點在對重大疾病、疑難重症及常見、多發病的防治中,探討其辨證論治規律,要求出新方法、出新方案、出新藥、出新的診療設備,不斷提高防治水平;與此同時,培養一批跨世紀的學科帶頭人和科技骨幹,以促進北京中醫藥中西醫結合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的確定原則是:①已經形成的中醫藥中西醫結合重點學科;②根據北京市健康發展需要的新的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學科領域;③追蹤國際醫學前沿需發展的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學科領域。

第五條  北京市中醫藥重點學科的確定,採取招標的辦法,由本市市、局屬中醫藥高等院校、研究所和醫療機構組織申報,並鼓勵和中央在京單位及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合作。同時,也鼓勵與境外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單位和部門協作。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組織專家評選,擇優定點。

第六條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由市財政局和市中醫管理局共同管理。堅持優勝劣汰原則,引進競爭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4 第二章 目標管理

第七條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必須有確定的學科建設目標,按照建設週期,既要有階段完成的近期目標,又要有建設的總目標。重點學科檢查評估,要以完成本學科建設目標和任務爲考覈標準。

第八條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要與實驗室建設、專科專病建設緊密結合,在統一目標下,綜合集成;要有明確的學科學術發展目標和若干個穩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撐這些方向的研究課題;圍繞推動中醫藥學術發展,提高臨牀療效水平,在本學科核心理論、前沿領域或尖端技術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出標誌性成果。

第九條  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應完成學科建設的基本任務,在承擔臨牀醫療、高層次人才培養、科研項目、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以及發揮輻射示範作用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5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制定本市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總體規劃,實行宏觀調控,政策指導。重點學科的評審、檢查評估、驗收和資助經費管理等工作由市中醫管理局科教處和市財政局有關處室組成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市中醫局科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設立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專家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重點學科建設規劃和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決策性意見;參與重點學科建設的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等工作,加強對重點學科建設工作的指導與管理。

第十二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與經評審確定的立項單位簽定《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進一步明確重點學科建設的具體目標、內容、實施方案、管理措施以及經費概算等,並以此作爲學科建設計劃實施、檢查評估、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承擔重點學科建設的單位由主管院長牽頭,成立重點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領導重點學科建設的全面工作,制定重點學科建設規劃和各項管理措施,負責組織檢查監督、瞭解並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重點學科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和工作安排,指導和幫助解決有關具體問題。

第十五條  重點學科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科建設計劃實施、經費使用、年度自查、總結驗收等項工作,對有關本學科建設的人、財、物等方面具有自主支配權,並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6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制定學科規劃。重點學科建設單位應制定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規劃,有明確的目標、方向和項目領域,以及制定高層次人才培養、科研項目和學術梯隊建設、實驗室建設、臨牀專科專病建設等具體計劃,使學科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建立年報制度。承擔重點學科建設單位在建設週期內,應於每年10月底前對建設規劃中的階段目標、分項目標的具體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完成項目的措施、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自查。並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北京市中醫藥重點學科辦公室。

第十八條  建立負責人目標責任制。承擔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負責人,對重點學科建設負有主要責任。應明確其責、權、利,賦予相應的人、財、物等自主支配權。

重點學科建設應作爲承擔單位主管領導考覈業績的重要內容之一,在計劃實施、人員、儀器設備、經費匹配(包括追加經費的匹配)等方面提供保證。

第十九條  建立滾動管理機制。即對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進展較好,達到評估合格標準的,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繼續投入建設資金;對成效顯著、管理優秀的重點扶植學科項目,可優先進入正式重點學科建設週期,以加大資助強度;對管理不善、達不到學科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求者,予以批評、警告。對中期檢查不合格者,暫緩撥款,限期整改;對驗收評估不合格者,暫緩進入下一期建設,一年內仍未能達到週期建設目標者,取消其重點學科建設資格,並視具體情況追回已下撥的建設經費。

7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資金的投入,採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分爲市專項經費資助、單位配套以及其他途徑投入三部分:市專項經費資助是指市中醫管理局安排的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專項經費;單位配套資金是指在中醫藥重點學科市專項經費資助額度確定後,由承擔單位按照100%比例進行配套的自籌資金;其他途徑投入是指吸收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資助,多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重點學科經費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避免重複、注重實效”的原則,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更新或添置檢測分析、診斷、治療等設備、設施,人才培養和梯隊建設,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收集國際前沿學科領域的信息傳遞、引用以及項目招、投標的組織及專家評審工作等所需費用。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對承擔重點學科建設的單位填寫的《責任書》中,有關建設所需資金數額、單位匹配資金情況、資金預期使用效益、資金的預算詳細填列等進行嚴格審批;合格後,方可將建設經費下撥。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在重點學科建設專項資金資助額度確定後,其按照100%比例進行配套的自籌資金必須同時到位。

第二十四條  資金採取覈定建設進度的辦法下撥,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用款計劃管理使用資金。資金到位後,應專設會計人員覈算管理資金,單獨設置輔助帳進行覈算,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審批權限、管理辦法,保證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按計劃進度提交財務報表,向辦公室彙報資金使用情況。辦公室也將定期或不定期對承擔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每年進行自查、上報綜合情況的同時,應將資金使用情況分析、總結,一併上報。如出現使用資金不當、挪做他用、不按預算執行、違反責任書規定的情況,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權做出撤銷其重點學科建設資格,追回撥款等決定。

8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北京中醫藥重點學科資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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