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fēi STduàn tái gāo xíng jí xìng guàn zhuàng dòng mài zōng hé zhēng jiè rù zhì liáo lín chuáng lù jìng (2016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徵介入治療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4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阿爾茨海默病等24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401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阿爾茨海默病等24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4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制定了阿爾茨海默病等24個病種的臨牀路徑(名單附後),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在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參考執行。上述臨牀路徑已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 發佈,請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陸網站下載,並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的臨牀路徑、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4月19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脈綜合徵介入治療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不穩定性心絞痛(ICD-10:I20.0/20.1/20.9)或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ICD-10:I21.4);行冠狀動脈內支架置入術(ICD-9-CM-3:36.06/36.07)。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心血管內科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年),《不穩定心絞痛及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診斷與治療指南》(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學分會,2007年)及ACC/AHA與ESC相關指南。
1.臨牀發作特點:表現爲運動或自發性胸痛,休息或含服硝酸甘油可迅速緩解,可持續時間較長並反覆發作。
2.心電圖表現:胸痛發作時相鄰兩個或兩個以上導聯心電圖ST段壓低或抬高>0.1mV,或T波倒置≥0.2mV,胸痛緩解後ST-T變化可恢復。
3.心肌損傷標記物不升高或未達到心肌梗死診斷水平,如心肌損傷標記物升高(心肌損傷標記物增高或增高後降低,至少有一次數值超過參考值上限的99百分位),則診斷爲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4.臨牀類型:
(1)初發心絞痛:病程在1個月內新發生的心絞痛,可表現爲自發性與勞力性發作並存,疼痛分級在Ⅲ級以上。
(2)惡化勞力型心絞痛:既往有心絞痛史,近1個月內心絞痛惡化加重,發作次數頻繁,時間延長或痛閾降低(即加拿大勞力型心絞痛分級[CCS I-IV]至少增加1級,或至少達到Ⅲ級)。
(3)靜息心絞痛:心絞痛發生在休息或安靜狀態,發作持續時間通常在20min以上。
(4)梗死後心絞痛:指急性心肌梗死發病24h後至1個月內發生的心絞痛。
(5)變異型心絞痛:休息或一般活動時發生的心絞痛,發作時心電圖顯示ST段一過性抬高,多數患者可自行緩解,僅有少數可演變爲心肌梗死。
(6)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休息或輕微活動時發作的缺血性胸痛,持續時間通常超過15min,可反覆發作。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及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心血管內科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年),《不穩定心絞痛及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診斷與治療指南》(中華醫學會心血管病學分會,2007年)及ACC/AHA與ESC相關指南。
1.危險度分層:根據TIMI風險評分或患者心絞痛發作類型及嚴重程度、心肌缺血持續時間、心電圖和心肌損傷標記物測定結果,分爲低、中、高危3組。
2.藥物治療:抗心肌缺血藥物、抗血小板藥物、抗凝藥物、調脂藥物。
3.冠脈血運重建治療:在強化藥物治療的基礎上,中高危患者可優先選擇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PCI)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CABG)。
(1)PCI:有下列情況時,可於2h內緊急冠狀動脈造影,對於沒有嚴重合並疾病、冠狀動脈病變適合PCI者,實施PCI治療:①在強化藥物治療的基礎上,靜息或小運動量時仍有反覆的心絞痛或缺血發作;②心肌標誌物升高(TNT 或TNI);③新出現的ST段明顯壓低;④心力衰竭症狀或體徵,新出現或惡化的二尖瓣返流;⑤血流動力學不穩定;⑥持續性室性心動過速。無上述指徵的中高危患者可於入院後12~48h內進行早期有創治療。
(2)CABG:對於左主幹病變、3支血管病變SYNTAX積分高危,且伴有左室功能不全或糖尿病者可作爲首選。
4.主動脈內球囊反搏術:在強化藥物治療後仍有心肌缺血復發,在完成冠狀動脈造影和血運重建前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患者,可應用主動脈內球囊反搏術。
5.保守治療:對於低危患者,可優先選擇保守治療,在強化藥物治療的基礎上,病情穩定後可進行負荷試驗檢查,擇期冠脈造影和血運重建治療。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7~10天。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不穩定性心絞痛疾病編碼(ICD-10:I20.0/20.1/20.9)或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疾病編碼(ICD-10:I21.4)。
2.除外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主動脈夾層、急性肺栓塞、急性心包炎等疾病。
3.如患有其他非心血管疾病,但在住院期間不需特殊處理(檢查和治療),也不影響第一診斷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術前準備(術前評估)0~3天。
1.必需的檢查項目:
(1)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隱血;
(2)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血糖、血脂、血清心肌損傷標記物、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篩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2.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可查:
(1)血氣分析、腦鈉肽、D-二聚體、紅細胞沉降率、C-反應蛋白或高敏C-反應蛋白;
4.1.7 (七)選擇用藥。
3.抗心肌缺血藥物:β受體阻滯劑、硝酸酯類、鈣離子拮抗劑等。
(2)硝酸酯類:舌下含服硝酸甘油後靜脈滴注維持,病情穩定後可改爲硝酸酯類藥物口服。
(3)鈣拮抗劑:對使用足量β受體阻滯劑後仍有缺血症狀或高血壓者,如無禁忌可應用非二氫吡啶類鈣拮抗劑。
4.鎮靜止痛藥:硝酸甘油不能即刻緩解症狀或出現急性肺充血時,可靜脈注射嗎啡。
7.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用於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或心力衰竭、高血壓,以及合併糖尿病者。如無低血壓等禁忌證,應在24h內口服。不能耐受者可選用ARB治療。
4.1.8 (八)手術日爲入院第0~7天(如需要進行手術)。
2.手術方式:冠狀動脈造影+支架置入術。
3.手術內置物:冠狀動脈內支架。
4.術中用藥:抗血栓藥(肝素化,必要時可使用GPIIb/IIIa受體拮抗劑)、血管活性藥、抗心律失常藥等。
5.介入術後即刻需檢查項目:生命體徵檢查、心電監測、心電圖、穿刺部位的檢查。
6.必要時,介入術後住重症監護病房。
7.介入術後第1天需檢查項目:心電圖。必要時根據病情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心肌損傷標誌物、糞便常規+隱血、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血糖、凝血功能、超聲心動圖、胸部X線片、血氣分析等。
4.1.9 (九)術後住院恢復3~5天。
必須複查的檢查項目
4.1.10 (十)出院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4.無其他需要繼續住院的併發症。
4.1.11 (十一)變異及原因分析。
2.等待二次PCI或擇期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3.病情危重。
4.出現嚴重併發症。
4.2 二、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脈綜合徵介入治療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不穩定性心絞痛(ICD-10:I20.0/20.1/20.9)或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ICD-10:I21.4);行冠狀動脈內支架置入術(ICD-9-CM-3:36.06/36.07)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7~10天
發病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到達急診科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 到達急診科(0~10分鐘) | 到達急診科(0~30分鐘) |
主 要 診 療 活 動 | □ 完成病史採集與體格檢查 | □ 迅速危險分層,評估儘早血運重建治療或保守治療的適應證和禁忌證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重症監護 □ 吸氧 臨時醫囑: □ 感染性疾病篩查 □ 其他特殊醫囑 | 長期醫囑: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記24h出入量 □ 吸氧 臨時醫囑: □ 鎮靜止痛:嗎啡(酌情)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協助患者或其家屬完成急診掛號、交費和辦理“入院手續”等工作 □ 靜脈取血 |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病情 記錄 | □ 無 □ 有,原因: 1. 2. | □ 無 □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到達急診科(0~60分鐘) | 住院第1天(CCU) |
主 要 診 療 活 動 | □ 向患者及家屬交待病情和治療措施 □ 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 □ 術前水化(腎功能不全者) □ 維持合適的血壓、心率、心功能和重要臟器功能,能承受急診造影及血運重建 □ 完成常規術前醫囑 | □ 觀察穿刺點及周圍情況;觀察有無心電圖變化;檢查有無血色素下降及心肌損傷標誌物升高 □ 上級醫師查房:危險性分層,監護強度和治療效果評估,制訂下一步診療方案 □ 完成病歷及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預防手術併發症 □ 對於在急診科未行早期有創治療者,再次危險分層,評價手術必要性及風險,對於中、高危患者應在入院後12~48h內完成冠脈造影和血運重建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重症冠心病護理常規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吸氧 □ 記24h出入量 臨時醫囑: □ 備皮 □ 術前鎮靜 | 長期醫囑: □ 重症冠心病護理常規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吸氧 □ 低鹽低脂飲食 □ ACEI[如無禁忌證(低血壓、肺淤血或LVEF≤0.40、高血壓或糖尿病)者,應在24h內口服。不能耐受者可選用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ARB)治療] □ 術後應用低分子肝素2~8天 □ 調脂治療:他汀類藥物 □ 鈣拮抗劑(酌情) 臨時醫囑: □ 心電圖 □ 牀旁胸部X線片 □ 牀旁超聲心動圖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重症冠心病護理常規 □ 特級護理 | □ 疾病恢復期心理與生活護理 |
病情 記錄 | □ 無 □ 有,原因: 1. 2. | □ 無 □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2天(CCU) | 住院第3天(CCU)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繼續重症監護 □ 觀察穿刺點及周圍情況 □ 觀察有無心電圖變化 □ 完成病歷、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 繼續重症監護 □ 心電監測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和病程記錄 □ 繼續和調整藥物治療 □ 確定患者是否可以轉出CCU □ 對於低危患者在觀察期間未再發生心絞痛、心電圖也無缺血改變,無左心衰竭的臨牀證據,留院觀察家2~24h其間未發現心肌損傷標誌物升高,可留院觀察24~48h後出院。 □ 轉出者完成轉科記錄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重症冠心病護理常規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臥牀(必要時) □ 低鹽低脂飲食 □ ACEI或ARB治療(酌情) □ 術後應用低分子肝素2~8天 □ 調脂治療:他汀類藥物 □ 鈣拮抗劑(酌情) 臨時醫囑: □ 心電圖 | 長期醫囑: □ 重症冠心病護理常規 □ 一級護理或特級護理 □ 臥牀(必要時) □ 低鹽低脂飲食 □ ACEI或ARB治療(酌情) □ 術後應用低分子肝素2~8天 □ 調脂治療:他汀類藥物 □ 鈣拮抗劑(酌情) 臨時醫囑: □ 心電圖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配合急救和診療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 配合醫療工作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如果患者可以轉出CCU:辦理轉出CCU事項 □ 如果患者不能轉出CCU:記錄原因 |
病情 記錄 | □ 無 □ 有,原因: 1. 2. | □ 無 □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4~6天 (普通病房第1~3天) | 住院第7~9天 (普通病房第4~6天) | 住院第8~10天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確定下一步治療方案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完成“轉科記錄”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預防手術併發症 |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預防併發症 □ 完成擇期PCI □ 心功能再評價 □ 治療效果、預後和出院評估 □ 確定患者是否可以出院 □ 康復和宣教 | 如果患者可以出院: □ 通知出院處 □ 通知患者及其家屬出院 □ 將“出院總結”交給患者 □ 如果患者不能出院,請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原因和繼續治療 □ 二級預防的方案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冠心病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牀旁活動 □ 低鹽低脂普食 □ ACEI或ARB治療(酌情) □ 術後應用低分子肝素2~8天 □ 調脂治療:他汀類藥物 □ 鈣拮抗劑(酌情) | 長期醫囑: □ 冠心病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牀旁活動 □ 低鹽低脂普食 □ ACEI或ARB治療(酌情) □ 調脂治療:他汀類藥物 □ 鈣拮抗劑(酌情) 臨時醫囑: | 出院醫囑: □ 低鹽低脂飲食、適當運動、改善生活方式(戒菸) □ 出院帶藥(根據情況):他汀類藥物、抗血小板藥物、β受體阻滯劑、ACEI、鈣拮抗劑等 □ 定期複查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疾病恢復期心理與生活護理 □ 根據患者病情和危險性分層,指導並監督患者恢復期的治療與活動 □ 二級預防教育 | □ 疾病恢復期心理與生活護理 □ 根據患者病情和危險性分層,指導並監督患者恢復期的治療與活動 □ 二級預防教育 □ 出院準備指導 | □ 幫助患者辦理出院手續、交費等事項 □ 出院指導 |
病情 記錄 | □ 無 □ 有,原因: 1. 2. | □ 無 □ 有,原因: 1. 2. | □ 無 □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