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簡介
中華醫學會是中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國家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中國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華醫學會(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15年。現有82個專科分會,43萬餘名會員,設有辦事機構15個,建有醫學圖書館1個,法人實體機構2個。
中華醫學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方針爲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爲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爲人民健康服務,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中華醫學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編輯出版109種醫學、科普等各類期刊及音像製品;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開展專科醫師的培訓和考覈;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2005年4月12~14日中華醫學會第23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90週年慶典在北京隆重舉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給大會發來賀信。吳儀等國家領導人出席了開幕式。大會推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韓啓德、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吳階平爲中華醫學會名譽會長,選舉產生了中華醫學會第23屆理事會:會長鍾南山,副會長巴德年、王海燕、白書忠、買買提明·牙生、劉俊、祁國明、吳明江、李蘭娟、沈倍奮、金連弘、郝希山、顧玉東、戴建平、魏於全。
中華醫學會祕書長由吳明江兼任,副祕書長爲劉雁飛、韓曉明、羅玲、楊民。
5 歷史沿革
屆次 | 時間 Time | 地點 Venue | 當選會長 President(s)Elected |
成立大會 Inauguration | 1915年2月 February 1915 | 上海 Shanghai | 顏福慶 Yan Fuqing |
第一屆 1st Congress | 1916年2月 February 1916 | 上海 Shanghai | 伍連德 Wu Liande |
第二屆 2nd | 1917年1月 January 1917 | 廣州 Guangzhou | 伍連德 Wu Liande |
第三屆 3rd | 1920年2月 February 1920 | 北平 Beiping | 俞鳳賓 Yu Fengbin |
第四屆 4th | 1922年1月 January 1922 | 上海 Shanghai | 刁信德 Dao Xinde |
第五屆 5th | 1924年2月 February 1924 | 南京 Nanjing | 牛惠霖 Niu Huilin |
第六屆 6th | 1926年2月 February 1926 | 上海 Shanghai | 劉瑞恆 Liu Ruiheng |
第七屆 7th | 1928年1月 January 1928 | 北平 Beiping | 林可勝 Lin Kesheng |
第八屆 8th | 1930年2月 February 1930 | 上海 Shanghai | 牛惠生 Niu Huisheng |
第九屆 9th | 1932年九月 September | 上海 Shanghai | 牛惠生 Niu Huisheng |
第十屆 10th | 1934年3月 March 1934 | 南京 Nanjing | 林宗揚 Lin Zongyang |
第十一屆 11th | 1935年11月 November 1935 | 廣州 Guangzhou | 朱恆璧 Zhu Hengbi |
第十二屆 12th | 1937年4月 April 1937 | 上海 Shanghai | 金寶善 Jin Baoshan |
第十三屆 13th | 1940年4月 April 1940 | 昆明 Kunming | 金寶善 Jin Baoshan |
第十四屆 14th | 1943年5月 May 1943 | 重慶 Chongqing | 沈克非 Shen Kefei |
第十五屆 15th | 1947年5月 May 1947 | 南京 Nanjing | 朱章賡、姚克方 Zhu Zhanggeng / Yao Kefang |
第十六屆 16th | 1950年8月 August 1950 | 北京 Beijing | 傅連暲 Fu Lianzhang |
第十七屆 17th | 1952年12月 December 1952 | 北京 | 傅連暲 Fu Lianzhang |
第十八屆 18th | 1956年7月 July 1956 | 北京 Beijing | 傅連暲 / 賀彪 / 錢信忠 / 白希清 Fu Lianzhang / He Biao / Qian Xinzhong / Bai Xiqing |
第十九屆 19th | 1984年2月 February 1984 | 北京 Beijing | 吳階平 Wu Jieping |
第二十屆 20th | 1989年2月 February 1989 | 北京 Beijing | 陳敏章 Chen Minzhang |
第二十一屆 21st | 1994年三月 March 1994 | 北京 Beijing | 陳敏章 Chen Minzhang |
第二十二屆 22nd | 1999年4月 April 1999 | 北京 Beijing | 張文康 Zhang Wenkang |
6 中華醫學會章程
(2005年7月27日獲民政部覈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爲中華醫學會,英文名稱爲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爲CMA。
第二條 中華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爲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爲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爲人民健康服務,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相結合,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爲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衛生部。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2號,郵政編碼:1007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 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 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 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羣衆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 參與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考覈等工作。
(七) 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工作,開展臨牀應用新技術的評價與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技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爲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八) 發展與國(境)外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與國際、臺港澳地區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 開展醫藥衛生科技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應用。
(十) 評選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主辦中華醫學科技獎的評審與獎勵工作。
(十二) 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三) 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爲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四)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爲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類別爲普通會員、專科會員、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四類。
第九條 會員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爲本會會員。
(一) 普通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兩項條件之一者。
(二) 專科會員
本會普通會員中,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後,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要求,從事本專業工作三至五年以上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已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或取得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三) 資深會員
具有30年以上會員資格,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有較高學術威望,在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並作出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
(四) 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五) 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藥企業單位。
第十條 入會程序
普通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本會備案。
專科會員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專科分會審覈推薦,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由本會統一管理。
資深會員由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人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會長聘任。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也可向本會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申請,經省級醫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並報本會備案。
臺港澳地區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
1.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參加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劃表、中華醫學信息導報、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彙編。
2.義務 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三) 單位會員
1.權利 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獲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普通會員、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普通會員、專科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普通會員、專科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者,視爲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須經原審批的省級醫學會或本會有關組織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推舉名譽會長;
(四) 審議上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或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祕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 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指導地方醫學會工作;
(十二)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最高年齡選任時不得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爲專職幹部,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祕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覈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 召集、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祕書長的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從醫藥衛生界有重要影響或卸任會長中推舉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諮詢顧問、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爲名譽理事。不擔任理事的醫藥衛生界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請爲名譽理事或諮詢顧問。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境)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爲名譽理事單位。以上任期均爲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名稱爲“中華醫學會某某分會”,對外交往時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使用“中華醫學會某某學會”的名稱)。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分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舉全國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對中華醫學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實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單位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祕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繫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 國(境)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 中國科協和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四) 有關部門資助;
(五)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學會基金;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管理
(一) 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進行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 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六)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對基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屬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十五日內報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衛生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衛生部審查同意,到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十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民政部覈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徽爲,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爲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爲中國地圖,其下爲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爲本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7 中華醫學會工作委員會
7.1 一、組織工作委員會
1.督促檢查本會章程貫徹執行情況,對有關條款提出補充修訂的意見。
2.調查、研究、指導會員發展和會籍管理工作,審查資深、團體、名譽會員入會的資格。
3.審議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理事會議的重要報告等事項,擬定議程安排及全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改選方案。
4.根據醫藥衛生與之相關的各邊緣學科發展的需要,提出建立或調整專科分會的意見,負責新建專科分會的初審工作。
5.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學會組織機構的設置、工作職責和有關組織細則。審議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有關組織工作的重要報告和建議,並按照常務理事會決議指導協調組織管理工作。
6.向常務理事會推薦優秀中青年醫學科技工作者。
7.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7.2 二、學術工作委員會
1.鼓勵和組織會員參加醫學各學科學術活動,不斷活躍思路,提高學術水平。
2.根據國家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及國內外醫學科技發展趨向,對學會各時期學術活動的指導思想和重點提出諮詢意見。
3.負責審議、協調各專科分會制定的學術活動長遠規劃或年度計劃。
4.調查研究開展學術活動方面的有關問題,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或建議。
6.對擬提請常務理事會研究討論的有關學術工作的重要報告和建議,提出初步意見。
8.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7.3 三、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委員會
1.鼓勵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根據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組織實施全國醫藥衛生科技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知識更新的教育。
3.對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擬定的有關繼續醫學教育的方針和政策提出諮詢意見。
4.調查研究繼續醫學教育的實施情況和會員要求,並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或建議。
5.檢查、監督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計劃的實施及信息交流,參與繼續醫學教育質量的考覈和評估。
6.督促、指導繼續醫學教育各科文字和音像教材制訂和編審工作計劃的實施。
7.對擬提請常務理事會研究討論的有關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報告和建議提出初步的意見。
8.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7.4 四、編輯工作委員會
1.調查研究中華系列雜誌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及雜誌質量情況,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或建議。
2.審議各專科分會及各有關部門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的有關雜誌工作的重要報告建議。
3.審議申請創辦或轉成中華系列雜誌的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4.審議中華醫學雜誌、中華醫學雜誌英文版、美國醫學雜誌中文版等雜誌的編委人選並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5.定期聽取中華系列雜誌有關負責人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協調有關工作。
6.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醫學名詞審定委員會
1.根據國家對科技名詞統一的規劃和要求,研究擬定醫學名詞審定的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2.宣傳醫學名詞的審定與統一工作在醫學科學發展中的重要意義。
6.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7.5 六、科普工作委員會
1.根據學會章程,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加強醫學科普工作的建議。
2.在常務理事會的統一安排領導下,組織協調各專科分會重視、關心醫學科普工作。
3.鼓勵會員積極參與醫學科普的創作與評論等工作。
4.指導醫學科普分會辦好《健康世界》雜誌。
5.普通衛生知識。
6.調查研究各專科分會的科普工作情況,加強與各醫學科普雜誌編輯部門和有關傳媒單位的聯繫,及時向常務理事會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7.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7.6 七、農村工作委員會
1.培訓農村衛生技術人員。
2.推廣適宜技術。
3.普及衛生知識。
4.醫療科技扶貧。
5.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7.7 八、港、澳、臺工作委員會
1.嚴格遵守中央制訂的方針政策和統一部署,推動內地與香港、澳門的合作及臺灣衛生界的交流,促進祖國統一大業。
2.加強與港、澳、臺地區醫學組織和醫生的聯繫,促進相互瞭解和友誼。
3.建立和發展與港、澳、臺地區對應專科學會的學術交流。
4.逐步解決臺灣在國際組織中的名稱問題,爲我會專科分會加入相關國際組織鋪路搭橋。
5.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7.8 九、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委員會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外事工作規定,增強改革開放意識,提出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建議。
2.緊跟信息時代,積極推動和發展民間合作與交流。
3.廣開渠道,廣交朋友,繼續發展和擴大與國際醫學組織的交往與合作;進一步加強和擴大雙邊合作與交流,爭取更多的國際醫學資源。
4.繼續開展對國際醫學組織的調研工作,積極支持和促進各專科分會及有關兄弟學會參與國際事務,不斷增進與國際醫學組織的相互瞭解與合作,鼓勵和支持加入更多的國際醫學組織。
5.關心和加強對已加入國際醫學組織的專科分會的指導與管理;鼓勵和爭取申辦成功更多的國際會議在舉行。
6.關心和支持由中華醫學會承辦和各類國際及雙邊學術會議,加強指導並給予必要的監督和管理。
7.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