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藥品標準
2.1 正式名
2.2 漢語拼音
Anfendaiyin 2 Hao Pian
2.3 標準號
WS-177(X-152)-93
2.4 拉丁文或英文
TABELLAE PARACETAMOLI ET CODEINI PHOSPHATIS 2
2.5 主要活性成分
每片中含對乙酰氨基酚(C8H9NO2)應爲270~330mg;含磷酸可待因(C18H21NO3·H3PO4·1 (1/2)H2O)13.5~16.5mg。
磷酸可待因 15g
輔料 適量
製成 1000片
2.6 性狀
白色片。
2.7 鑑別
(1)取本品的細粉約0.1g,加水10ml,振搖,使對乙酰氨基酚溶解,濾過,濾液中加三氯化鐵試液,即顯藍紫色。
(2)取本品的細粉約0.5g,加水5ml,振搖,使磷酸可待因溶解,濾過,濾液置分液漏斗中,滴加氨試液使成鹼性,再加氯仿10ml振搖,分取氯仿液,置水浴上蒸乾,殘渣中加含亞硒酸2.5mg的硫酸0.5ml,立即顯綠色,漸變爲藍色。
(3)取本品的細粉約0.2g,置具塞錐形瓶中,加甲醇25ml,振搖,使對乙酰氨基酚和磷酸可待因溶解,濾過,取續濾液作爲供試品溶液。另取對乙酰氨基酚和磷酸可待因對照品加甲醇溶解,製成每1ml含對乙酰氨基酚6mg,含磷酸可待因0.3mg的溶液,作爲對照溶液,照薄層色譜法(中國藥典1990年版二部附錄30頁)試驗。吸取上述兩種溶液各5μl,分別點於同一硅膠GF254薄層板上,以醋酸乙酯-甲醇-濃氨溶液(85∶10∶5)爲展開劑,展開後,晾乾,置紫外光燈(254nm)下檢視,供試品所顯兩種成分的主斑點暗斑的位置,應與對照溶液的主斑點相同。當再噴以稀碘化鉍鉀試液時,供試品溶液應顯一個與磷酸可待因對照溶液位置與顏色相同的色斑。
2.8 檢查
含量均勻度 磷酸可待因 取本品一片,置小燒杯中,加水研磨溶解,用水分次洗入50ml量瓶中,超聲溶解10分鐘,加水稀釋至刻度,搖勻,經濾膜(孔徑不得大於0.45μm)濾過,棄去初濾液,精密量取續濾液5ml,置25ml量瓶中,加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爲供試品溶液;另取在105℃乾燥至恆重的磷酸可待因對照品爲15mg,精密稱定,置50ml量瓶中,加水溶解並稀釋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5ml,置25ml量瓶中,加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爲對照品溶液,照含量測定項下的方法測定,計算,應符合規定(中國藥典1990年版二部附錄59頁)。
溶出度 磷酸可待因、對乙酰氨基酚 取本品,照溶出度測定法(中國藥典1990年版二部附錄60頁第一法)以900ml水爲溶劑,轉速爲每分鐘100轉,依法操作。經30分鐘時,取溶液2ml,用濾膜(孔徑不得大於0.45μm)濾過,棄去初濾液,取續濾液爲供試品溶液。對照品溶液同含量測定項下對照品溶液的製備方法。取供試品溶液10μl ,對照品溶液5μl,照含量測定項下的方法測定,計算出每片的溶出量,限度爲標示量的80%,應符合規定。
其它 應符合片劑項下有關的各項規定(中國藥典1990年版二部附錄3頁)。
2.9 含量測定
照高效液相色譜法(中國藥典1990年版二部附錄34頁)測定。
系統適用性試驗 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爲填充劑,0.05NKH2PO4(用磷酸調節PH爲4)-甲醇-四氫呋喃(800∶100∶37∶5)爲流動相,,檢測波長爲280nm,理論板數按磷酸可待因計算應不低於2500,對乙酰氨基酚和磷酸可待因的分離度應符合要求。
對照品溶液的製備,取在105℃乾燥至恆重的磷酸可待因對照品約15mg,精密稱定,置50ml量瓶中,加水溶解,並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爲對照品溶液。另取對乙酰氨基酚對照品30mg,精密稱定,置25ml量瓶中,加甲醇約1ml溶解後,精密加入磷酸可待因對照品溶液5ml,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
供試品溶液的製備 取本品20片精密稱定,研細,精密稱取適量(約相當於磷酸可待因15mg,對乙酰氨基酚300mg),置50ml量瓶中,加水30ml置超聲波發生器中超聲10分鐘,加水至刻度,搖勻,用濾膜(孔徑不得大於0.45μm)濾過,棄去初濾液,精密量取續濾液5ml,置25ml量瓶中,加流動相稀釋到刻度,搖勻,即得。
測定法 精密量取對照品溶液和供試品溶液各5μl,分別注入液相色譜儀,根據對應的各自峯面積計算含量,即得。在計算磷酸可待因含量時,應代入換算係數1.068。
2.10 作用與用途
2.11 用法與用量
2.12 注意
注意發生藥物依賴性的可能。如有必要較長期連續用藥時,應遵醫囑。對病因未確診的疼痛慎用,肝、腎功能不全患者、孕婦及兒童慎用。
2.13 劑量
口服 成人一次1片,一日3次。中等癌症疼痛,必要時可由醫生決定適當增加。
兒童按體重相應減量,連續使用一般不超過5天。7歲以下兒童不宜使用。
2.14 標示量
2.15 類別
鎮痛藥。
2.16 製劑
口服 成人一次1片,一日3次。中等癌症疼痛,必要時可由醫生決定適當增加。 兒童按體重相應減量,連續使用一般不超過5天。7歲以下兒童不宜使用。
2.17 規格
2.18 貯藏
2.19 有效期
暫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