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製劑與規格
膠囊:8mg、10mg、12mg
5 呼吸系統腫瘤用藥
5.1 是否需要檢測靶點
否
5.2 適應證
1.本品單藥適用於既往至少接受過2種系統化療後出現進展或復發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患者的治療。對於存在EGFR基因突變或ALK陽性的患者,在開始本品治療前應接受相應的靶向藥物治療後進展、且至少接受過2種系統化療後出現進展或復發。
2.本品單藥適用於既往至少接受過2種化療方案治療後進展或復發的小細胞肺癌患者的治療。
5.3 合理用藥要點
1.使用安羅替尼前無需進行基因檢測,但對於存在EGFR基因突變或ALK融合陽性的患者,在開始安羅替尼治療前應接受相應的標準靶向藥物治療後進展、且至少接受過2種系統化療後出現進展或復發。
2.中央型肺鱗狀細胞癌或具有大咯血風險的患者、重度肝腎功能損傷的患者禁用。
3.安羅替尼有增加發生出血事件和發生血栓/栓塞事件的風險,因此,具有出血風險、凝血功能異常的患者、具有血栓/卒中病史的患者以及服用抗凝藥物及相關疾病的患者應慎用。
4.推薦劑量爲每次12mg,每天一次,早餐前口服,連續服藥2周,停藥1周,即3周爲一個療程。使用過程中要密切監測不良反應,並根據不良反應程度,在醫師指導下調整劑量。
5.用藥期間應密切關注高血壓的發生,常規降壓藥物可有效控制患者血壓,如噻嗪類利尿劑,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等(鑑於藥物相互作用,對ACEI類不能控制的高血壓可酌情選擇鈣離子拮抗劑)。
6.避免與CYP1A2和CYP3A4的強抑制劑和強誘導劑聯用。
6 骨與軟組織腫瘤用藥
6.1 是否需要檢測靶點
否
6.2 適應證
適用於腺泡狀軟組織肉瘤、透明細胞肉瘤以及既往至少接受過含蒽環類化療方案治療後進展或復發的其他晚期軟組織肉瘤患者的治療。
6.3 合理用藥要點
1.安羅替尼的推薦劑量爲12mg每天一次早餐前口服。連續服藥2周,停藥1周,即3周(21天)爲一個治療週期,直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不良反應。用藥期間如出現漏服,確認距下次用藥時間短於12小時,則不再補服。
2.安羅替尼所致的不良反應可通過對症治療、暫停用藥和/或調整劑量等方式處理。根據不良反應程度,建議按以下方法調整劑量:(1)第一次調整劑量:10mg,每天一次,連服2周,停藥1周。(2)第二次調整劑量:8mg,每天一次,連服2周,停藥1周。如8mg劑量仍無法耐受,則永久停藥。發生非出血性不良反應時,參照表8的總原則進行劑量調整。
NCI CTCAE 5.0: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藥物毒性反應分級標準5.0版。
3.出血是安羅替尼最重要的不良反應,具有出血風險、凝血功能異常患者應慎用安羅替尼,服藥期間應嚴密監測凝血酶原時間和INR。一旦出現2級出血事件應暫停用藥,如2周內能恢復至<2級者下調一個劑量繼續用藥;如再次出現,應考慮永久停藥。一旦出現3級或以上的出血事件,永久停藥。當發生出血的不良反應時參照表9進行劑量調整。
*出血不良反應包括:咯血、消化道出血、鼻出血、支氣管出血、牙齦出血、肉眼血尿、便潛血和腦出血等。
用藥前4周內出現≥CTCAE 3級的任何出血事件、存在未癒合創口、潰瘍或骨折和6個月內發生過動/靜脈血栓事件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缺血性發作)、深靜脈血栓及肺栓塞的患者,應在醫師指導下用藥,對合用華法林的患者應每1~2周監測凝血酶原時間和INR值,並注意臨牀出血跡象。
4.高血壓是安羅替尼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用藥期間應密切監測血壓,高血壓多在開始服藥後2周內出現,利尿劑、β受體阻滯劑和鈣通道拮抗劑等常規降血壓藥物一般可以控制。開始用藥的前6周應每天監測血壓,後續用藥期間每週監測血壓2~3次,發現血壓升高或頭痛頭暈症狀應積極與醫師溝通並在醫師指導下接受降壓藥物治療,暫停安羅替尼治療或劑量調整。當發生3~4級高血壓(收縮壓≥180mmHg或舒張壓≥110mmHg),應暫停用藥;如恢復用藥後再次出現3~4級高血壓,應下調一個劑量後繼續用藥。如3~4級高血壓持續,建議停藥。出現高血壓危象的患者,應立即停藥並接受心血管專科冶療。
5.安羅替尼可延長QTc間期,QTc間期延長可導致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如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死亡風險增加。患有先天性長QTc間期綜合徵的患者應避免用藥,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血電解質異常或使用已知能夠延長QTc間期藥物的患者應定期(每3~6周)接受心電圖和血電解質的檢測。連續兩次獨立心電圖檢測QTc間期>500ms的患者應暫停用藥,直至QTc間期≤480ms或降至基線水平(當基線QTc間期>480ms),應下調一個劑量用藥。對於出現任何級別的QTc間期延長(≥450ms)並伴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多形性室性心動過速、嚴重心律失常的患者應永久停藥,並及時去心血管專科就診。
6.基礎心功能異常的患者,應每6周做心臟功能檢查,如出現Ⅲ~Ⅳ級心功能不全或心臟彩超顯示左室射血分數<50%的患者應停藥。
7.腫瘤患者肺及胸膜下病竈退縮存在自發性氣胸風險,安羅替尼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突發胸痛或呼吸困難等症狀應立即就醫,確認氣胸後應行胸腔閉式引流術或其他醫學干預。
8.安羅替尼可引起轉氨酶或總膽紅素升高。輕中度肝功能損傷患者慎用,重度肝功能損傷患者禁用。服用安羅替尼期間應監測轉氨酶和膽紅素,建議在治療開始前、每個治療週期以及臨牀需要時檢測肝功能(ALT、AST、膽紅素)。當患者發生2級肝功能異常時,應增加檢測頻率,當患者發生3~4級轉氨酶或總膽紅素升高時,應暫停用藥,同時每週檢測轉氨酶及總膽紅素2~3次,2周內恢復至<2級後可下調一個劑量繼續用藥;如下調劑量後仍出現3~4級轉氨酶或膽紅素持續升高,建議停藥。
9.基礎腎功能損傷患者慎用安羅替尼,建議每6周檢查尿常規,對連續兩次尿蛋白(++)以上者進行24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根據不良反應級別採取暫停用藥、劑量調整和永久停藥等處理措施。
10.在安羅替尼治療開始前,建議檢測基線甲狀腺功能,在治療期間,對所有患者應密切觀察甲狀腺功能減退的體徵和症狀,定期進行甲狀腺功能的實驗室監測,對甲狀腺功能減退的患者進行規範治療。
11.安羅替尼可導致腹瀉,注意評估是否有脫水或電解質失衡,必要時考慮靜脈補液,使用洛哌丁胺、益生菌和蒙脫石散治療。嚴重時也可考慮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並加用生長抑素。對發生嚴重或持續性腹瀉甚至脫水的患者,需要鑑別其他腹瀉原因(腸道菌羣紊亂、免疫功能低下、類癌綜合徵等),可採取暫停用藥、下調一個劑量直至永久停藥措施,並根據腹瀉原因積極治療。
12.安羅替尼治療可以出現口腔疼痛、口腔黏膜炎和牙疼。牙齦、口腔腫痛患者應保持口腔清潔、止痛,防治多重感染,防止口腔黏膜炎進一步加重。推薦使用含利多卡因、碳酸氫鈉或氯己定等成分的含漱劑或塗劑對症處理,促進口腔黏膜癒合。注意均衡營養和水的攝取,膳食個體化,避免熱、辛辣食物,忌菸酒,禁用含酒精的含漱劑,必要時可到口腔專科就診。發生牙齦、口腔腫痛時,可採取暫停用藥、下調一個劑量直至永久停藥措施。
13.手足綜合徵多在安羅替尼給藥2周內出現,表現爲手足掌底部位皮膚腫脹、剝落、水泡、皸裂、出血或紅斑的複合表現,常伴有疼痛。2級手足綜合徵患者應採取對症治療處理,包括加強皮膚護理,保持皮膚清潔,避免繼發感染,避免壓力和摩擦;局部使用含尿素和糖皮質激素成分的乳液或潤滑劑;發生感染時局部使用抗真菌藥或抗生素治療,建議在皮膚專科醫師指導下使用。如出現≥3級的手足綜合徵,應下調一個劑量後繼續用藥。如不良反應仍持續,應停藥。
14.出現高脂血症的患者建議調整爲低脂飲食。≥2級的高膽固醇血癥(≥7.75mmol/L)或≥2級的高甘油三酯血癥(≥2.5倍ULN),應使用羥甲基戊二酰輔酶A還原酶抑制劑等降血脂藥物治療。
15.尚不確定安羅替尼是否可導致癲癇或增加癲癇風險,既往有癲癇病史的患者應慎用。
16.可逆性後部白質腦病綜合徵在VEGFR抑制劑類藥物治療腫瘤中有報道,並且可能致命。在安羅替尼研究中尚未報告此類事件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應密切監測相關的症狀和體徵,一旦發生可逆性後部白質腦病綜合徵的患者應永久停藥。
17.安羅替尼可能影響患者傷口癒合,建議準備接受外科手術的患者暫停給藥以預防術後傷口癒合延遲,術後何時恢復用藥由臨牀醫師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判斷。
18.目前缺乏18歲以下患者應用安羅替尼安全性和有效性資料。≥65歲老年患者使用安羅替尼時,無需調整用藥劑量。
19.育齡期女性在接受安羅替尼治療期間和治療結束至少6個月內應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妊娠期及哺乳期婦女禁用。
20.建議安羅替尼避免與CYP1A2和CYP3A4/5的強抑制劑及強誘導劑合用。
7 頭頸部腫瘤用藥
7.1 是否需要檢測靶點
否
7.2 適應證
用於具有臨牀症狀或明確疾病進展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甲狀腺髓樣癌患者的治療。
7.3 合理用藥要點
1.安羅替尼的推薦劑量爲12mg/次,每天一次,早餐前口服。連續服藥2周,停藥1周,即3周(21天)爲一個療程。直至疾病進展或出現不可耐受的不良反應。用藥期間如出現漏服,確認距下次用藥時間短於12小時,則不再補服。
2.本品使用過程中應密切監測不良反應,並根據不良反應情況進行調整以使患者能夠耐受治療。本品所致的不良反應可通過對症治療、暫停用藥和/或調整劑量等方式處理。
3.根據不良反應程度分級管理(非出血相關不良反應)。如出現3級不良反應需暫停用藥,直至不良反應恢復至<2級後下調一個劑量(12mg→10mg→8mg)繼續用藥,若不良反應持續超過2周則永久停藥。如出現4級不良反應應考慮永久停藥。
4.安羅替尼的重要不良反應包括:出血、高血壓、蛋白尿、手足綜合徵、腹瀉、心肌缺血等。
5.在治療期間應對患者的出血相關體徵和症狀進行監測。具有出血風險、凝血功能異常的患者應慎用,服用期間應嚴密監測血小板、凝血酶原時間。出現2級出血事件的患者應暫停安羅替尼治療,如兩週內恢復至<2級,則下調一個劑量繼續用藥。如再次出血,應永久停藥。一旦出現3級或以上的出血事件,則永久停藥。
6.因臨牀試驗排除了存在出血體質跡象或病史、用藥前4周內出現≥3級的任何出血事件、存在未癒合創口、潰瘍或骨折,因此具有以上風險的患者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