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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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án zhòng jīng shén zhàng ài fā bìng bào gào guǎn lǐ bàn fǎ (shì xíng )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3年7月29日國衛疾控發〔2013〕8號印發,自2013年7月29日起施行。

2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嚴重精神障礙發病信息是該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並經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爲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進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

第四條  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後,應當將患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前款規定的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條  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後 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相關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接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患者相關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條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鑑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送當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

第七條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患者出院後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收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出院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後15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爲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

第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嚴重精神障礙責任報告單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承擔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業務管理、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信息進行審覈、管理、數據分析質量控制,及跨區域就診確診病例的信息轉送工作,以及本地區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及運轉。

第十二條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構內部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工作進行自查。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列入醫療機構考覈範圍,組織對本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報告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實行發病報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是指由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承擔本地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指導與日常管理任務的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官方解讀

3.1 一、爲什麼要制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爲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特制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3.2 二、發病報告的範圍是什麼?

《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範圍界定爲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上述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報告;不符合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自願登記管理。

3.3 三、爲什麼要實行發病報告?

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儘快儘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二是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於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3.4 四、《辦法》起草過程是怎樣的?

《辦法》制訂過程中,我委多次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相關部委意見,書面徵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意見。7月9日上午,委主任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辦法(送審稿)》。8月1日《辦法》正式印發。

3.5 五、《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有15條。其中,第一條爲《辦法》的制訂目的,第二條提出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信息是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第三、四條明確了嚴重精神障礙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第五、六、七條規定了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程序,第八條規定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後的管理,第九條強調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的保護,第十、十一、十二條明確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責任報告單位等在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中的職責,第十三條明確現行的重性精神疾病自願登記管理制度保持不變,注重與現行政策的銜接,確保現有工作正常開展,第十四條對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進行解釋,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6 六、如何進行發病報告?

(一)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後,將患者相關信息報告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二)報告程序

1.診斷

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相關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接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患者相關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2.再次診斷或鑑定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鑑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送當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

3.出院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在患者出院後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收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出院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3.7 七、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報告後有何服務與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後15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爲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

3.8 八、《辦法》對患者隱私保護有何規定

《辦法》規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嚴重精神障礙責任報告單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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