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通知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歷史事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2010年2月12日,衛生部發布《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爲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提供了法規支持。通知要求,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爲:“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牀症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刪除了“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髮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等內容。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爲:“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託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爲入學、錄用的條件;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爲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覈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覈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覈准並予以公佈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佈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於地方人民政府發佈的,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後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行爲;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爲的,要在職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爲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瞭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病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同級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的科學知識,讓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乙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防止其誤導公衆。有關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衆面正確瞭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衆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密切關注本通知的執行情況,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瞭解和處理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在本通知執行一段時間後,就本地區執行通知的情況聯合開展專項檢查,並於2010年10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報告;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將本地區、本部門落實本通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經研究,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爲:“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牀症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二、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爲:“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乙肝病毒攜帶者雷闖拿到全國首張藥品健康證

2010年2月24日, 乙肝病毒攜帶者雷闖拿到全國首張藥品健康證。

雷闖,1987年4月27日生,金牛座。星座上說,出生於金牛座的人,有一種鑽牛角尖般的固執。很明顯,雷闖是,還幹了不少“雷”事――作爲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爲辦理食品行業健康證,他致信中科院523名院士、衛生廳前舉牌抗議,他的“闖”勁卻越來越足。

24日,他從杭州拱墅區小河湖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拿到了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顯示“體檢合格”。四個字,難以言說的分量。這意味着,繼2009年在西湖區衛生局辦出了全國第一張從事食品行業的健康證後,雷闖又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身份,拿到了全國第一張從事藥品行業的健康證。

掃碼訪問

可用醫學百科App / 微信 / 手機瀏覽器 掃碼

用戶喜歡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