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Requu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GBZ 130—2013《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12月11日發佈,自2014年05月01日起實施,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GBZ 130—2002、GBZ 138—2002同時廢止。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30—2013
代替 GBZ 1300-2002, GBZ 138-2002
Requu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第4章~第7章和附錄A、附錄B、附錄C是強制性內容,其餘爲推薦性內容。
本標準按照GB/T 1.1 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30—2002《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標準》和GBZ 138—2002《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規範》。本標準以GBZ 130—2002爲主,整合了GBZ 138—2002的內容,與GBZ 130—2002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關於醫用X射線機的生產、X射線機不適用種類限制、X射線源組件泄漏輻射定期檢測等內容和有關診斷牀板、乳腺攝影支撐臺濾過厚度的要求;
——增加了CT機、介入X射線設備可允許的最小第一半值層的內容,牙科機管電壓指示的偏離和曝光時間指示的偏離等要求、同室近臺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時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劑量率控制值和機房屏蔽體外輻射劑量水平劑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學設備配置患者受照劑量記錄裝置的要求和機房防護檢測方法以及附錄D;
——修改並增加了機房屏蔽防護厚度和機房使用面積的要求,還增加了機房單邊長度的要求,並修改了水箱散射標準水模的尺寸;
——將GBZ 138-2002中X射線診斷設備及場所的防護監測要求內容改寫在第7章,檢測方法內容改寫在附錄B中。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婁雲、馮澤臣、萬玲、嶽保榮、範瑤華、餘寧樂、王時進、杜國生、王進、張泓。
GBZ 130—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279—2001:
GBZ 138—2002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WS/T 190—1999。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9706.12 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並列標準 診斷X射線設備輻射防護通用要求
GB 9706.23 醫用電氣設備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線設備安全專用要求
GB 16348 醫用X射線診斷受檢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179 醫療照射防護基本要求
GBZ/T 180 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範
6 3 總則
3.1 在醫用診斷放射學、牙科放射學和介入放射學實踐中,應保障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受檢者以及公衆的放射防護安全與健康,並應符合GB 18871、GB 16348和GBZ 179的規定。
3.2 應用X射線檢查應經過正當性判斷。執業醫師應掌握好適應證,優先選用非X射線的檢查方法。加強對育齡婦女、孕婦和嬰幼兒X射線檢查正當性判斷;嚴格控制使用劑量較大、風險較高的放射技術、除非有明確的疾病風險指徵,否則不宜使用CT進行健康體檢。對不符合正當性原則的,不應進行X射線檢查。
3.3 遵從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在保證獲得足夠的診斷信息情況下,使患者和受檢者所受劑量儘可能低。
3.4 對工作人員所受的職業照射應加以限制,符合GB 18871 職業照射劑量限值的規定;對患者和受檢者開展的診療檢查,應以醫療照射指導水平爲放射防護指導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對確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進行的醫用X射線診斷檢查,應在獲取所需診斷信息的同時,把患者和受檢者的受照劑量控制到可以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水平。
3.5 各種X射線檢查應使用相應的專用設備,且各類設備的應用除符合本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X射線設備其他有關放射防護標準的要求。各種X射線設備及場所應經具備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7 4 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技術要求
4.1.1 各種X射線設備X射線束的第一半值層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4.1.2 除乳腺攝影用X射線設備外,X射線源組件中遮擋X射線束部件的等效濾過應符合如下規定:
a) 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濾過部件,應不小於0.5 mmAl。
b) 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濾片和固有濾過(不可拆卸的)的總濾過,應不小於1.5 mmAl。
4.1.3 除牙科攝影和乳腺攝影用X射線設備外,投向患者X射線束中的物質所形成的等效總濾過,應不小於2.5 mmAl。標稱X射線管電壓不超過70 kV的牙科X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於1.5 mmAl。標稱X射線管電壓不超過50 kV的乳腺攝影專用X射線設備,其總濾過應不小於0.03 mmMo。
4.2.2 透視曝光開關應爲常斷式開關,並配有透視限時裝置。
4.2.3 同室操作的普通熒光屏透視機按附錄B中B.1的要求,在立位和臥位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應分別不超過50 μGy/h和150 μGy/h(按附錄C圖C.1、圖C.2的要求)。
4.2.4 透視用X射線設備受檢者入射體表空氣比釋動能率、熒光屏的靈敏度、透視的照射野尺寸及中心對準應符合WS 76的規定。
4.2.5 用於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用X射線透視設備不受4.2限制。
4.3.1 200 mA及以上的攝影用X射線設備應有可安裝附加濾過板的裝置,並配備不同規格的附加濾過板。
4.3.2 X射線設備應有能調節有用線束照射野的限束裝置,並應提供可標示照射野的燈光野指示裝置。
4.3.3 X射線設備有用線束的半值層、燈光照射野中心與X射線照射野中心的偏離應符合WS 76的規定。
a) 對於管電壓固定的牙科機,管電壓應不低於60 kV;對於管電壓可調的牙科機,調節範圍應滿足55 kV至最高管電壓,如採用分檔調節,相鄰檔管電壓增量應不超過5 kV;
b) 對於全景機管電壓調節範圍應滿足60 kV至最高管電壓,如採用分檔調節,相鄰檔管電壓增量應不超過5 kV;
4.4.2 牙科X射線設備曝光時間指示的偏離應在一(10%讀數+1 ms)~(10%讀數+1 ms)範圍內。
4.4.3 牙科全景體層攝影的X射線設備,應有限束裝置,防止X射線束超出X射線影像接收器平面或膠片的寬度。
4.4.4 口內片牙科攝影的X射線源組件應配備集光筒,並使X射線束限制在集光筒出口平面的最大幾何尺寸(直徑/對角線)不超過60 mm範圍內。
4.4.5 牙科攝影裝置應配置限制焦皮距的部件,並符合表1的規定。
4.4.6 連接曝光開關的電纜長度應不小於2m,或配置遙控曝光開關。
4.5.1 標稱X射線管電壓不超過50 kV的乳腺攝影專用X射線設備,其半值層、光野/照射野的一致性指標應符合GBZ 186的規定。
4.5.2 用於幾何放大乳腺攝影的X射線設備,應配備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於20 cm的裝置。
4.6.1 X射線設備應配備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於20 cm的裝置。
4.6.2 手術期間透視用、焦點至影像接收器距離固定且影像接收面不超過300 cm2的X射線設備,應有線束限制裝置,並將影像接收器平面上的X射線野減小到125 cm2以下。
4.6.3 連接曝光開關的電纜長度應不小於3m,或配置遙控曝光開關。
4.6.4 移動式牙科攝影設備應滿足4.4的要求。
4.7 介入放射學、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用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專用要求
4.7.1 透視曝光開關應爲常斷式開關,並配有透視限時裝置。
4.7.2 在機房內應具備工作人員在不變換操作位置情況下能成功切換透視和攝影功能的控制鍵。
4.7.3 X射線設備應配備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於20 cm的裝置。
4.7.4 X射線設備的受檢者入射體表空氣比釋動能率應符合WS 76的規定。
4.7.5 X射線設備在確保鉛屏風和牀側鉛掛簾等防護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按附錄B中B.1.2的要求,在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400 μGy/h(按附錄C圖C.3的要求)。
4.8 防護標誌和隨機文件要求
4.8.2 X射線管組件上應標明固有濾過,所有附加濾過片均應標明其材料和厚度。
4.8.3 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的所有可更換使用的部件,均應給出清晰易辨的標記,並在隨機文件中有相應說明。
b) X射線源組件的濾過;
c) 濾過片的特性;
f) 在各種焦點到影像接收器的各種距離下有用線束照射野尺寸;
i) 各種使用條件下焦皮距的說明;
8 5 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設施的技術要求
5.1 X射線設備機房(照射室)應充分考慮鄰室(含樓上和樓下)及周圍場所的人員防護與安全。
5.2 每臺X射線機(不含移動式和攜帶式牀旁攝影機與車載X射線機)應設有單獨的機房,機房應滿足使用設備的空間要求。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X射線機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積、最小單邊長度應不小於表2要求。
5.3 X射線設備機房屏蔽防護應滿足如下要求:
a) 不同類型X射線設備機房的屏蔽防護應不小於表3要求。
b) 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中不同鉛當量屏蔽物質厚度的典型值參見附錄D。
表3 不同類型X射線設備機房的屏蔽防護鉛當量厚度要求
c) 應合理設置機房的門、窗和管線口位置,機房的門和窗應有其所在牆壁相同的防護厚度。設於多層建築中的機房(不含頂層)頂棚、地板(不含下方無建築物的)應滿足相應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
d) 帶有自屏蔽防護或距X射線設備表面1 m處輻射劑量水平不大於2.5 μGy/h時,可不使用帶有屏蔽防護的機房。
5.4 在距機房屏蔽體外表面0.3 m處,機房的輻射屏蔽防護,應滿足下列要求(其檢測方法及檢測條件按7.2和附錄B中B.6的要求):
a) 具有透視功能的X射線機在透視條件下檢測時,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目標值應不大於2.5 μSv/h;測量時,X射線機連續出束時間應大於儀器響應時間。
b) CT機、乳腺攝影、口內牙片攝影、牙科全景攝影、牙科全景頭顱攝影和全身骨密度儀機房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目標值應不大於2.5 μSv/h;其餘各種類型攝影機房外人員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劑量約束值應不大於0. 25 mSv;測量時,測量儀器讀出值應經儀器響應時間和劑量檢定因子修正後得出實際劑量率。
5.5 機房應設有觀察窗或攝像監控裝置,其設置的位置應便於觀察到患者和受檢者狀態。
5.6 機房內佈局要合理,應避免有用線束直接照射門、窗和管線口位置;不得堆放與該設備診斷工作無關的雜物;機房應設置動力排風裝置,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5.7 機房門外應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誌、放射防護注意事項、醒目的工作狀態指示燈,燈箱處應設警示語句;機房門應有閉門裝置,且工作狀態指示燈和與機房相通的門能有效聯動。
5.8 患者和受檢者不應在機房內候診;非特殊情況,檢查過程中陪檢者不應滯留在機房內。
5.9 每臺X射線設備根據工作內容,現場應配備不少於表4基本種類要求的工作人員、患者和受檢者防護用品與輔助防護設施,其數量應滿足開展工作需要,對陪檢者應至少配備鉛防護衣;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低於0. 25 mmPb;應爲不同年齡兒童的不同檢查,配備有保護相應組織和器官的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的鉛當量應不低於0.5 mmPb。
5.10 模擬定位設備機房防護設施應滿足相應設備類型的防護要求。
表4 個人防護用品和輔助防護設施配置要求
9 6 醫用X射線診斷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6.1 醫用X射線診斷防護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6.1.1 放射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業務技術,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滿足放射工作人員崗位要求。
6.1.2 根據不同檢查類型和需要,選擇使用合適的設備、照射條件、照射野以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6.1.3 按GB 16348和GBZ 179中有關醫療照射指導水平的要求,合理選擇各種操作參數,在滿足醫療診斷的條件下,應確保在達到預期診斷目標時,患者和受檢者所受到的照射劑量最低。
6.1.4 儘量不使用普通熒光屏透視,使用中應避免臥位透視;健康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
6. 1.5 X射線機曝光時,應關閉與機房相通的門。
6.1.6 所有放射工作人員應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符合GBZ 128的規定。
6.1.7 對示教病例不應隨意增加曝光時間和曝光次數。
6.1.8 不應用加大攝影曝光條件的方法,提高膠片已過期或疲乏套藥的顯影效果。
6.2.1 應儘量避免使用普通熒光屏透視檢查,採用普通熒光屏透視的工作人員在透視前應做好充分的暗適應。
6.2.2 進行消化道造影檢查時,要嚴格控制照射條件和避免重複照射,對工作人員、患者和受檢者都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3.2 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使有用線束限制在臨牀實際需要的範圍內並與成像器件相匹配。
6.3.3 應合理選擇膠片以及膠片與增感屏的組合,並重視暗室操作技術的質量保證。
6.3.4 應定期對IP板進行維護保養,並符合GBZ 187的規定。
6.3.5 工作人員應在有屏蔽等防護設施的室(區)等防護設施內進行曝光操作,並應通過觀察窗等密切觀察受檢者狀態。
6.4.1 口腔底片應固定於適當位置,否則應由受檢者自行扶持。
6.4.2 確需進行X射線檢查且固定設備無法實施時才能使用移動設備;曝光時,工作人員軀幹部位應避開主射線方向並距焦點1.5 m以上。
6.5.2 根據乳房類型和壓迫厚度選擇合適靶/濾過材料組合,宜使用攝影機的自動曝光控制功能,獲得穩定採集效果,達到防護最優化要求。
6.6 移動式和攜帶式X射線設備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6.6.1 在無法使用固定設備且確需進行X射線檢查時才允許使用移動設備。
6.6.2 使用移動式設備在病房內作X射線檢查時,應對毗鄰牀位(2m範圍內)患者採取防護措施,不應將有用線束朝向其他患者。
6.6.3 曝光時,工作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合理選擇站立位置,並保證曝光時能觀察到患者和受檢者的姿態。
6.6.4 移動式和攜帶式X射線設備不應作爲常規檢查用設備。
6.7 介入放射學和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用X射線設備防護安全操作要求
6.7.1 介入放射學用X射線設備應具有可準確記錄受檢者受照劑量的裝置,並儘可能將每次診療後患者受照劑量記錄在病歷中。
6.7.2 藉助X射線透視進行骨科整復、取異物等診療活動時,不應連續曝光,並應儘可能縮短累計曝光時間。
6.7.3 除存在臨牀不可接受的情況外,圖像採集時工作人員應儘量不在機房內停留。
10 7 X射線設備及場所的防護檢測要求
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應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進行驗收檢測和定期狀態檢測。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檢測要求應符合表5的規定。
X射線設備機房防護設施和機房周圍輻射劑量檢測應滿足下列要求:
b) X射線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
關注點應包括:四面牆體、地板、頂棚、機房的門、觀察窗、傳片箱、採光窗/窗體、管線洞口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
c) X射線設備機房放射防護安全設施在項目竣工時應進行驗收檢測,在使用過程中,應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12 附錄B(規範性附錄) X射線設備防護性能的檢測方法
B.1.1 普通熒光屏透視設備立位和臥位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空氣比釋動能率的檢測方法:
a) 模體:檢測中採用標準水模,其尺寸爲300 mm×300 mm×200 mm,箱壁用有機玻璃製作;
b) 模體位置:置於有用線束中,診牀與熒光屏間距調至250 mm,熒光屏上照射野面積調至250 mm×200 mm;
c) 檢測條件與檢測位點:在70 kV、3 mA條件下,用X射線防護監測儀在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按附錄C圖C.1和圖C.2的要求,測量立位5點、臥位7點的散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
B.1.2 介入放射學設備、近臺同室操作的X射線機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上空氣比釋動能率的檢測方法:
a) 模體:檢測中採用標準水模,標準水模外尺寸爲300 mm×300 mm×200 mm,箱壁用有機玻璃製作;1.5 mmCu,銅板尺寸爲300 mm×300 mm×1.5 mm;
b) 模體位置:置於有用線束中,診牀與影像接收器間距調至250 mm,照射野面積自動調整或調至250 mm×200 mm;
c) 檢測條件:X射線設備和設備配置的防護設施呈正常使用擺放狀態,採用透視照射模式,照射方式有自動曝光控制的設備,水模體上增加厚度爲1.5 mm的銅板,選擇自動亮度控制條件;無自動亮度控制的設備選擇70 kV、1 mA條件,射束垂直從牀下向牀上照射(設備條件不具備時選擇射束垂直從牀上向牀下照射);
d) 檢測位點:測試平面按附錄C圖C.3的要求,X射線劑量率儀有效測量點位於測試平面(140 cm×120 cm)上,測試平面中心點距地面90 cm,分別在牀側第一術者位和第二術者位平面上按頭部、胸部、腹部、下肢和足部位置進行巡測,檢測點距地面高度分別爲155 cm、125 cm、105 cm、80 cm和20 cm。如有第三術者位應在相應位置按上述測試平面和測試條件重複檢測。
B.2 焦皮距的檢測
a) 工具:使用兩隻細金屬絲做成的圓圈,大圈直徑爲小圈直徑的2倍;
b) 方法:將小國貼在診視牀中間,大圈貼在熒光屏射線入射面上的中心處,在較低條件下透視,並將影像接收器向遠處拉,直到兩圈圖像重合,測量焦臺距,此時焦臺距即爲焦皮距。
a) 工具:一根已知長度的細金屬絲;
b) 方法:將已知長度的細金屬絲固定在限束器表面處,成像裝置置於限束器表面外已知距離處,照射成像後,測量成像的細金屬絲長度,利用相似三角形原理,計算得出焦皮距。
將集光筒抵住膠片盒後曝光,測量膠片上生成圖像的最大幾何尺寸。
B.6 X 射線設備機房防護檢測
B.7 檢測設備
B.7.1 用於防護性能檢測的儀器應有法定計量檢定合格證,並在有效期內。
a) 最小量程:0 μGy/h-10 μGy/h;
b) 能量響應:25 keV~100 keV,±30%;
c) 讀數響應時間:不大於15 s;
13 附錄C(規範性附錄) X射線設備及機房內防護區測試平面防護檢測位點示意圖
C.1 同室操作的普通熒光屏透視機立位和臥位透視防護區測試平面測試點示意圖見圖C.1、圖C.2。
C.2 介入放射學設備、近臺同室操作(非普通熒光屏透視)X射線機透視防護區測試點示意圖
見圖C.3。
圖C.3 介入放射學設備、近臺同室操作的X射線機透視防護區測試點示意圖
附錄D(資料性附錄) 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
D.1 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中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
D.1.1 醫用診斷X射線屏蔽防護中常用屏蔽物質的密度見表D.1。
表D.1 不同屏蔽物質的密度
D.1.2 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按以下方法給出:
a) 對給定的鉛厚度,依據NCRP 147號報告中給出的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在鉛中衰減的α、β、γ擬合值按式(D.1)計算輻射透射因子B:
式中:
B——給定鉛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X——鉛厚度;
b) 依據NCRP 147號報告中給出的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在其他屏蔽物質中衰減的α、β、γ,擬合值和a)中的B值,使用下式計算出各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厚度X,結果列於表D.2~表D.7。
式中:
X——不同屏蔽物質的鉛當量厚度;
B——給定鉛厚度的屏蔽透射因子;
α——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β——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γ——不同屏蔽物質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擬合參數。
表D.2 鉛、混凝土、鐵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
表D.3 石膏板、玻璃、磚對不同管電壓X射線輻射衰減的有關的三個擬合參數
表D.4 不同屏蔽物質1 mm鉛當量厚度
表D.5 不同屏蔽物質2 mm鉛當量厚度
表D.6 不同屏蔽物質2.5 mm鉛當量厚度
表D.6(續)
表D.7 不同屏蔽物質3 mm鉛當量厚度
D.2 兩種屏蔽物質組合的屏蔽
D.2.1 對於給定兩種屏蔽物質的厚度,計算鉛當量:查表得到內層屏蔽物質的相當於外部屏蔽物質的當量厚度,加上外部屏蔽物質厚度,得到總的外部屏蔽物質的總當量厚度,查表得到鉛當量。
D.2.2 計算在已有外層屏蔽下所需的附加內層屏蔽的鉛當量:計算所需外層屏蔽物質的總厚度,扣除已有外層屏蔽,獲得所需的附加內層的外層物質的當量厚度,查表得到所需附加內層屏蔽的鉛當量或內層屏蔽物質的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