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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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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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發佈,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爲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爲臨牀、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爲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第5條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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