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由衛生部於1988年11月30日《關於頒佈《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的通知》((88)衛醫字第39號)頒佈。
3 發佈通知
關於頒佈《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88)衛醫字第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有關部、委,本部直屬單位:
醫院是病原微生物較集中,抵抗力低的人羣密集的地方,加之化療、放療等手段的採用,影響病人免疫機能下降;大量使用抗生素,引起耐藥菌株增多、菌羣失調;以及先進醫療儀器廣泛應用等原因,增加了消毒滅菌的難度,致使院內感染已成爲當前醫療實踐的嚴重障礙、直接影響醫療效果。不但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而且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爲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有效做好監控工作,現將《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轉發至縣和縣以上各類醫院參照實行,並將實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告我部醫政司。
衛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4 全文
醫院感染管理是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爲使醫院病人、職工和社會人羣不受環境有害因素的傷害,提高醫療效果,保護職工和人民羣衆健康,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4.1 一、組織形式:
三百張牀以上醫院設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三百張牀以下醫院設醫院感染管理小組,在院長領導下,全面負責醫院感染的監控管理工作。
4.2 二、任務和職責:
1.根據“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以及其它防止醫院感染的有關規定,制定全院控制感染規劃、各項衛生學標準及管理制度。
2.負責院內感染發病情況的監測,及時發現問題提出對策;考評管理效果,研究改進措施。
5.負責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填報院內感染發病情況監測表。發生暴發流行時,立即報告。
4.3 三、組成人員:
1.委員會(小組)一般設主任(組長)一人,由主管業務工作的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副組長)一至二人,分別由預防保健科科長、護理部主任兼任;委員由醫務處、內、外、婦、兒、傳染科醫師,檢驗科主任,供應室護士長,門診部護士長,總務科科長等有關人員兼任。人數可視醫院規模、性質和任務而定,一般委員會不少於十人;小組不少於六人爲宜。
2.適當配備專職人員:
(1)人數以三百張牀以下一人;三百至五百張牀二人;五百張牀以上三人爲宜,在醫院總編制數內調劑解決。
(2)委員會設祕書一人,由專職人員擔任。辦公地點可設在預防保健科或護理部,有條件的醫院可建立感染管理科。
(3)感染管理專職人員應經相應的培訓,掌握感染管理等基本知識。擔任感染管理的醫師,要求是醫學院校公衛系畢業或臨牀醫師經專門訓練者。擔任感染管理的護士,要求正規護校畢業,有較豐富的臨牀經驗,經專門訓練的護師以上人員。培訓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統一組織。
(4)專職人員中的衛生技術人員聘任、晉升等按同類衛生技術人員對待。
(5)專職人員職責:
(4)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