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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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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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liáng shí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糧食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各種原糧和成品糧(包括進口糧)。

第三條 爲了搞好糧食在生產,徵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和進口等各個環節的衛生管理工作,與糧食衛生工作有關的農業、化工、交通運輸、糧食、工商、外貿、衛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努力,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切實把糧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條 農業部門要加強農藥的使用管理,貫徹執行GB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逐步減少高殘留農藥的使用量;要組織和指導農村及國營農場及時收割,脫粒、乾燥、除雜,防止糧食在收穫過程中黴變污染

嚴禁把拌過農藥的種籽糧上交或混入國家糧庫和集市貿易市場出售,或分給農民食用;禁止農藥與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與糧食同庫混存以防擴大污染。灌溉農田用水必須符合GB 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五條 化工部門應該儘快研製、提供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供農業使用。

第六條 糧食部門要切實做好糧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學保糧,推廣缺氧、低溫等保管方法,積極開展"無蟲、無黴、無鼠雀,無事故"的四無糧倉活動,認真貫徹執行安全保糧的各項規章制度。燻蒸後的糧食中藥劑殘留量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才能出庫、加工和供應。

第七條 鐵路、交通和糧食等部門,要搞好糧食運輸和包裝的衛生管理。認真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裝運糧食應有專用車、船,如無專用車、船,鐵道、交通部門必須按規定撥配清掃洗刷消毒乾淨的車、船,確保裝糧的車廂、船倉清潔衛生、無異味。車體內門窗要完好,運輸中要蓋好苫布,防雨防潮。糧食部門要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車、船等交通工具時應與鐵道、交通部門協商調換或清掃乾淨。裝卸糧食的站臺、碼頭、貨場、倉庫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糧食包裝袋必須專用,不得染毒或有異味。包裝袋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應爲低毒或無毒,不得向內容物滲漏。包裝袋口應縫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條 糧食加工和銷售單位,要切實加強成品糧食衛生管理,搞好廠內、廠外、店內、店外的環境衛生,各種機具和包裝袋要保持清潔無蟲,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食。

第九條 糧食部門要對徵購、調撥、供應等各流通環節的糧食進行檢驗,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

第十條 糧食在任何流通環節中發生意外污染,有關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 衛生、外貿、農業、商業等部門要加強對進口糧食的檢驗和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糧食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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