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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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