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熱性驚厥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2月10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我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了矮小症、病毒性心肌炎、川崎病、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癲癇、1型糖尿病、急性腎小球腎炎、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原發性腎病綜合徵、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過敏性紫癜、毛細支氣管炎、熱性驚厥、胃食管反流病、消化性潰瘍、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新生兒胎糞吸入綜合徵、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和支氣管肺炎等小兒內科19個病種的臨牀路徑。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當地醫療工作實際,指導各試點醫院制訂具體實施的臨牀路徑,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有關情況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張文寶、胡鵬
電 話:010-68792200、68792730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熱性驚厥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熱性驚厥(FS)(ICD-10:R56.0)。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尼爾森兒科學》(Richard E.Behrman主編,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7年,第七版)、《臨牀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初次發作在3個月至4-5歲之間。
4.既往沒有無熱驚厥史。
5.臨牀分型:簡單FS與複雜FS。
(簡單FS:驚厥持續時間在15分鐘以內,驚厥發作類型爲全面性,24小時驚厥發生的次數1次;複雜FS:驚厥持續時間在15分鐘以上,驚厥發作類型爲部分性,24小時驚厥發生的次數≥2次)。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尼爾森兒科學》(Richard E.Behrman主編,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7年,第七版)和《臨牀診療指南-癲癇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急救治療:退熱,驚厥持續5分鐘以上進行止驚藥物治療,一線藥物爲苯二氮卓類,靜脈注射。
2.預防治療:有高危因素者長期抗癲癇藥物預防治療。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5天內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R56.0熱性驚厥疾病編碼。
2.符合需要住院指徵:驚厥持續時間長、反覆發作、驚厥緩解後仍存在意識障礙或精神狀況欠佳者。
3.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明確診斷及入院常規檢查需2-3天(工作日)
1.必需的檢查項目:
3.疑有感染或其他顱內病變者可選擇:病原微生物檢查、影像學檢查。
4.1.7 (七)治療開始於診斷第1天
4.1.8 (八)選擇用藥
1.急救治療。
(1)一般治療:保持呼吸道通暢、給氧;監護生命體徵;建立靜脈輸液通路;對症治療:退熱藥退熱,物理降溫,維持內環境穩定等。
①苯二氮卓類:爲一線藥物。地西泮0.2–0.5mg/kg緩慢靜脈推注,最大劑量不超過10mg。
②水合氯醛:10%水合氯醛0.2–0.5ml/kg保留灌腸。
③苯巴比妥鈉:驚厥未能控制或再次發作,負荷量15–20mg/kg。
2.預防治療:適用於高危患者。
(1)高危因素:複雜FS,癲癇陽性家族史,發育遲緩,已存在神經系統疾病。
4.1.9 (九)出院標準
4.1.10 (十)變異及原因分析
4.2 二、熱性驚厥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熱性驚厥(ICD-10:R56.0)
患者姓名: _性別: ____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5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