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撲僞美麻口服溶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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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měi pū wěi měi má kǒu fú róng yè

2 藥品標準

2.1 正式名

美撲僞美麻口服溶液

2.2 漢語拼音

Meipuweima Koufurongye

2.3 標準號

WS-302(X-264)-97

2.4 拉丁文或英文

2.5 主要活性成分

對乙酰氨基酚(C??H??NO2)應爲3.04~3.36%(g/ml),含鹽酸僞麻黃鹼(C10H15NO·HCl)應爲0.270~0.330%(g/ml),含氫溴酸右美沙芬(C??H25NO·HBr·H2O)應爲0.090~0.11%(g/ml),含馬來酸氯苯那敏(C16H19ClN2·C4H4O4)應爲0.017~0.023%(g/ml)。

對酰

2.6 性狀

橙紅色的澄清液體,具有芳香氣,味甜。

2.7 鑑別

(1)在對乙酰氨基酸含量測定項下記錄的色譜圖中,供試品峯的保留時間應與對照品峯的保留時間一致。

(2)在鹽酸僞麻黃鹼氫溴酸右美沙芬馬來酸氯苯那敏含量測定項下記錄的色譜圖中,各供試品峯的保留時間應與各相應的對照品峯的保留時間一致。

2.8 檢查

氨基酚取,加水製成每1ml中含對乙酸氫基酚2.0mg的供試品溶液;另取對氨基酚對照品,加對乙酸氫基酸含量測定項下的流動相製成每1ml中含0.1mg的溶液,精密量取5ml,置5O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作爲對照品溶液

照對乙酸氫基酸含量測定項下的色譜條件,唯檢測波長爲272nm,用外標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V D)進行測定,準確量取上述兩種溶液各20μl,分別注人液相色譜儀,並記錄色譜圖。供試品溶液的色譜圖中如出現與對照品溶液相應的對氨基酚色譜峯,其含量不得超過0.5%。

相對密度 相對密區(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ⅥΑ)應爲1.195~1.250。

PH值應爲40~50(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ⅥΗ)。

其他應符合口服溶液劑項下有關的各項規定(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IO)。

2.9 含量測定

乙酸氨基酚 照高效液相色譜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ⅤD)。

色譜條件與系統適用性試驗 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爲填充劑,以甲醇-1.0%醋酸溶液(30∶70)爲流動相,檢測波長爲254nm,對乙酰氨基酚峯與內標物質峯的分離度應不低於3.0。

內標溶液的製備 取咖啡因適量,加流動相溶解並稀釋製成每1ml中約含15mg的溶液,即得。

測定法 精密量取適量(約相當於對乙酰氨基酚64mg),置20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此溶液及內標溶液各5ml;置5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取20μl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另精密稱取經105℃乾燥恆重對乙酰氨基酚對照品適量,加水溶解並定量稀釋製成每1ml中約含0.32mg的溶液,精密量取此溶液與內標溶液各5ml,置5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同法測定。按內標法以峯面積計算,即得。

鹽酸僞麻黃鹼氫溴酸右美沙芬馬來酸氯苯那敏高效液相色譜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ⅤD)測定。

色譜條件與系統適用性試驗 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爲填充劑,甲醇-乙腈-10%十二烷基硫酸鈉溶液-冰醋酸(25∶40∶35∶0.3)爲流動相,檢測波長爲265nm,鹽酸

僞麻黃鹼峯、內標物質峯、馬來酸氯苯那敏峯及氫溴酸右美沙芬峯之間的分離度均應符合規定

內標溶液的製備 取鹽酸萘唑啉適量,加水溶解並稀釋製成每1ml中約含0.2mg的溶液,即得。

測定法精密量取及內標溶液各5ml,置5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搖勻,取20μl注人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另精密稱取經105℃乾燥3小時的鹽酸僞麻黃鹼對照品的30mg,氫溴酸右美沙芬對照品(預先按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ⅧΜ測定水分後,以無水物計)約100mg,經105℃乾燥恆重馬來酸氯苯鄭敏對照品約20mg,置同一1O0ml量瓶中,加水溶解並稀釋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此溶液和內標溶液各6ml,加水至50ml,搖勻,同法測定。按內標法以峯面積計算,並將氫溴酸右美沙芬的結果乘以1.05ll,即得。

2.10 作用與用途

感冒對症藥,適用於治療兒童感冒、其他上呼吸道過敏性疾病及花粉症引起的鼻塞、流涕、鼻粘膜充血水腫、噴嚏、咳嗽咽喉腫痛發熱頭痛及周身不適等症狀

2.11 用法與用量

2.12 注意

對組成成分過敏者禁用。

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甲狀腺疾病、青光眼患者哮喘伴多粘痰者慎用。

非甾體抗炎藥過敏者慎用。

2.13 劑量

口服。每4~6小時可重複用藥,每24小時不超過4次。用藥不超過7天。用量杯量取。

年齡(歲)體重(公斤)每次用量(毫升

2歲以下 11以下 遵醫囑

2~5 11.0~21.9 5(1格)

6~11 22.0~43.9 10(2格)

2.14 標示量

2.15 類別

2.16 製劑

口服。每4~6小時可重複用藥,每24小時不超過4次。用藥不超過7天。用量杯量取。 年齡(歲)體重(公斤)每次用量(毫升) 2歲以下 11以下 遵醫囑 2~5 11.0~21.9 5(1格) 6~11 22.0~43.9 10(2格)

2.17 規格

2.18 貯藏

遮光,密閉保存

2.19 有效期

暫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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