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體細胞)

疫苗 脊髓灰質炎 生物製品 預防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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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jǐ suǐ huī zhì yán jiǎn dú huó yì miáo táng wán (rén èr bèi tǐ xì bāo )

2 英文參考

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Human Diploid Cell), Live[2010年版藥典]

3 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體細胞)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體細胞)

3.1.2 漢語拼音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Ren Erbeiti Xibao)

3.1.3 英文名

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Human Diploid Cell), Live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分別接種於人二倍體細胞,經培養、收穫後製成糖丸。用於預防脊髓灰質炎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生產用細胞

生產用細胞人二倍體細胞(2BS株或經批准的其他人二倍體細胞)。

3.4.1.1 2.1.1  細胞管理及檢定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製備及檢定規程”規定

取自同批工作細胞庫的1支或多支細胞,經復甦、擴增後的細胞僅用於一批疫苗的生產。

2BS株主細胞庫細胞代次應不超過第23代,工作細胞庫細胞代次應不超過第27代,生產用細胞代次應不超過第44代。

3.4.1.2 2.1.2  細胞製備

工作細胞庫中的1支或多支細胞,經復甦、胰蛋白酶消化、37℃靜置或旋轉培養製備的一定數量並用於接種病毒細胞爲一個細胞批。

3.4.2 2.2 毒種

3.4.2.1 2.2.1  名稱及來源

生產用毒種爲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可用Ⅰ、Ⅱ、Ⅲ型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純化株,中Ⅲ2株或經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來源於世界衛生組織(WHO)。

3.4.2.2 2.2.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規定

3.4.2.2.1 2.2.2.1  原始種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種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種研製者製備和保存

3.4.2.2.2 2.2.2.2  主種子批

主種子批Sabin株Ⅰ、Ⅱ型的傳代水平應不超過SO+2,Sabin株Ⅲ型應不超過SO+1;中Ⅲ2株由原始毒種在胎猴腎細胞人二倍體細胞上傳1~2代製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懸液稱爲主種子批傳代水平應不超過中Ⅲ22代;Ⅲ型pfizer株主種子批爲RSO 1。

3.4.2.2.3 2.2.2.3  工作種子批

主種子批毒種在人二倍體細胞上傳1~2代製備的組成均一的一批病毒懸液稱爲工作種子批原始種子批工作種子批Sabin Ⅰ、Ⅱ型傳代不得超過3代(SO+3),SabinⅢ型及其他純化株包括pfizer株傳代不得超過2代;從原始種子批工作種子批中Ⅲ2傳代次數不得超過3代。

3.4.2.3 2.2.3  種子批毒種的檢定

除另有規定外,主種子批工作種子批應進行以下全面檢定。

3.4.2.3.1 2.2.3.1  鑑別試驗

取適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單價脊髓灰質炎病毒特異性免疫血清與適量病毒供試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時,接種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病毒型別應準確無誤。同時設血清細胞對照,均應爲陰性病毒對照應爲陽性

3.4.2.3.2 2.2.3.2  病毒滴定

採用微量細胞病變法。將毒種做10倍系列稀釋,每稀釋度病毒液接種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應同時進行病毒參考品滴定

3.4.2.3.3 2.2.3.3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4.2.3.4 2.2.3.4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4.2.3.5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2.3.6 2.2.3.6  家兔檢查

體重爲1.5~2.5kg的家兔至少5只,每隻注射10ml,其中1.0ml皮內多處注射,其餘皮下注射,觀察3周,到期存活動物數應不低於80%,無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爲合格。家兔在24小時以後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應屍檢,須留神經組織和臟器標本待查,用腦組織做10%懸液,用同樣方法接種5只家兔進行檢查,觀察到期後動物應全部健存。

3.4.2.3.7 2.2.3.7  免疫原性檢查

工作種子批毒種製成原疫苗,按常規接種易感兒童(免前抗體效價<1:4)至少30名,分別於免疫前及免疫後4周採血,測定中和抗體免疫抗體陽轉率應不低於95%。

3.4.2.3.8 2.2.3.8  猴體神經毒力試驗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L),應符合規定

3.4.2.3.9 2.2.3.9  rct特徵試驗

將單價病毒液分別於36.0℃±0.1℃及40.0℃±0.1℃進行病毒滴定,試驗設t-對照(生產毒種或已知對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對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與40.0℃±0.1℃的滴度差不低於5.0 lg,則rct特徵試驗合格。

3.4.2.3.10 2.2.3.10  SV40核酸序列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H),應爲陰性

3.4.2.4 2.2.4  毒種保存

液體毒種需加入終濃度爲1mol/L的氯化溶液,於-60℃以下保存

3.4.3 2.3 單價原液

3.4.3.1 2.3.1  細胞製備

按2.1.2項進行。

3.4.3.2 2.3.2  培養液

培養液爲含適量滅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MEM液或其他適宜培養液。新生牛血清的質量應符合要求(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XIII D)。維持液爲不含新生牛血清的MEM液或其他適宜維持液。

3.4.3.3 2.3.3  對照細胞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3.4 2.3.4  病毒接種和培養

將毒種按0.05~0.3MOI接種細胞(同一工作種子批毒種應按同一MOI接種)。種毒後置33℃±0.5℃培養48~96小時至細胞出現完全病變後收穫。

3.4.3.5 2.3.5  病毒收穫

病毒液經澄清過濾,收集於大瓶中,爲單一病毒收穫液。

3.4.3.6 2.3.6  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7 2.3.7  單一病毒收穫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20℃保存不超過6個月。

3.4.3.8 2.3.8  單一病毒收穫液合併或濃縮

同一細胞批製備的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合格可適當濃縮進行合併,經澄清過濾即爲單價原液

3.4.3.9 2.3.9  單價原液檢定

按3.2項進行。

3.4.3.10 2.3.10  單價原液保存

於-20℃保存不超過6個月。

3.4.4 2.4 半成品

3.4.4.1 2.4.1  配製

單價原液加入終濃度爲1mol/L的氯化鎂,即爲單價疫苗半成品。取適量Ⅰ、Ⅱ、Ⅲ型單價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進行配製,即爲三價疫苗半成品

3.4.4.2 2.4.2  半成品檢定

按3.3項進行。

3.4.5 2.5 成品

3.4.5.1 2.5.1  疫苗糖丸製備

三價疫苗半成品及賦形劑按一定比例混合後製成糖丸。賦形劑成分包括還原糖漿、糖漿、脂肪性混合糖粉和糖粉。滾製糖丸時,操作室內溫度應在18℃以下。

3.4.5.2 2.5.2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同一次混合的三價疫苗半成品製備的糖丸爲一批,非同容器滾制的糖丸分爲不同亞批

3.4.5.3 2.5.3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

3.4.5.4 2.5.4  規格

每粒1g。每1次人用劑量1粒,含脊髓灰質炎病毒總量應不低於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5.8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4.8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3 lg CCID50

3.4.5.5 2.5.5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

3.5.1.1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1.2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3 3.1.3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2 3.2 單價原液檢定

3.5.2.1 3.2.1  鑑別試驗

按2.2.3.1項進行。

3.5.2.2 3.2.2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2.3 3.2.3  猴體神經毒力試驗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L),應符合規定

3.5.2.4 3.2.4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2.5 3.2.5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3 3.3 半成品檢定

3.5.3.1 3.3.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三價疫苗病毒滴度應不低於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應不低於7.0 lg CCID50/ml,Ⅱ型應不低於6.0 lg CCID50/ml,Ⅲ型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3.2 3.3.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 3.4 成品檢定

每個糖丸滾制容器取200~300粒。

3.5.4.1 3.4.1  鑑別試驗

取適量Ⅰ、Ⅱ、Ⅲ型三價混合脊髓灰質炎病毒特異性免疫血清與適量供試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時,接種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應無病變出現。同時設血清細胞對照,均應爲陰性病毒對照應爲陽性

3.5.4.2 3.4.2  外觀

應爲白色固體糖丸。

3.5.4.3 3.4.3  丸重差異

取糖丸20粒測定,每1粒重量爲1g±0.15g。

3.5.4.4 3.4.4  病毒滴定

每3~4亞批合併爲1個檢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le's液至1000ml,即爲1:10稀釋度,採用細胞病變法進行病毒滴定

三價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測定病毒含量,同時應以中和法檢測各型病毒含量。採用中和法需預先精確測定異型抗體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結果。按2.2.3.2項測定病毒滴度,每劑三價疫苗糖丸病毒總量應不低於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5.8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4.8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3 lg CCID50

3.5.4.5 3.4.5  熱穩定性試驗

疫苗出廠前應進行熱穩定性試驗,應與病毒滴定同時進行。37℃放置48小時後,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定病毒漓度應不低予5.0 lg CCID50病毒滴度下降應不高於1.0 lg。

3.5.4.6 3.4.6  病毒分佈均勻度

每批抽查糖丸10粒以上,測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佈均勻度。逐粒滴定病毒含量,各粒之間的病毒含量差不得超過0.5 lg。

3.5.4.7 3.4.7  微生物限度檢查

同一天滾制的糖丸爲1個供試品,每個糖丸滾制容器中取樣不得少於10粒,按細菌黴菌酵母菌計數法檢測,每粒菌數不得超過300個(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G)。

3.5.4.8 3.4.8  致病菌檢查

不得含有乙型溶血鏈球菌腸道致病菌以及大腸桿菌

3.5.4.8.1 3.4.8.1  乙型溶血鏈球菌檢查

取經10倍稀釋供試品0.5ml,接種肉湯培養基1支,置37℃培養24小時,再用劃線法移種血平皿1個,37℃培養24小時,應無乙型溶血鏈球菌生長(如原材料輔料已做過此項檢查併合格,成品可不再做)。

3.5.4.8.2 3.4.8.2  腸道致病菌檢查

取經10倍稀釋的供試品1.0mJ,接種GN或肉湯增菌培養基1管,置37℃培養,於20~24小時內用劃線法轉種鑑別培養基平皿1個,37℃培養24小時,如有革蘭氏陰性桿菌,應進一步鑑定是否爲腸道致病菌

3.5.4.8.3 3.4.8.3  大腸桿菌檢查

取經10倍稀釋的供試品,接種普通克斯列或麥康凱肉湯培養基3管,每管2ml,置37℃培養48小時,不應有產酸、產氣現象。如有產酸、產氣現象,應進一步鑑別是否爲大腸桿菌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自生產之日起,於-20℃以下保存有效期爲24個月;於2~8℃保存有效期爲5個月。生產日期爲糖丸製造日期。運輸應在冷藏條件下進行。標籤上只能規定一種保存溫度和有效期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體細胞)使用說明

【藥品名稱】

通用名稱: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體細胞)

英文名稱: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Human Diploid Cell), Live

漢語拼音: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Ren Erbeiti Xibao)

【成分和性狀

品系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分別接種於人二倍體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後製成。爲白色固體糖丸。

有效成分:Ⅰ、Ⅱ、Ⅲ型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病毒

輔料:應列出全部批准的輔料成分。

【接種對象】

主要爲2月齡以上的兒童

作用與用途】

疫苗服用後,可刺激機體產生抗脊髓灰質炎病毒免疫力。用於預防脊髓灰質炎

規格

每粒糖丸重1g。每1次人用劑量1粒,含脊髓灰質炎病毒總量應不低於5.9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5.8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4.8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3 lg CCID50

免疫程序劑量

基礎免疫爲3次,首次免疫從2月齡開始,連續口服3次,每次間隔4~6周,4歲再加強免疫1次,每1次人用劑量1粒。其他年齡組在需要時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應

常見不良反應:有輕度發熱反應噁心嘔吐腹瀉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處理,必要時可對症治療

極罕見不良反應:引起脊髓灰質炎疫苗相關病例(VAPP)。

禁忌

(1)已知對該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輔料以及抗生素過敏者。

(2)患急性疾病、嚴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期、發熱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

(4)妊娠期婦女。

(5)未控制癲癇和患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注意事項】

(1)有以下情況者慎用。家族和個人有驚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癲癇史者、過敏體質者。

(2)本品系疫苗,應使用37℃以下溫水送服,切勿用熱水送服。

(3)疫苗糖丸內包裝開封后,切勿使消毒劑接觸疫苗,並應立即使用,如未能立即用完,應置2~8℃,並於當天內用完,剩餘均應廢棄。

(4)應備有腎上腺素藥物,以備偶有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時急救用。接種後應在現場觀察至少30分鐘。

(5)注射免疫球蛋白應至少間隔3個月以上接種本疫苗,以免影響免疫效果。

(6)使用不同的減毒活疫苗進行預防接種時,應間隔至少1個月以上。

貯藏

於-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運輸。

【包裝】

按批准的執行。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爲24個月;2~8℃有效期爲5個月(標籤只能規定一種保存溫度及有效期)。

【執行標準】

【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

企業名稱:

生產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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