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瘟疫論》

明 吳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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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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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

妊娠時疫,須治之於早,則熱不深入而傷胎。當汗、當清之證,當速治不待言,當下之證尤不可遲。若因妊娠忌下傷胎之說,因循略遲,則胎受熱蒸而反易墜。一見裏證,速下其熱,其胎反安然無事。蓋有病則病受之,內經所謂∶有故無殞者,於此見之,此歷驗不誣者。妊娠受疫,當下失下,至於舌黑腰痛少腹下墜至急,則其胎多死腹中,自欲墜矣。此時下亦墜,不下亦墜,然下之胎墜,母猶可救十中二、三,不下則母無生理,胎亦不能獨存。同一墜胎,而此善於彼,當明言於病家,而後施治下藥,雖三承氣皆可用,惟芒硝當慎,以其專主傷胎,非大實、大熱、大燥,不可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