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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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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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2008年3月12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8年12月29日發佈,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了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以下簡稱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港澳醫師是指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資格的醫師。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是指港澳醫師應聘在內地醫療機構從事不超過3年的臨牀診療活動。  第三條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註冊,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製作。  第四條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應當符合內地有關港澳人員的就業規定,由內地具有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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