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辦法

法規文件 基層政策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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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ān xī shěng bǎo zhàng hé cù jìn xiàn yù yī liáo wèi shēng yī tǐ huà bàn fǎ

2 基本信息

山西省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辦法》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11月27日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發佈通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四號)

山西省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4 全文

山西省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辦法

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改革,提升縣域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推動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醫療衛生資源下沉,解決基層羣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過程中的整合優化、服務提升、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應當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三醫聯動、因地制宜和公益性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工作,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的指導、督查、考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和促進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的有關工作。

4.2 第二章 整合優化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轄區內政府舉辦的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含撤併鄉鎮後保留的相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建縣級醫療集團。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步推進鄉村醫療衛生一體化建設,逐步將村衛生室納入縣級醫療集團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縣級醫療集團的醫療服務合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城市三級醫院,對醫療服務能力薄弱的縣級醫療集團進行託管,派駐管理團隊和專家團隊,提升縣級醫療集團的管理和醫療服務能力

第七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縣級醫療集團管理的醫療衛生機構保留法人資格、原有名稱。

第八條 縣級醫療集團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人員、資金、績效、業務、藥械等實行統一管理,按照規定行使管理自主權。

4.3 第三章 服務提升

第九條 城市三級醫院應當採取組建醫聯體、人才共享、技術支持、專科聯盟、遠程醫療、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縣級醫療集團提升醫療服務能力

省級專科聯盟應當以分級診療病種診治和縣域醫學中心、醫療救治中心建設等爲重點,採取專科共建、手術示教、業務培訓等措施,帶動縣級醫療集團提升服務能力

第十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制定縣級醫療集團內部縣、鄉兩級疾病診療目錄,完善縣級醫療集團內部和縣域向外轉診規範,建立雙向轉診平臺,開通雙向轉診綠色通道,優化轉診服務流程。

第十一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提升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等綜合服務能力,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建設。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根據本縣域的城鄉疾病譜,加強對基層羣衆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預,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指導羣衆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制定常見病、多發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縣鄉村三級管理制度,提供篩查、診斷、轉診、隨訪的連續服務。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爲基層羣衆提供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等服務,促進生育健康,預防出生缺陷

第十二條 縣級醫療集團所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擴大簽約服務覆蓋面,細化簽約服務內容,針對不同人羣實行分類管理和精準服務。

鼓勵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開展家庭出診、設立家庭病牀等居家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組織縣級醫院專科醫生加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提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能力,爲基層羣衆提供綜合、連續、協同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健康管理服務。

鼓勵縣級醫療集團在所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專家門診、住院病區

鼓勵縣級醫療集團所屬縣級醫院將部分專家門診、住院牀位、檢驗檢查號源下放到所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四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加強偏遠鄉鎮衛生院急救服務體系建設,配備必要急救設施,提高偏遠地區急救服務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依託縣級醫院或者有條件的鄉鎮中心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

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週。

第十六條 縣級醫療集團所屬縣級醫院中級以上職稱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每月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村衛生室至少開展一次業務指導或者技術培訓。

縣級醫療集團所屬縣級醫院的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職、參加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等情況,應當作爲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

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享受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加強內部信息互聯互通,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提高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和績效管理等信息化水平。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推進智慧醫療建設,開展遠程專家門診、遠程專家會診、遠程緊急會診等遠程醫療服務和教學培訓,開展慢性病管理、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諮詢等在線服務。

4.4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縣域醫療衛生財政投入。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於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中醫藥服務和基本醫療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佈均衡的縣域醫療衛生隊伍,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服務能力建設,健全疾病預防控制管理模式,創新醫防協同機制,強化縣級醫療集團的疾病預防控制職責,提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室疾病預防控制能力,提高縣域重大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縣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業務管理工作,並按照醫防融合有關要求,做好縣級醫療集團內部公共衛生服務的能力建設和技術指導、培訓、業務管理以及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和養老服務資源,保障和支持縣級醫療集團提高醫養結合服務能力,提供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疾病診治、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老年健康服務。

鼓勵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與敬老院、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等進行服務融合,爲老年人羣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加強中醫院和基層中醫館建設,建設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的公立中醫醫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中醫藥綜合服務區(中醫館),爲基層羣衆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常住人口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採取設立中心衛生室、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或者開展巡迴醫療的方式,爲村民提供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收入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專項補助、崗位補助以及承擔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補助、醫療收入等組成。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醫生崗位補助標準,建立鄉村醫生收入和老年退養村醫生活補助定期增長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覈算鄉村醫生補助經費時,凡按照服務人口覈算的補助經費,服務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補助標準覈定並補足。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並與縣級醫療集團簽訂合同的村衛生室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未與縣級醫療集團簽訂合同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補助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醫療集團應當在保證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的前提下,在編制總量內對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使用和調配,人員編制調整情況應當報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適應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將醫療服務收入在扣除成本並按照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用於人員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優惠政策,到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其薪酬待遇應當不低於在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和結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人頭總額預付、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機制,將覈定的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基金,採取總額預算、按月預撥、年終結算的方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統一撥付給縣級醫療集團,並由縣級醫療集團按比例分配。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爲基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

4.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縣級醫療集團依法執業、服務收費等行爲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欺詐騙保、藥品回扣等違法行爲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縣級醫療集團公益性、醫療質量安全、公共衛生、財務運行等事項,定期對縣級醫療集團的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醫療衛生資源下沉、公共衛生任務落實等情況進行績效考覈;考覈結果作爲縣級醫療集團領導班子選聘、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等級評審、評優評先、績效工資總量覈定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縣域醫療衛生一體化中財政投入、醫療保障基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

4.6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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