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調動廣大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衛生系統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定。
5 第三章 榮譽稱號的評選條件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方針,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注重兩個文明建設,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羣衆,清政廉潔,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衛生工作人員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風,爲社會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爲完成國家任務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國衛生系統堪稱楷模的單位。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全心全意地爲人民服務,在本職工作中鑽研業務技術,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成效,在全國衛生系統有一定影響的優秀工作者。
6 第四章 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八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和白求恩獎章獲得者等榮譽稱號的產生,要廣泛徵求羣衆意見,並經所在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同意後向上一級推薦。
縣、區衛生局接到推薦書後進行初審,逐級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及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組織評選或分別組織評選,報衛生部審批。
垂直領導的個別部委所屬衛生單位,可由主管部門負責評審並統一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條 衛生部成立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由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負責全國衛生系統評審表彰工作。
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表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
第十一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經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經部辦公會批准、授予。
第十二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3至4年評選1次。
在突發性事件中事蹟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隨時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實行限額評選。
第十四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授予院、所、站、系及其以下,科室或課題組以上相對獨立的單位。
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衛生系統中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衛生系統中有重大貢獻的工人。
白求恩獎章授予全心全意爲病人服務,具有高尚的醫德醫風、精湛的醫術,並在工作中有卓越貢獻的醫務人員。
第十五條 對生前有突出事蹟或重大貢獻的人員,可追授榮譽稱號。
7 第五章 表彰獎勵形式
第十六條 對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的表彰獎勵實行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者,頒發獎狀並通報表彰;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和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者,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並通報表彰,同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八條 授獎。由衛生部或委託地方及有關部委授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