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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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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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年3月15日發佈,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羣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的食品。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審批第四條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羣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四)標籤、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第五條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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