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基本準則
3. 不因任何因素影響自己的職業行爲,拒絕參與或支持違背人道主義的行爲。
4. 在臨牀實踐、教學、研究、管理或宣傳倡導中,承擔符合公衆利益的社會責任。
6. 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醫療資源,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7. 維護職業榮耀與尊嚴,保持良好執業狀態。
4 二、醫師與患者
8. 不因患者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政治關係、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出身、身體或精神狀況、性取向或經濟地位等原因拒絕收治或歧視患者。
10. 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語言或方式與之進行交流,並儘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問題。不以不實的宣傳或不正當的手段誤導、吸引患者。
11. 不以所學的醫學知識和專業技術危害患者或置患者於不必要的風險處境。
12. 醫師不應將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前的知情同意視爲免責或自我保護的舉措,更不應流於形式或視爲負擔,而應重視與患者的溝通和宣教。
13. 醫師享有對患者處方、治療或轉診等技術決策的自主權,當患者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而醫師本人無力解決時,應主動通過相關途徑尋求解決。
14. 選擇適宜的醫療措施,對於經濟困難的患者儘量給予醫療幫助或協助其尋找救助途徑。
15. 追隨醫學進步,不斷更新知識,通過自我提升,更好幫助患者。
16. 在醫療實踐中,嚴格區分治療行爲與實驗行爲,恪守職業道德。
17. 正確評價自己的醫療能力,在個人技術有侷限性時,應與同事商討或尋求幫助,以求得到合理診療方案。
18. 在臨牀實踐中應時刻關注可能威脅患者安全的危險因素,並積極向管理者提出危險預警和改進建議。
19. 在指導醫學生臨牀診療活動中應避免給患者帶來身心損害。
20. 慎重對待患者對於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尊重喪失能力患者在其喪失能力之前所表達的意願,可通過生前遺囑、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權益。
21. 爲患者保守祕密,避免在公共場合討論或評論涉及患者隱私或有身份識別的信息。
22. 除信息公開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而需要隱瞞信息的情況外,患者有權知道病歷上與其相關的信息及健康狀況,但病歷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醫師則應徵得第三者同意纔可以告知患者。
23. 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選擇,尊重其接受或拒絕任何醫療建議的權利。
24. 面對失去意識的急危患者,應尋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無法聯繫患者法定代理人時,醫師可默認爲患者同意,報經醫療機構管理者或授權負責人同意後施救。對自殺患者,也應挽救其生命。
25. 對行爲能力受限的患者,應儘量讓其在診療過程中參與決策。
26. 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權人禁止爲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療時,醫師有義務提出異議,如在危急時則以患者利益至上而從事醫療行爲。
5 三、醫師與同行
29. 醫師應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確對待中醫、西醫各自的理論與實踐。
30. 公正、客觀評價同行醫師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護同行,積極參與醫療技術鑑定和出庭作證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