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光化性皮炎臨牀路徑(2010年版)

2010年版臨牀路徑 臨牀路徑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màn xìng guāng huà xìng pí yán lín chuáng lù jìng (2010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慢性光化性皮炎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1月30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皮膚性病科專業7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90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皮膚性病科專業7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有關要求,我部繼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試點工作,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了白癜風淋病慢性光化性皮炎蕁麻疹系統性硬化症尋常痤瘡尋常型銀屑病皮膚性病科7個病種的臨牀路徑。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當地醫療工作實際,依照我部印發的臨牀路徑文件,指導各試點醫院制訂具體實施的臨牀路徑,並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有關情況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胡鵬、張文寶

電  話:010-68792200、68792730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慢性光化性皮炎臨牀路徑(2010年版)

4.1 一、慢性光化性皮炎臨牀路徑標準門診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慢性光化性皮炎(ICD–10:L57.8/L59.8)。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皮膚病與性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楊國亮皮膚病學》(王俠生,廖康煌主編,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1.面、頸、頭皮等光暴露部位出現慢性溼疹或假性淋巴瘤樣損害,表現爲持久性水腫性紅斑、丘疹丘皰疹,可伴浸潤丘疹斑塊,避免光敏物接觸後仍存在慢性持久性光過敏狀態3個月以上。

2.非曝光部位最小紅斑量試驗顯示對UVB、UVA異常敏感,部分對可見光敏感,部分病人光激發試驗和光斑貼試驗陽性

3.組織病理類似慢性溼疹和(或)假性淋巴瘤表現。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皮膚病與性病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楊國亮皮膚病學》(王俠生,廖康煌主編,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1.防光措施。

2.避免致敏原。

3.具有光防護和治療的藥物

4.外用藥物治療。

5.抗組胺藥

6.糖皮質激素

7.免疫抑制劑

8.光療。

9.中藥治療。

4.1.4 (四)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L57.8/L59.8慢性光化性皮炎(不伴有併發症)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5 (五)檢查項目。

1.必需的檢查項目:

(1)光試驗:在非光暴露區域(前臂屈側或背部)分別

測定對UVA和UVB的最小紅斑量(MED);

(2)光斑貼試驗:選擇常見光變應原或與患者相關

可疑變應原進行檢測

2.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檢查項目:

(1)血常規、嗜酸性細胞計數;

(2)血尿卟啉檢測(有條件可開展);

(3)血液學檢查: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ANA、ENA、IgE,必要時作硫代嘌呤甲基轉移酶

(4)皮膚組織病理學檢查,必要時免疫組織化學檢查及直接免疫熒光檢測;

(5)外周血異型淋巴細胞檢測

4.1.6 (六)藥物的選擇與治療時機。

1.防光措施:所有確診患者必須終身採取恰當的有效

的防光措施。

(1)物理性防光措施:①嚴格避免日光照射,白天盡

量減少外出,尤其上午10點到下午4點段;②外出時戴寬沿帽子或撐傘,穿戴具有防護作用的衣服、手套、戴遮陽鏡;③避免人工紫外線光源(如滅菌燈、日光燈、電焊弧光等)。

(2)正確使用遮光劑:選擇寬譜、高效、低致敏性遮

光劑(建議選用SPF值大於20,PA值++~+++的防曬產品)。遮光劑使用需達到一定標準,一般應當不少於2mg/cm2,塗抹後15-30分鐘纔開始起效。陰天仍然存在UVA,也應該塗抹遮光劑防護。

2.避免致敏原。

(1)避免接觸常見的光感性物質,如檸檬油、檀香油

等香料;依沙丫啶美藍、依紅等染料;四氯水楊酰胺

(TSCA),硫柳汞防腐劑;避免服用光敏性藥物如喹諾酮類、磺胺類、氯黴素類、四環素抗菌藥;雙氫氯噻嗪利尿劑;水楊酸類抗炎鎮痛藥氯磺丙脲格列吡嗪等降糖藥;抗抑鬱藥和吩噻嗪類抗精神病藥等和防止食用光感性食物(如泥螺、竹蝨等動物和富含呋喃香豆素的蔬菜植物)。

(2)應用接觸變應原和光敏物進行斑貼試驗光斑貼試驗以儘可能明確致敏原。

(3)嚴重者必要時通過改變工作和生活環境控制病情。

3.具有光防護和治療作用藥物:口服大劑量煙酰胺、β-胡蘿蔔素氯喹、羥氯喹沙利度胺反應停)。用藥時機和療程視病情和對UV的敏感度而定。氯喹、羥氯喹反應停症狀控制後需減量維持治療一段時間。

4.局部治療:治療原則與慢性溼疹相同,包括外用糖皮

激素和鈣調磷酸抑制劑。但應當注意面部損害選用糖皮質激素需慎重,注意選擇較爲安全的藥物劑型,並且治療時間不應過長。

5.抗組胺藥:在瘙癢劇烈時可選用第二代H1受體拮抗劑,療程視病情而定。

6.糖皮質激素: 僅在急性加劇期,上述藥物治療控制不佳時使用。療程視病情而定,但不建議長期使用,病情控制後需逐步減量。糖皮質激素使用期間酌情采取輔助用藥,如保護胃粘膜、降糖、降壓藥物等。

7.免疫抑制劑:可選用硫唑嘌呤環孢素等。在糖皮質激素減量困難、易復發或反彈的患者使用。療程視病情而定,病情控制後需減量維持治療一段時間。

8.光療:可選窄波UVB或PUVA脫敏治療,照射劑量、療程據治療反應而定。急性加劇,有明顯滲出的患者不能使用。

9.中藥治療: 辨證施治,但要注意避免使用含光敏物質的中藥

4.1.7 (七)治療後複查的檢查項目。

根據患者情況複查血常規、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等。採用光療脫敏的患者治療結束後可複查光試驗。

4.1.8 (八)治癒標準。

1.瘙癢症狀消失,無新發皮疹。

2.臨牀光敏性表現消失。

3.光試驗異常消退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伴有其他基礎疾病或嚴重的伴發症狀,需進一步診斷

及治療,可轉至其他相應科室診治或住院治療。

4.2 二、慢性光化性皮炎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慢性光化性皮炎(ICD-10:L57.8/L59.8)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

初診日期:年月日  標準門診治療週數:4–8周

時間

門診第1天

門診第2–4天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門診初診病歷

□ 完成初步的病情評估

□ 開具光試驗和光斑貼試驗(近一週未服用抗組胺藥物,近一月未服用光防護類藥物糖皮質激素免疫調節和免疫抑制藥物

皮膚組織病理檢查(必要時)

□ 開具其他需要的輔助檢查(必要時)

□ 防光宣教

□ 根據實驗室檢查的結果,明確診斷並制訂治療計劃

□ 根據光試驗和光斑貼試驗的結果對患者行鍼對性的防光和避免致敏原的宣教

□ 簽署“接受糖皮質激素治療知情同意書”(系統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者)

眼科會診(使用氯喹、羥氯喹者)

門診醫囑:

□ 防光宣教

□ 光試驗

光斑貼試驗

皮膚組織病理學檢查及直接免疫熒光檢測(必要時)

血常規、嗜酸性細胞計數(必要時)

血尿卟啉檢測(必要時)

血液學檢查: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ANA、ENA(必要時)

□ 外周血異型淋巴細胞檢測(必要時)

門診醫囑:

□ 避免日光和人工紫外線光源

□ 避免致敏原和光致敏原

□ 具有光防護和治療作用藥物:口服大劑量煙酰胺β-胡蘿蔔素氯喹、羥氯喹反應停(根據病情選擇)

□ 局部外用糖皮質激素和/或鈣調磷酸抑制

□ 口服抗組胺藥(必要時)

系統使用糖皮質激素及其輔助用藥(急性加劇期患者根據病情選擇)

□ 制定光療方案(接受脫敏患者

中藥治療(必要時)

病情

變異

記錄

□無  □有,原因:

1.

2.

□無  □有,原因:

1.

2.

醫師

簽名

時間

門診第7–14天

門診第15–28天

患者隨訪

注意觀察皮疹變化,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 觀察並處理治療藥物不良反應

□ 調整光療方案(接受脫敏患者

患者隨訪

□ 根據皮疹消退情況,調整治療方案

強化避光宣教,必要時需調動工作或改變生活環境

□ 簽署“接受化療知情同意書”(使用免疫抑制劑者)

門診醫囑:

□ 光防護和治療作用藥物劑量調整(必要時)

糖皮質激素劑量調整(急性加劇期患者

□ 調整光療脫敏方案(接受脫敏患者

門診醫囑:

□ 繼續使用具有光防護作用藥物

□ 調整或停用局部外用藥物治療

□ 逐步減量至停用糖皮質激素(急性加劇期患者

□ 加用免疫抑制劑糖皮質激素減量困難者)

□ 複查血常規、嗜酸性細胞計數、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必要時)、硫代嘌呤甲基轉移酶(用硫唑嘌呤時)

病情

變異

記錄

□無  □有,原因:

1.

2.

□無  □有,原因:

1.

2.

醫師

簽名

時間

門診第29–42天

門診第43–56天

患者隨訪

□ 根據皮疹情況調整治療方案

□ 調整光療方案(脫敏患者必要時)

患者隨訪

□ 根據皮疹情況調整治療方案

□ 調整光療方案(脫敏患者必要時)

門診醫囑:

□ 調整具有光防護作用藥物劑量

□ 逐步減量至停用糖皮質激素(急性加劇期患者

□ 複查血常規和肝功能(加用免疫抑制劑者)

□ 調整光療方案(脫敏患者必要時)

門診醫囑:

□ 調整或停用具有光防護作用藥物

□ 調整至停用免疫抑制劑

□ 複查血常規、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必要時)

□ 調整光療方案(脫敏患者必要時)

病情

變異

記錄

□無  □有,原因:

1.

2.

□無  □有,原因:

1.

2.

醫師

簽名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