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25—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25bù fēn :màn xìng jīng pí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5:Chronic derm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25—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25:Chronic derm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建勳、孫金秀、鄭玉新、李斌、史曉禕。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慢性經皮毒性 chronic dermal toxicity
動物在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時間內經皮接觸受試樣品所引起的健康損害效應。
3.2
靶器官 target organ
7 4 試驗目的
實驗動物經皮途徑反覆給予不同劑量(濃度)的受試樣品,觀察實驗動物的慢性毒性效應、嚴重程度、靶器官和損害的可逆性,確定無作用劑量(濃度),爲擬定人類經皮接觸該受試樣品的職業接觸限值的制定提供依據。
9 6 試驗方法
9.1 6.1 受試樣品
9.1.1 6.1.1 資料收集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儘量蒐集受試樣品現有的各種資料:
a)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及CAS號;
c) 受試樣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折射率、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密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介質中的穩定性);
f) 受試樣品(包括在介質)要有長期儲存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製備新鮮樣品;
g) 人類可能接觸的途徑和水平。
9.1.2 6.1.2 登記接受樣品的日期
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儘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應分別測定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的種類和品系
爲選擇合適的動物種類和品系,應進行有關的急性、亞急性、亞慢性、蓄積毒性甚至毒物動力學試驗。所選用的品系應對該類受試樣品的慢性毒性作用敏感。通常需用兩種動物進行慢性試驗,一種爲齧齒類動物,首選大鼠;另一種爲非齧齒類動物,常用狗等動物,但國際上對使用這類動物有諸多限制。如果僅有齧齒類動物的資料,將資料外推到人時敏感性降低。
9.2.2 6.2.2 實驗動物的年齡、數量和性別
齧齒類動物斷奶後應在短期適應環境後儘快開始試驗,儘早使動物在生長的快速期接觸受試樣品。每組動物不少於40只(非齧齒類動物每組至少8只),雌雄各半,同性別體重差異不超過平均體重的10%。如試驗期間計劃提前剖殺一些動物,或在染毒結束時留一部分動物繼續觀察,應在試驗開始時相應增加動物數量。試驗結束時各劑量組每種性別的動物應能滿足統計學要求。
9.2.3 6.2.3 飼養和環境
6.2.3.1 實驗動物和動物試驗的環境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應有合理的動物管理措施並嚴格控制環境條件,儘量減少人員流動。飼養條件、飼料的雜質、空氣、飲水、墊料、疾病、藥物治療等都可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
6.2.3.2 每一房間只能飼養一種動物;每一房間只供一種受試樣品試驗用(除非有證據表明不同受試樣品對動物無影響),也應考慮受試樣品對對照組動物的影響。
6.2.3.3 籠具等物品應便於消毒和清潔,應避免使用消毒劑和農藥等,特別是與動物有密切接觸的部位更應注意,因爲這類活性物質對試驗結果可能產生影響。飼料應滿足動物營養需要,應定期分析飼料成分(包括營養成分和雜質等),不含對試驗有影響的雜質,分析結果應在評價報告列出。
6.2.3.4 必要時應監測飲水的水質。食盒內飼料應定期更換,約每週一次。動物自由飲水。
9.3 6.3 劑量設計
6.3.1 一般應設三個劑量組及一個對照組。劑量選擇可根據急性毒性、亞急性毒性、亞慢性毒性、蓄積毒性和代謝研究等資料確定。高劑量組可以出現某些較輕或較明顯的毒性反應,個別動物可能死亡;低劑量不應引起任何毒性反應;中劑量界於高劑量和低劑量之間,動物可能產生輕微的毒性效應。
6.3.2 若掌握人羣接觸水平,則最低染毒劑量應高於人羣的實際接觸水平。
6.3.3 對照組動物除不接觸受試樣品及其他介質外,其他處理均與染毒組相同。若染毒應加入溶劑或添加劑,這些溶劑或添加劑不應影響受試樣品的吸收或引起毒性作用,同時還應設相應的助劑對照組。
6.3.4 可另設一追蹤觀察組,即選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給予高劑量受試樣品,染毒兩年,在全程染毒結束後繼續觀察一段時間(一般不少於28 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續性、可逆性或遲發毒作用;也可在試驗設計時每組增加一定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每組剖殺部分動物(數量應滿足統計分析),部分動物繼續作追蹤觀察。
6.3.5 若受試樣品引起嚴重的皮膚刺激效應,應降低受試樣品的使用濃度,儘管這樣可導致原來在高濃度(或高劑量)下出現的毒性作用減弱或消失。若試驗早期動物的皮膚受到嚴重損傷,則應終止試驗,並降低濃度重新開始試驗。
6.3.6 本試驗中,如果每日接觸水平超過1000 mg/kg體重時仍未產生可觀測到的毒性效應,而且可以根據化合物的構效關係預測受試樣品毒性時,則不必進行三個劑量水平的全面試驗觀察。
9.4 6.4 試驗方法
6.4.1 染毒前24 h,對動物軀幹背部染毒區備皮,備皮時應小心不可損傷動物皮膚,以免引起皮膚通透性的改變。此後視動物被毛生長情況,每週要對染毒部位備皮一次,各組的備皮時間及面積應相同。受試樣品應儘可能薄而均勻地塗敷於整個染毒區域,染毒部位的面積約相當於動物體表面積的10%,應通過測定動物體重確定染毒部位的面積,若受試樣品毒性較大,可相對減小染毒區域的面積。應使用玻璃紙和無刺激的膠帶將受試樣品固定,以保證受試樣品與皮膚有良好的接觸和防止受試樣品脫落。染毒時還應採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動物舔食受試樣品,如對動物進行固定時,應有一定程度的鬆動。
6.4.2 通常每天染毒一次(6 h),理想的染毒週期是每週7d,但考慮到實際情況,每週也可染毒5d。
6.4.3 染毒的第1個月每週按體重調節一次染毒量,以後每月調整一次染毒量,半年以後每3月調整一次。
6.4.4 染毒週期 動物連續染毒1年以上,小鼠通常爲一年半,大鼠通常爲2年。
9.5 6.5 臨牀觀察
試驗期內每天至少詳細觀察一次,必要時增加觀察次數,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儘量減少動物損失,如對死亡動物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隔離、處死、冷藏並剖驗,仔細記錄毒性作用的開始時間及其進展情況,減少因疾病、自溶或被同類所食造成的動物損失。
觀察期間應記錄動物的任何毒性表現,包括神經系統、眼睛變化、腫瘤和死亡等,記錄其開始時間及進展情況。
逐個記錄體重變化,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每4週記錄一次。攝食量在前13周每週記錄一次,此後如動物健康狀況或體重無異常改變則至少一個月記錄一次。
9.6 6.6 臨牀檢查
9.6.1 6.6.1 血常規檢查和其他血液指標檢查
檢查指標可包括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壓積、紅細胞數、血小板數、白細胞計數與分類、凝血功能等指標。在染毒開始後第3個月和第6個月各檢查一次(如果沒有該種動物品系的歷史資料時,可在試驗開始時做正常值),此後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試驗結束時檢查一次。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應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
在試驗過程中如有動物健康狀況惡化,應對該動物作白細胞分類計數。白細胞分類計數通常先在高劑量組和對照組進行,如高劑量組有問題才依次再檢查較低劑量組動物。
9.6.2 6.6.2 尿液檢查
收集各組動物尿樣進行分析,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檢查時間間隔與血常規檢查一致。
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6.3 6.6.3 臨牀生化檢查
在染毒開始後第3個月和第6個月各檢查一次(如果沒有該種動物品系的歷史資料時,可在試驗開始時做正常值),此後應每隔6個月檢查一次,試驗結束時檢查一次。大鼠每組每性別可檢查10只,非齧齒類動物應全部檢查。每次檢查的動物最好相同。
檢查指標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總蛋白(TP)。如有必要還應做電解質平衡、鈣(Ca)、磷(P)、氯(Cl)、鈉(Na)、鉀(K)、空腹血糖(Glu)(禁食時間要適當)、鹼性磷酸酶(ALP)與總膽紅素。在某些情況下,還須檢測與肝或其他器官有關的酶和膽酸,以及脂類化合物、激素、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現肉眼可見的臟器改變,可增加與之相應的血液生化指標。還可增加其他臟器相應指標的檢查,以進一步對觀察到的毒性反應進行研究。
9.6.4 6.6.4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包括在試驗過程中死亡或瀕死而被處死的動物均應進行大體解剖。如果處死動物,處死前應收集其血樣進行白細胞分類計數。保存所有肉眼可見病變、腫瘤或可疑腫瘤組織。應分析大體解剖與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的對應情況。
所有的器官組織都應保存。一般包括下列器官和組織:腦、垂體、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肺(包括氣管)、心臟、主動脈、唾液腺、肝、脾、腎、腎上腺、食管、胃、十二指腸、空腸、迴腸、盲腸、結腸、直腸、子宮、膀胱、淋巴結、胰腺、性腺、生殖附屬器官、雌性乳腺、皮膚、肌肉、外周神經、脊髓(頸,胸,腰段)、胸骨或股骨(包括關節)和眼睛。肺和膀胱用固定劑填充能保存更好。腦、肝、脾、腎、腎上腺、性腺需稱重。大鼠每組每性別可稱10只,非齧齒類動物包括甲狀腺及甲狀旁腺應全部稱重。
9.6.5 6.6.5 病理組織學檢查
6.6.5.1 對所有肉眼可見的腫瘤和異常的組織器官應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6.6.5.2 對在試驗中途死亡或處死的動物、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的組織器官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並詳細描述。
6.6.5.3 試驗結果證明某一劑量組的動物正常壽命發生明顯改變或誘發了影響毒性反應的效應,則下一個劑量組也應做病理組織學檢查。
6.6.5.4 如果懷疑某種病變是由受試樣品引起的,則應對所有劑量組動物的相應器官和組織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試驗開始時各組動物數、出現毒性反應的動物數、毒性反應的類型和動物出現毒性反應的百分比。對所有數據應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統計學方法應在試驗設計時確定。
10.2 7.2 結果評價
慢性毒性試驗結果評價應結合前期試驗結果,綜合考慮到毒性效應指標和解剖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毒性評價應包括受試樣品染毒劑量與是否出現毒性反應、毒性反應的發生率及其程度之間的關係。這些反應包括行爲或臨牀異常、肉眼可見的損傷、靶器官、體重變化情況、死亡效應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慢性試驗應能夠提出安全性評價中有意義的NOA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