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83—2013 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慢性中毒 急性中毒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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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83—2013 zhí yè xìng shēn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rsenic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83—2013《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rsenic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3年02月07日發佈,自2013年08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83—2002《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的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83—2002《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與GBZ 83—2002相比,修改內容如下:

——增加了職業性急性砷中毒的診斷原則、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有關內容。同時,將標準名稱改爲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

——刪除“觀察對象”和處理原則中與“觀察對象”有關的條款;增加了“接觸反應”和處理原則的有關條款;

——原標準在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分級上僅分輕重度兩級,修訂後按相應靶器官的損害程度分爲輕、中、重度三級。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葛憲民、蘇素花、李小萍、農康、黃家樂、梁啓榮、蘇旭、李航天、覃衛平、覃政活、苗美榮、江世強、陳曉琴、韋建華、秦少珍、蔣東方、麥志丹。

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原則、診斷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接觸砷及其化合物引起的職業性砷中毒(不包括急性砷化氫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18 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 總則

GBZ 59 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

GBZ 7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94 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247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診斷

WS/T 28 尿中砷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6 3 診斷原則

6.1 3.1 職業性急性砷中毒

根據短時間內接觸大量砷及其化合物職業史,出現以呼吸、消化神經系統損傷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尿砷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6.2 3.2 職業性慢性砷中毒

根據長期接觸砷及其化合物職業史,出現以皮膚肝臟神經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尿砷或發砷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短時間接觸大量砷及其化合物後出現一過性的頭暈頭痛乏力、或伴有咳嗽胸悶、眼結膜充血等黏膜刺激症狀,經24 h~72 h觀察,上述症狀消失或明顯減輕。

8 5 診斷

8.1 5.1 急性中毒

接觸反應症狀加重,並具備以下一項者:

a) 急性氣管-支氣管炎支氣管肺炎(見GBZ 73);

b) 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急性胃腸炎表現;

c) 頭暈頭痛乏力失眠煩躁不安等症狀

8.2 5.2 慢性中毒

8.2.1 5.2.1 輕度

長期密切接觸砷及其化合物後出現頭痛頭暈失眠多夢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區不適等症狀尿砷或發砷超過當地正常參考值,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手、腳掌蹠部位皮膚角化過度,疣狀增生,或軀幹部及四肢皮膚出現瀰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可同時伴有色素脫失斑;

b) 慢性輕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慢性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8.2.2 5.2.2 中度

輕度中毒症狀加重,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全身泛發性皮膚過度角化、疣狀增生;或皮膚角化物脫落形成潰瘍,長期不癒合;

b) 慢性中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慢性中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8.2.3 5.2.3 重度

中度中毒症狀加重,並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肝硬化

b) 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c) 皮膚癌(見GBZ 94)。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9.1.1 6.1.1 急性中毒

立即脫離現場,皮膚或眼受污染者應立即用清水徹底沖洗,儘早給予巰基絡合劑二巰丙磺鈉等驅

砷治療和對症支持治療。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

9.1.2 6.1.2 慢性中毒

及時脫離砷及其化合物的接觸,給予巰基絡合劑二巰丙磺鈉等驅砷治療。此外,可輔以護肝、營養神經、抗氧化劑等對症支持治療。

9.2 6.2 其他處理

9.2.1 6.2.1 急性中毒

經治療恢復後可繼續工作。

9.2.2 6.2.2 慢性中毒

慢性砷中毒者,應調離砷作業

9.2.3 6.2.3 其他

需要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砷中毒(不包括職業性急性砷化氫中毒)是指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砷及其化合物而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因短時間內接觸大量的砷及其化合物引起以呼吸、消化神經損害爲主要表現;慢性中毒長期接觸砷及其化合物引起以皮膚、周圍神經肝臟損害爲主要表現。

A.2 砷可引起接觸性皮炎,引起皮膚瘙癢,紅色丘疹,以皮膚暴露部位及皮膚皺褶處明顯。職業性急性砷中毒進入人體的途徑主要爲呼吸道和皮膚黏膜,因此其臨牀表現首先出現皮膚刺激症狀,即表現爲不同程度的皮膚瘙癢、臉部水腫、面部、瞼、鼻和口脣周圍出現紅色斑丘疹等,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參照GBZ 18。

A.3 急性職業性砷中毒不多見,一般僅見於生產事故、設備檢修或進入收塵收砒系統進行清掃時引起。職業性急性砷中毒引起的呼吸系統損害主要以氣管支氣管炎或支氣管肺炎表現爲主;以急性胃腸炎表現爲主者主要見於生活性急性砷中毒。急性職業性砷中毒引起的急性中毒神經系統的診斷和分級可參照GBZ 76執行。

A.4 慢性接觸可引起皮膚過度角化和色素沉着和脫失改變,如四肢或軀幹皮膚乾燥、脫屑、角化過度,掌蹠部皮膚角化過度和疣狀物增生;軀幹和四肢出現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色素沉着與色素脫失相間;嚴重者在過度角化的基礎上發生感染壞死,形成經久不愈的潰瘍,且可發生皮膚癌。這些皮膚改變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徵性表現,故本標準將它列爲診斷指標之一。

A.5 尿砷急性砷中毒的診斷有參考價值;尿砷、發砷對慢性砷中毒的診斷有參考價值,其超過當地正常參考值視爲異常升高,測定方法可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比色法(DDC-Ag),參照WS/T 28。

A.6 在對砷中毒引起的肝臟損害與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臟疾病進行鑑別診斷時,不能單純憑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標誌物陽性或被證實爲其他肝臟疾病,即排除砷中毒,要考慮到同時合併兩種病因共同作用的可能,臨牀上應結合職業史及砷中毒特徵性症狀與體徵、發砷或尿砷含量等,綜合分析,以助鑑別,具體參照GBZ 59。

A.7 砷是確認的人類致癌物職業暴露可致肺癌皮膚癌,砷作業工人肺癌皮膚癌的診斷參照GBZ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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