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砷中毒

慢性中毒 急性中毒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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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í yè xìng shēn zhòng dú

2 英文參考

occupational arsenic poisoning

3 職業性砷中毒的定義

職業性砷中毒(不包括職業性急性砷化氫中毒)是指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砷及其化合物而引起的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因短時間內接觸大量的砷及其化合物引起以呼吸、消化神經損害爲主要表現;慢性中毒長期接觸砷及其化合物引起以皮膚、周圍神經肝臟損害爲主要表現。[1]

4 職業性砷中毒的臨牀表現

接觸反應:短時間接觸大量砷及其化合物後出現一過性的頭暈頭痛乏力、或伴有咳嗽胸悶、眼結膜充血等黏膜刺激症狀,經24 h~72 h觀察,上述症狀消失或明顯減輕。[1]

砷可引起接觸性皮炎,引起皮膚瘙癢,紅色丘疹,以皮膚暴露部位及皮膚皺褶處明顯。砷是確認的人類致癌物職業暴露可致肺癌皮膚癌。職業性急性砷中毒進入人體的途徑主要爲呼吸道和皮膚黏膜,因此其臨牀表現首先出現皮膚刺激症狀,即表現爲不同程度的皮膚瘙癢、臉部水腫、面部、瞼、鼻和口脣周圍出現紅色斑丘疹等。[1]

急性職業性砷中毒不多見,一般僅見於生產事故、設備檢修或進入收塵收砒系統進行清掃時引起。職業性急性砷中毒引起的呼吸系統損害主要以氣管支氣管炎或支氣管肺炎表現爲主;以急性胃腸炎表現爲主者主要見於生活性急性砷中毒[1]

慢性接觸可引起皮膚過度角化和色素沉着和脫失改變,如四肢或軀幹皮膚乾燥、脫屑、角化過度,掌蹠部皮膚角化過度和疣狀物增生;軀幹和四肢出現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色素沉着與色素脫失相間;嚴重者在過度角化的基礎上發生感染壞死,形成經久不愈的潰瘍,且可發生皮膚癌。這些皮膚改變是慢性砷中毒的特徵性表現,爲診斷指標之一。[1]

5 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

尿砷急性砷中毒的診斷有參考價值;尿砷、發砷對慢性砷中毒的診斷有參考價值,其超過當地正常參考值視爲異常升高,測定方法可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比色法(DDC-Ag)。[1]

在對砷中毒引起的肝臟損害與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臟疾病進行鑑別診斷時,不能單純憑病毒性肝炎血清學標誌物陽性或被證實爲其他肝臟疾病,即排除砷中毒,要考慮到同時合併兩種病因共同作用的可能,臨牀上應結合職業史及砷中毒特徵性症狀與體徵、發砷或尿砷含量等,綜合分析,以助鑑別。[1]

5.1 急性中毒

根據短時間內接觸大量砷及其化合物職業史,出現以呼吸、消化神經系統損傷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尿砷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診斷。[1]

接觸反應症狀加重,並具備以下一項者[1]

a) 急性氣管-支氣管炎支氣管肺炎(見GBZ 73);

b) 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急性胃腸炎表現;

c) 頭暈頭痛乏力失眠煩躁不安等症狀

5.2 慢性中毒

根據長期接觸砷及其化合物職業史,出現以皮膚肝臟神經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尿砷或發砷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參考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診斷。[1]

5.2.1 輕度

長期密切接觸砷及其化合物後出現頭痛頭暈失眠多夢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區不適等症狀尿砷或發砷超過當地正常參考值,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

a)手、腳掌蹠部位皮膚角化過度,疣狀增生,或軀幹部及四肢皮膚出現瀰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可同時伴有色素脫失斑;

b) 慢性輕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慢性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5.2.2 中度

輕度中毒症狀加重,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

a)全身泛發性皮膚過度角化、疣狀增生;或皮膚角化物脫落形成潰瘍,長期不癒合;

b) 慢性中度中毒肝病(見GBZ 59);

c) 慢性中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5.2.3 重度

中度中毒症狀加重,並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1]

a) 肝硬化

b) 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見GBZ 247);

c) 皮膚癌(見GBZ 94)。

6 職業性砷中毒的治療

6.1 急性中毒

急性砷中毒者應立即脫離現場,皮膚或眼受污染者應立即用清水徹底沖洗,儘早給予巰基絡合劑二巰丙磺鈉等驅砷治療和對症支持治療。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質激素治療。[1]

急性砷中毒者經治療恢復後可繼續工作。[1]

6.1.1 慢性中毒

慢性砷中毒者應及時脫離砷及其化合物的接觸,給予巰基絡合劑二巰丙磺鈉等驅砷治療。此外,可輔以護肝、營養神經、抗氧化劑等對症支持治療。[1]

慢性砷中毒者,應調離砷作業[1]

7 參考資料

  1.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GBZ 83—2013 職業性砷中毒的診斷[Z].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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