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8—2010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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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78—2010 zhí yè xìng huà xué yuán xìng cù sǐ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induced sudden death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78—2010《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induced sudden death)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78—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第5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78—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78—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7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中“急性”二字刪除;同時將英文題目chemicals-related改爲chemical-induced;

——診斷標準章中4a)將“高危環境作業”改爲“意外暴露於極高濃度化學物”,“呼吸驟停或心跳驟停”改爲“心跳和呼吸驟停”;

——對原附錄A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加以精簡;

——刪除原附錄B,由“引起化學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學物”取代;

——對原附錄D心肺腦復甦術作全面的修訂,並作爲附錄C。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雪濤,胡英華,楊水蓮,朱會耕,黃漢林,鄒和建,鄭鵬翔,陳德,馮克玉,倪爲民。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78—2002。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接觸化學物所致猝死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活動發生的接觸化學物所致猝死的診斷及處理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73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 74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病診斷標準

6 3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接觸致猝死化學物職業史,具有相應的臨牀表現及輔助檢查結果,結合職業衛生學調查及流行病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猝死,方可診斷。

7 4 診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 意外暴露於極高濃度化學物而突然發生心跳和呼吸驟停,按GBZ 73、GBZ 74執行;

b) 在急性化學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穩定突然發生心跳和呼吸驟停。

8 5 處理原則

5.1 迅速、安全救出現場。

5.2 立即進行“心肺腦復甦術”(參見附錄C)。早期呼救、早期心肺復甦、早期電除顫、早期高級生命支持。

5.3 在心肺復甦同時,去除受污染衣物,對受污染的部位進行清洗

5.4 根據致病的化學物品種及病情等,可應用針對性特效藥物

5.5 給予必要的其他緊急處理。

9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0 7 引起化學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學物

參見附錄B。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是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的配套文件,目的在於鑑別診斷與及早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死亡。

A.2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的定義是:在職業活動中,由於化學物的毒作用,或進入化學物所造成的缺氧環境,或在急性化學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穩定後,突然發生的心跳和呼吸驟停。

A.3 化學物所致猝死,按其發生原因分爲兩種情況:

A.3.1 化學物的毒作用

A.3.1.1 急性:某些化學物濃度極高,引起接觸者心跳和呼吸驟停;

A.3.1.2 遲發性:在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復期,突然發生心跳和呼吸驟停。

A.3.2 化學物所導致的缺氧:常由於貿然進入化學物所造成的缺氧環境,以缺氧和化學物毒作用所致的窒息猝死的主要原因。

A.4 鑑別診斷:主要除外心源性猝死腦血管意外肺栓塞急性出血胰腺炎肺結核咯血窒息等引起的猝死

A.5 由於猝死突然發生,故以心跳和呼吸驟停作爲診斷指標。心跳驟停最突出的表現爲意識突然喪失,捫不到大動脈搏動;呼吸驟停是指自主呼吸停止。出現這些情況應立即施行心肺腦復甦術

A.6 猝死的另一指標爲瞳孔擴大。由於瞳孔擴大常在呼吸、心跳停止稍後纔出現,在化學物中毒時,瞳孔大小受到各種因素干擾,如急性有機磷農藥氨基甲酸酪類農藥中毒可使瞳孔縮小;汽油有機溶劑中毒可擴大瞳孔。故本標準中未使用瞳孔擴大作爲猝死的診斷指標。

A.7 化學源性猝死發生前,可有短暫的頭昏暈厥胸悶心悸呼吸困難意識模糊等先兆症狀,也可在無先兆症狀的情況下,立即發生心跳和呼吸驟停。化學物所致環境缺氧時的臨牀表現與缺氧程度密切相關:如空氣中的氧濃度<6%,可很快呼吸停止,繼而心跳停止而猝死,無先兆症狀;如空氣中氧濃度爲6%~10%,可有頭痛眼花耳鳴嘔吐、發紺、明顯倦意、喪失活動能力等先兆症狀,繼而陷入昏迷及呼吸驟停。

A.8 迅速安全撤離現場,評估現場,確保自身與傷員的安全,進入高危環境搶救病人者,應具有自救和救人的知識,做好自身防護,如佩帶供氣式防毒面具,繫好安全帶等。如突發事故,而現場缺乏合適自身防護設備時,則可利用當時當地的一切條件,如向密閉現場送人新鮮空氣等,在保證搶救者安全的情況下救出病人。

A.9 在搶救中,應用特效解毒劑品種方法病因不同而異。如氰化物中毒用亞硝酸鹽—硫代硫酸鈉;有機磷農藥中毒阿托品氯磷定;碳酸鋇、氯化鋇中毒氯化鉀等。

A.10 由於化學物中毒脫離現場後,一般不再繼續吸收毒物,且患者常無原發性疾病,故如能在化學源性心跳和(或)呼吸驟停所致猝死前及時搶救,復甦成功率較心源性猝死爲高。

12 附錄B(資料性附錄)引起化學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學物

B.1 極高濃度接觸後立即引起電擊猝死的主要化學物品種

a) 氰和腈類化合物

b) 硫化氫

c) 易揮發有機溶劑汽油、酚、四氯乙烯,苯及同系物甲醇等;

d)一氧化碳

e) 刺激氣體

f) 其他化學物質氟硅酸鈉、矮壯素、磷化氫、二乙二胺(汽車制動劑)、重油、士的寧等;

g) 某些化學物皮膚灼傷可引起猝死氯乙酸、酚等。

B.2 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復期,可引起猝死的主要化學物:

a) 有機磷農藥

b) 可溶性鋇鹽(碳酸鋇、氯化鋇);

c) 五氯酚鈉

d) 硫化氫

e) 氮氧化合物

f) 可引起嚴重心臟損傷的化學物如甲硫醇三氯乙烯、氯乙醇等。

B.3 造成環境缺氧的主要化學物:

a) 氮氣;

b) 二氧化碳

c) 甲烷

d) 丙烷

e) 氬氣及其他惰性氣體

13 附錄C(資料性附錄)心肺腦復甦術

13.1 C.1 基本概念

C.1.1 心肺腦復甦術(Cardiac-pulmonary-cerebral resuscitation,CPCR)是針對心跳呼吸驟停採取的重建循環、呼吸及腦保護的一切措施。

C.1.2 心跳驟停指心臟有效搏動停止,其心電活動方面可以有以下幾種表現:

a) 心室顫動;

b) 無脈性室性心動過速;

c) 電機械分離

d) 心臟停搏。

C.1.3 呼吸驟停指胸腹呼吸活動停止,喪失通氣功能

13.2 C.2 實施心肺腦復甦術的指徵

意識:突然喪失;

循環方面:大動脈(如頸動脈、股動脈)搏動消失;

呼吸方面:觀察不到胸腹的呼吸活動,口鼻處感覺不到氣體呼出。

13.3 C.3 心肺復甦的基本步驟

C.3.1 基本生命支持(Basic life support,BLS)(附操作流程圖C.1)

C.3.1.1 判斷意識:救助者確認環境安全後,檢查受害者的反應。可拍打其肩膀,高聲喊叫其名字或“你怎麼啦?”等。呼救、啓動急救醫療系統(EMS),撥打120急救電話。

C.3.1.2 心肺復甦術(CPR):放置適當體位

a) 開放氣道(A):早期開放氣道,並進行有效通氣,採用“抬頦—仰頭法”,在病人頭頸部有損害時應採用“託頜法”,清除異物和分泌物;

b) 人工呼吸(B):包括口對口人工呼吸,球囊一面罩人工呼吸等,頻率爲:成人10~12次/min,兒童嬰兒12~20次/min。要特別注意患者呼出氣中化學物的影響,某些劇毒化學物如硫化氫氰化物等,禁止採用口對口人工呼吸術;

c) 胸外心臟按壓,建立血液循環(C):按壓部位爲胸骨下半部,按壓幅度4~5cm,按壓頻率爲100次/min,按壓與通氣的比率爲30:2;

d) 電擊除顫(D):有條件時應儘快施行電擊除顫,自動體外除顫器(AED)雙相波電除顫1次。採用雙向方形波首次除顫時選擇150~200J,或者採用直線雙向波第一次除顫時選擇120J。

C.3.1.3  CPR有效指標

a) 觸到大動脈搏動;

b) 意識:可見眼球活動,出現睫毛反射與對光反射,甚至手腳開始抽動,肌張力增加;

c) 面色口脣)由蒼白或紫紺轉紅潤;

d) 瞳孔:由大變小;

e) 出現胸或腹式呼吸活動

但化學源性猝死患者可由於毒物影響出現異常面色瞳孔大小也受到毒物因素的影響,故不能作爲在這些化學物中毒時CPR效果的評價指標。

C.3.1.4 在不影響CPR的同時,去除受污染衣服,對受污染的部位進行清洗

C.3.2 高級生命支持(Advanced life support,ALS):是在BLS的基礎上,爲使自主循環恢復和/或呼吸、循環功能維持或穩定,採取進一步的救治措施。

a) 保持氣道通暢(A):清除口腔氣道分泌物,吸人支氣管擴張劑如糖皮質激素;經口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

b) 正壓通氣(B):供氧、簡易呼吸器通氣、機械輔助通氣

c) 循環(C):

1) 建立外周靜脈通路;

2) 連接心電、血壓血氧飽和度監護儀;

3) 藥物治療:腎上腺素靜脈注射,在標準心臟按壓、人工通氣、除顫和注射腎上腺素無效時可以考慮聯合使用血管加壓素胺碘酮可作爲復甦的首選抗心律失常藥物,糾正和處理各種心律異常(包括電覆律,臨時起搏器應用等)。

d) 鑑別診斷(D):對猝死的可能原因做出儘早的分析判斷,以確定診斷。

C.3.3 復甦後支持:

a) 恢復自主循環:血流動力學監測,維持有效循環血容量和血壓;糾正各類代謝紊亂,維持酸、鹼、水、電解質平衡評估患者心跳驟停、復甦或復甦後救護相關的因素,包括低血容量、缺氧、酸中毒、高血鉀/低血鉀、低血糖低體溫感染心臟填塞、張力性氣胸血栓形成(包括冠狀動脈或肺血管血栓)、外傷

b) 維持呼吸功能:保證通氣、供氧、血氣監測,防治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徵

c) 腦復甦,原則是緩解腦組織水腫

d) 促進心、肺、肝、腎、血液消化器官功能的恢復,防治多臟器功能衰竭;

e) 體溫調節:誘導低體溫,避免高熱

f) 其他併發症:防治敗血症肋骨胸骨骨折氣胸心臟壓塞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胃擴張等。

13.4 C.4 成人基本生命支持(BLS)流程圖

成人基本生命支持(BLS)流程圖

圖C.1 成人基本生命支持(BLS)流程圖

(虛線方框僅爲專業急救人員實施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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