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 年)

法規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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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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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 yī liáo jī gòu shè zhì guī huà zhǐ dǎo yuán zé ( 2 0 2 1 - 2 0 2 5 nián )

2 基本信息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 年)》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2年1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的通知》(國衛醫發〔2022〕3號)印發,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遵照執行。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指導各地加強“十四五”期間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管理,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1月12日

4 全文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 年)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等有關要求,制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 年)》,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進一步促進醫療衛生資源優化配置,補短板、轉模式、增效能,實現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協調發展,醫療服務能力全面增強,醫療服務公平性與可及性有效提升。

4.1 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重要作用

《規劃》是以區域內居民實際醫療服務需求爲依據,以合理配置、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公平、可及地向全體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爲目的,將各級各類、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隸屬關係、不同服務對象的醫療機構統一規劃佈局,有利於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率和效能,建設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相適應、與人民美好健康需求相匹配、結構合理、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醫療服務體系。各地應當按照當地《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4.2 二、醫療機構設置的基本原則

4.2.1 (一)堅持需求導向原則。

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以人民羣衆就醫需求爲導向,圍繞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增加醫療資源,優化衛生資源要素配比,以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均含中醫,下同)、縣級公立醫院建設爲重點,以臨牀專科能力人才隊伍建設爲抓手,推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佈局,實現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羣衆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4.2.2 (二)區域統籌規劃原則。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屬地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求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通過統籌醫療資源總量、結構、佈局,補短板、強弱項,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不斷提高醫療資源整體效能,增強重大疫情應對等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合理配置區域綜合和專科醫療資源,促進康復、護理、醫養結合、居家醫療等接續性醫療服務快速發展。

4.2.3 (三)科學佈局原則。

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和任務,根據人口數量、分佈、年齡結構以及交通條件、診療需求等,實行中心控制、周邊發展,合理配置各區域醫療機構數量,鼓勵新增醫療機構在中心城區周邊居民集中居住區設置,推動各區域醫療資源均衡佈局、同質化發展。

4.2.4 (四)協同創新原則。

合理規劃發展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充分發揮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加強醫防融合、平急結合、醫養結合,推動區域醫療資源融合共享。政府對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不作規劃限制,鼓勵社會力量在康復、護理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牽頭成立或加入醫療聯合體。大力發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將互聯網醫院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形成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模式,提高醫療服務體系整體效能。

4.2.5 (五)中西醫並重原則。

遵循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中西醫並重,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障中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合理佈局和資源配置,充分發揮中醫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4.3 三、醫療機構設置總體要求

4.3.1 (一)主要指標。

醫療機構的設置以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千人口牀位數(千人口中醫牀位數)、千人口醫師數(千人口中醫師數)和千人口護士數等主要指標進行宏觀調控,具體指標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表.png

表.png

指導性注:

1.醫院牀位含同級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牀位。

2. “省辦”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市辦及以上”包括省辦及以上和市辦,其中“市辦”包括地級市、地區、州、盟舉辦;“縣辦”包括縣、縣級市、市轄區、旗舉辦。下同。

3.適宜牀位規模指綜合醫院單個執業點的牀位規模,下同。

4.3.2 (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以高質量發展爲主題,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爲主線,圍繞平急結合、醫防協同、區域協作、醫養結合、中西醫並重、多元發展,推動優質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着力推進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網格化佈局管理和縣域醫共體建設,積極發展接續性醫療機構和互聯網醫院,加快完善分級診療體系建設,提升重大疫情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羣衆健康權益。

4.3.3 1.完善城鄉醫療服務體系。

明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爲基礎的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城市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進一步健全以縣級醫院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爲基礎的農村醫療服務網絡。

4.3.4 2.加快完善分級診療體系。

按照城市網格化佈局管理,組建由三級公立醫院或代表轄區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若干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構成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按照縣鄉一體化、鄉村一體化原則積極發展緊密型縣域醫共體,縣級醫院重點加強專科能力建設,強化城市三級醫院對縣級醫院對口幫扶,加強縣級醫院與公共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與業務協同,加強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技術指導。整合區域內現有醫療資源,促進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康復醫院、護理院、護理站(以下統稱接續性醫療機構)發展,鼓勵醫療資源豐富地區的部分二級醫院轉型爲接續性醫療機構,加大區域內服務協同,擴大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服務供給。

4.3.5 3.構建優質均衡高效的醫療服務體系。

以推動國家醫學進步爲目標,依託現有資源規劃設置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臨牀醫學研究中心、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鼓勵民營醫院參與。加強“十四五”時期臨牀專科能力建設,建設高質量的人才隊伍,帶動全國和區域整體醫療服務水平邁上新臺階。以省域死亡率高、外轉率高的疾病爲重點,強化國家級高水平醫院對省級醫院的技術和人才支持,提升省域診療能力,減少跨省就醫。強化信息化的支撐作用,切實落實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範,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5G、物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與醫療服務深度融合,推進智慧醫院建設和醫院信息標準化建設,大力發展並規範遠程醫療和互聯網醫療。

4.3.6 4.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體系。

依託綜合救治能力較強的醫院,在全國分片區建設以國家醫學中心、國家級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爲龍頭相關醫療機構共同組成的重大疫情醫療救治網絡。堅持醫防協同、平急結合,按照分級、分層、分流救治原則,形成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協同聯動的重大疫情救治體系。持續強化醫院感染防控管理,提高重大疫情應對能力

4.3.7 5.加強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

構建覆蓋城鄉、銜接順暢、服務優質的省、市、縣三級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地市級及以上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及縣級市設置急救中心(站),條件尚不具備的縣及縣級市依託區域內綜合水平較高的醫療機構設置縣級急救中心(站),同時提高鄉鎮衛生院急救轉運能力。有條件的大型城市可以在急救中心下設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推動院前急救網絡與院內急救有效銜接,探索建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與五大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創傷中心、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危重兒童新生兒救治中心)實時交互智能平臺,推行急診急救服務一體化。

4.3.8 6.深化醫養結合。

加強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設置老年醫學科,鼓勵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中醫醫院設置老年病科,引導部分一、二級公立醫療機構轉型爲長期護理機構。探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建設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養老機構周邊醫院開設老年醫學科,開展多種形式的醫養結合服務,做好老年病診療相關工作。

4.3.9 7.鼓勵社會辦醫。

拓展社會辦醫空間,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不作規劃限制。鼓勵社會力量在康復、護理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學檢驗室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康復醫療中心等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加強社會辦醫的規範化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同質化水平。探索社會辦醫和公立醫院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診所設置不受規劃佈局限制,實行備案制管理。

4.3.10 8.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

構建以國家中醫醫學中心、區域中醫醫療中心爲龍頭,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爲骨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爲基礎,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康復於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推進國家中醫醫學中心、國家中醫區域醫療中心、國家中西醫結合醫學中心、國家中西醫結合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每省(區、市)至少設置 1 個省級中醫區域醫療中心,大力發展中醫特色重點醫院、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縣辦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和門診部,基本實現縣辦中醫醫療機構全覆蓋。依託高水平中醫醫院建設覆蓋所有省份的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和國家中醫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加強中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急診科、重症醫學科等相關科室基礎設施條件建設,提高中醫醫院應急和救治能力

4.4 四、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主要內容

4.4.1 (一)現狀分析

參照全國衛生服務調查方案等,進行本區域醫療資源和醫療服務調查,確定本區域居民醫療服務需求、利用和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區域戰略發展規劃、城鎮化、人口現狀、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等因素合理佈局。

4.4.1.1 1.社會經濟發展概況。

包括人口數量、人口結構(年齡、性別)、人口分佈、區域戰略規劃及定位、經濟發展水平、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支、衛生投入佔比、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萬人口等級公路里程數等內容。

4.4.1.2 2.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包括服務半徑、年因傷病就診人次、居民兩週就診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診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術人次、住院患者住院總天數居民區域外診療人次數/入院人次數佔比、區域內不同類型機構診療人次數/入院人次數分佈

4.4.1.3 3.醫學教育需求分析

包括作爲高校附屬醫院、教學醫院承擔的醫學生見習實習和研究生教育;作爲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承擔的畢業後教育;作爲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基地承擔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同時,在醫院規劃建設中要根據醫院承擔的醫學教育和人才培養工作任務,科學合理設置一定的教學相關門診、牀位,滿足教學需要

4.4.1.4 4.醫療資源分析

包括醫療機構、牀位數、醫務人員(醫師、藥師、護士及醫技人員)、醫療技術、醫療設備、醫療費用等。醫療資源分析的維度主要包括資源總量和結構醫院/基層、不同類型醫院、公立醫院/民營醫院等)、資源質量(牀均衛生技術人員、牀均護士比、牀均業務用房面積、牀均固定資產數等)、資源效率(平均住院日、病牀使用率、醫師日均擔負診療人次數、醫師擔負住院牀日數)、不同類型機構運行(醫院收入支出結構、手術佔比、醫療服務性收入佔比、人員支出佔比等)及血液供應情況。(中醫類醫療機構醫療資源分析維度還包括中藥處方佔比、中醫藥物療法使用率等)。緊密型醫療聯合體規劃和建設情況分析,包括網格化佈局、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等。

4.4.2 (二)明確健康影響因素。

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依據本區域居民的主要健康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確定本區域醫療機構合理設置的思路。

4.4.2.1 1.區域居民主要健康問題。

分析區域居民健康最迫切的服務需求,包括主要死因、主要慢性病患病率、區域內和區域外主要病種等,明確區域專科發展方向。基於區域醫療機構、醫保數據和衛生服務調查數據,分析居民總/專科的醫療衛生服務利用總量及分佈

4.4.2.2 2.醫療服務供需狀況。

分析不同專科醫療服務利用與本區域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數、年患病總日數、年臥牀總日數)之間的差距,明確醫療服務供需現狀,明確區域內資源結構的問題。

4.4.2.3 3.醫療事業發展情況。

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蓋範圍的擴大,對居民潛在醫療服務需求產生的影響。

4.4.2.4 4.社會經濟發展因素。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醫療保健需求總量和結構發展改變,對醫療服務產生的影響。

4.4.2.5 5.公共衛生重大風險。

應對艾滋病結核病、肝炎等傳統重大傳染病以及新冠肺炎等新發傳染病傳播,職業性化學中毒與核輻射突發事件風險

4.4.3 (三)確定醫療機構的設置。

依據(一)和(二)的分析綜合考慮分級診療要求、支付能力、醫療服務可及性、轉化成爲服務需求的潛力,分年度預測、規劃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所需要的醫療機構級別、類別、數量、規模及分佈,確定必需牀位總數和必需醫師、護士總數。醫療機構設置要明確公立醫院的設置與發展規劃,發揮公立醫院的主導地位,爲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預留空間。1.必需牀位數。

4.4.3.1 (1)普通牀位數

按下列公式計算:

公式.png

其中:

∑表示總和

A 表示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人口數應是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日平均數之和);

B 爲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5 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住院率,可以用總人口數與區域人羣年住院率代替;

C 爲其他地區流入本區域的住院患者數;

D 爲本地區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數。

(2)各專科牀位數的計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住院率、病牀使用率、住院患者數以各專科住院率、病牀使用率、住院患者數替換即可。專科牀位數包括專科醫院牀位和綜合醫院中的專科病房牀位,按照人口總數及其構成、居民的專科疾病發病情況、服務半徑、醫療衛生資源狀況確定。尚未具備條件進行精細測算的,可以參照目標地區的現有專科資源在總資源分佈進行計算。

(3)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牀位數的確定:根據分級診療格局,前瞻性論證不同級別醫院應就診的各專科病種,然後由各專科病種牀位數分別計算出各級醫院牀位數,爲應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留一定牀位。同時按照不同類型機構功能定位明確牀位數效率及牀位數質量。

4.4.3.2 2.必需醫師數。

根據當地醫療需求,研究確定區域內醫師總數,分科醫師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師配置數量。

必需醫師數按以下公式測算:

公式.png

其中:∑表示總和,A 表示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

B 爲以年齡劃分的年均診療人次數,即兩週就診率乘以26,按每 5 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年均診療人次數,可以用總人口數與區域人羣年均診療人次數代替;

C 爲其他地區流入本區域的診療人次數;

D 爲本地區去外地的診療人次數;

E 爲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5 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住院率,可以用總人口數與區域人羣年住院率代替;

F 爲其他地區流入本區域的住院患者數;

G 爲本地區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數;

R 爲非日常醫生比,指從事非日常臨牀醫療工作的醫生數(即從事科研、教學、專業進修、學術會議、搶險救災、支邊、支農、病事假等活動的醫生)佔醫生總數的比例;K 調整係數即爲住院醫師與主治、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的比例。每個門診醫生日均處理門診人次數:每個門診醫生每天處理門診人次數由調查表確定。

4.4.3.3 3.必需護士數。

根據當地醫療需求主要特徵,按照服務目標法,明確出醫護比,並以必需醫生數及醫護比爲依據,確定區域內護士總數。根據實際情況,考慮不同機構功能定位下牀護比要求,確定醫療機構護士配置數量。其他護理人員根據區域內護理需求和職能定位配置。

4.4.3.4 4.必需藥師(士)數。

根據當地醫療需求,按照每千人口藥師(士)數,確定區域內藥師(士)總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醫療機構藥師(士)配置數量。其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區域內醫療機構需求配置。

4.4.3.5 5.醫療機構的佈局。

統籌考慮區域發展戰略及其要滿足的各層次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進行醫療機構佈局,有利於形成分級診療模式,做好中長期重大疫情防控儲備,加強平急結合,便於居民就診和轉診,同時也促進不同類型機構實現其功能定位和高質量發展。

4.4.4 (四)制定醫療機構現狀圖和設置規劃圖。

加強與城市規劃部門溝通協調,根據現有區域內醫療機構佈局,結合服務人口半徑和實際醫療需求,加強對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宏觀調控和動態管理。

4.5 五、公立醫院設置的基本規則

4.5.1 (一)合理設置公立醫院數量。

公立醫院的設置要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在省級區域,每1000-1500 萬人口規劃設置 1 個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同時根據需要規劃佈局兒童腫瘤精神傳染病等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地廣人稀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並根據醫療服務實際需要設置職業病口腔醫院;在地市級區域,每100-200 萬人口設置 1-2 個地市辦三級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地廣人稀的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根據需要設置兒童精神、婦產、腫瘤傳染病康復等市辦專科醫院(含中醫類專科醫院)。有序引導部分城市區級醫院轉型爲康復、護理、精神職業病等專科醫療機構;在縣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原則上設置1 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醫院(含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等),民族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區域優先設立少數民族醫醫院。原則上縣域常住人口超過100 萬人口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縣辦醫院數量;縣域常住人口低於10 萬人口,應整合設置縣辦醫院。服務人口多且地市級醫療機構覆蓋不到的縣市區可根據需要建設精神專科醫院或依託縣辦綜合醫院設置精神專科和病房。實現省、市、縣均有1 所政府舉辦標準化婦幼保健機構

4.5.2 (二)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牀位規模。

公立醫院根據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合理設置科室和病區數量。每個病區牀位規模不超過50 張。新設置的縣辦綜合醫院(單個執業點,下同)牀位數一般以600-1000 張左右爲宜;新設置的地市辦綜合醫院牀位數一般以1000-1500張左右爲宜;新設置的省辦及以上綜合醫院牀位數一般以1500-3000 張左右爲宜。省、市、縣辦綜合醫院具體牀位規模可根據轄區內人口數量及實際需求確定。專科醫院中醫醫院的牀位規模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設置牀單元建築面積、門診量/門診建築面積的最低控制標準。承擔區域醫療中心任務的,可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適當增加牀位規模。

4.5.3 (三)合理配置公立三級綜合醫院牀位數。

充分發揮三級醫院醫學科學、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引領作用,重點承擔急危重症、疑難複雜疾病的診療任務。在設置審批三級綜合醫院時,要引導三級綜合醫院提高重症醫學專業牀位規模及佔比,合理配置各臨牀專科資源。新增三級綜合醫院及其牀位應當綜合考慮病牀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種難度等因素,原則上平均住院日過長的不得新增。

4.6 六、規範公立醫院分院區設置

公立醫院“分院區”是指公立醫院在原有院區(主院區)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設或者併購等方式設立的,具有一定牀位規模的院區。分院區屬於非獨立法人,其人、財、物等資產全部歸主院區所有。公立醫院舉辦的基層醫療服務延伸點、門診部、未設置牀位的健康體檢中心等,以及醫聯體、醫院託管、合作舉辦、協議合作、對口支援等合作醫療機構不屬於分院區。

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醫療資源佈局和羣衆健康需求,統籌規劃醫療資源和佈局,支持實力強的公立醫院適度發展分院區。引導優質醫療資源向醫療服務能力薄弱、羣衆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區佈局,推動區域醫療服務體系均衡發展,發揮集約優勢,提高醫療服務體系整體能力與績效。建立完善不同院區間統籌管理制度,強化防治結合、平急結合,加強重大疫情救治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確保重大疫情發生時迅速轉換功能

4.6.1 (一)公立醫院申請設置分院區的基本條件。

原則上支持部分綜合實力強的公立醫院,在嚴格控制單體規模基礎上建設分院區。申請設立分院區的公立醫院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三級甲等公立醫院,病牀使用率持續超過90%高位運行,平均住院日處於全國同類別醫院前10%(以平均住院日短爲優),住院病人疑難程度(CMI 值)排名爲所在省份同類別醫院的前 10%,現有院區績效考覈等級連續三年A+級以上(專科醫院 A 級以上),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醫療安全事件和嚴重行風問題。

達到以上條件的公立醫院,在嚴格落實分級診療有關要求,通過醫聯體建設、雙向轉診、日間手術等措施,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的基礎上,仍難以滿足羣衆就醫需求時,方可考慮在加強人才儲備的前提下發展多院區。尚未達到條件的醫院應當強化內涵建設,進一步提升醫療質量與效率,通過改善性建設等方式,在不增加牀位的前提下,優化患者就醫環境與條件,爲患者提供更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原則上,除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以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單位、承擔北京醫療衛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務的項目單位外,不跨省設立分院區。

4.6.2 (二)明確醫院建設發展的不同階段。

充分考慮公立醫院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服務需求、運行效率等因素,科學測算醫院所處發展階段,指導醫院合理開展建設。依據數學模型(見附件)測算結果,醫院明確自身發展階段。R≤1,醫院暫不適宜建設分院區,應當強化內涵建設,進一步提升醫療服務效率。1醫院重點開展改善性建設,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提升服務效率。視情可進行人才儲備。R≥1.3,醫院在人員儲備基礎上,視情發展分院區,控制單體院區規模。

4.6.3 (三)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分院區規模。

在符合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羣衆看病就醫需求等實際,優先考慮在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羣衆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區開辦分院區,避免重複建設、資源浪費,逐步縮小地區間醫療差異,滿足羣衆就近享有高水平醫療服務的需求。原則上,到2025 年末,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舉辦分院區不得超過3 個;新增分院區的,每個分院區的牀位數量不低於二級同類別醫院最低要求、不高於本指導原則確定的同級綜合醫院牀位最高標準,各分院區總牀位數不超過 2020 年末主院區編制牀位數的80%。承擔北京醫療衛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務的項目單位可按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設置與主院區同類別分院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與牀位數量比例應當符合主院區所屬級別類別醫院的基本標準;綜合醫院設置專科型分院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量與牀位數量比例應當符合相應三級專科醫院的基本標準。避免出現攤薄、稀釋優質醫療資源的問題。

4.7 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定權限和程序

4.7.1 (一)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劃框架內,擬訂、論證本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上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2.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縣域醫療機構配置佈局;3.按照設區的市級《規劃》,將有關本縣的醫療機構設置部分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7.2 (二)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擬訂、論證《規劃》方案;

2.按照《規劃》方案組織進行具體工作;

3.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宏觀調整和縣級醫療機構配置佈局完成之後,形成《規劃》定稿,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

4.7.3 (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在設區的市制訂《規劃》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宏觀調控的指導意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本省實際,綜合各設區的市級《規劃》,制定省級《規劃》;

3.將省級《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組織《規劃》的實施。八、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監測評估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適應發展的醫療機構設置和牀位規劃管理制度,對區域內各種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的醫療機構實行宏觀調控和屬地化管理,統一規劃、設置和監管。加強《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確保醫療機構按《規劃》設置,並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做好《規劃》制修訂工作。

4.8 九、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更新

《規劃》每 5 年更新一次,根據監測評估的情況和當地社會、經濟、醫療需求、醫療資源、疾病等發展變化情況,對所定指標進行修訂。更新的《規劃》要按程序審覈、批准、發佈、實施。

4.9 附件:醫院建設發展階段測算模型

醫院建設發展階段測算模型

一、牀位需求數量 bed= ∑(pop1n*per1n*An*0.8+pop2n*per2n*Bn*1.1+pop3n*per3n*Cn*1.3)/病牀使用率/病牀週轉次數

二、牀位需求係數 R=bed/實際開放牀位數

1.pop1表示醫院所在地市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人口數應是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日平均數之和)。

2.pop2表示醫院所在省份(除去所在地市)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人口數應是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日平均數之和)。

3.pop3表示醫院所在區域(除去該省)以年齡劃分的分層地區人口數(人口數應是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日平均數之和)。

4.A 表示醫院所在地市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住院率,可以用區域人羣年住院率代替。

5.B 表示醫院所在省份(除去所在地市)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 5 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住院率,可以用區域人羣年住院率代替。

6.C 表示醫院所在區域(除去該省)以年齡劃分的住院率,按每 5 年劃分年齡段; 若沒有分年齡組人口和分年齡組住院率,可以用區域人羣年住院率代替。

7.per1醫院在所在地市的入院人數佔比。

8.per2醫院在所在省份(除去所在地市)的入院人數佔比。

9.per3醫院在所在區域(除去該省)的入院人數佔比。

10.n 表示不同年齡段。

11.公式中的 0.8、1.1、1.3 爲服務半徑相對應的牀位權重

三、結果運用

R≤1,說明該醫院以收治本地市患者爲主,且醫療服務效率有較大提升空間,暫不適宜建設分院區。

1醫院現有牀位數基本滿足患者就醫需求,重點是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率。視情可進行人才儲備。

R≥1.3,說明該醫院收治大量外埠患者,具有明顯區域輻射能力,現有牀位數難以滿足患者就醫需求,視情發展分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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