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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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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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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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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表A.1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序号项目完全独立需部分帮助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1进食1050—2洗澡50——3修饰00——4穿衣1050—5控制大便lO50—6控制小便1050—7如厕1050—8床椅转移1510509平地行走151050IO上下楼梯1050—Parthel指数总分:____分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对应的得分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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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36—2013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h)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5.3水质:5.3.1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设施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6.2输配水设施清洗消毒及卫生安全管理要求:6.2.1对二次供水传输水箱(池)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应≥1次/年,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医院生活饮水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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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0日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推动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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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
3.3.2工作要求:(1)根据本单位制定预案及当地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要求,基于辖区内重点关注和防范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发生频率,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系统分析评估本单位医学救援队建设需求。(1)应急指挥:由本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开展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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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基本信息:《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印发。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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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基本信息:《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印发。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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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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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药师根据上述信息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见附表),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经治医师签字。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一)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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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9.饮食、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医疗机构应当持续加强药师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药师专业服务能力,保障用药教育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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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药学监护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2.疾病特点:重症感染、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哮喘持续状态、癫痫持续状态、甲状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出现临床检验危急值的患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药物中毒患者等,既往有药物过敏史、上消化道出血史或癫痫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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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家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其质量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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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全文: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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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12月6日全文: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手术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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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5日正文: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安宁疗护中心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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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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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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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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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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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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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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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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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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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本规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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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明确了移植医院维护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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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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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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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一)质量管理。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和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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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 年)
:合理规划发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加强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医养结合,推动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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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五)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解读: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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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治疗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1月25日《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5号)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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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备案表下载:诊所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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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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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实施CDSS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医疗信息系统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嘱系统、病案系统、医务质控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医学影像系统、放射信息管理系统等。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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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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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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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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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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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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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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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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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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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第十九条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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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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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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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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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四)现场心肺复苏;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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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