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科門診工作常規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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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chǎn kē mén zhěn gōng zuò cháng guī

2 註解

3 產科門診設備

1.產科門診應設有:候診室、診察室、計劃生育指導室、衛生宣傳教育室等。條件許可時,應將一般產科及高危產科診察分開設置,高危產科由有經驗產科醫師密切監護。

2.診察室中應有產科牀及必要的產科檢查用品。

4 產科門診護理工作

1.按門診一般護理常規施行。

2.凡需作陰道檢查者,護士應囑患者沖洗乾淨。

3.凡需查血型血紅蛋白、尿常規、胸部透視者,護士應安排送檢。

4.初、複診孕婦均須測血壓體重,查尿蛋白

5.醫師問診後,護士迅速指導孕婦進行脫衣等準備,冷天注意保暖。

6.凡妊娠36周以上需作陰道檢查時,應先消毒外陰,檢查用品均須無菌

7.每一孕婦檢查後,應更換診察牀上墊單。

5 產科初診檢查

1.確定妊娠後,自20周開始作產前檢查

2.產前檢查內容。

(1)按表格要求詳細詢問病史,並將重要妊娠併發症及以往異常分娩史簡要記錄於產前檢查卡片上。

(2)測量血壓體重,查尿蛋白血紅蛋白血型、胸透、肝功能血清轉氨酶、HBsAg,抗HBcIgM或抗HBc及抗HBs。HBsAg陽性者加測HBeAg及抗HBe。

(3)體格檢查產科檢查檢查心、肺、乳房甲狀腺,測腹圍、宮高,查胎位、胎心,測骨盆各徑線,白帶鏡檢。

(4)初產婦,有難產史的經產婦應在孕28周前作骨盆內徑測量

(5)產前檢查卡片交孕婦保存或由產科門診保存,備複診及臨產入院時用。

3.若孕婦併發有心臟病、腎臟病、肺結核、肝炎等,應請有關科會診協同處理。

6 產科複診檢查

1.正常孕婦在28周內每4周複查1次,28-36周每2周複查1次,36-40周每週複查1次;有特殊情況者,隨時複查。有高危情況者,應轉至高危產科門診診察,密切監護。

2.在妊娠32周以後,教會產婦自我監護,如胎動計數。

3.檢查內容。詢問上次檢查後的情況,測血壓體重,酌情查尿蛋白,複查宮高,繪成妊娠圖,以瞭解胎兒發育情況,查胎位、胎心、先露與骨盆的關係,並注意腹部情況。按複查表格記錄。

7 產科急診檢查

1. 臨產

(1)凡持有本院產前檢查卡片者,詢問症狀,查血壓浮腫、宮高、胎位、胎心、先露、宮縮及直腸指診查宮口等後入院。

(2)凡無本院產前檢查卡片者,應詢問此次妊娠在其他醫院檢查情況,以往生產史及重要疾病史。檢查血壓產科情況外,尚應作骨盆外徑測量及重要器官檢查,並查血型血紅蛋白後入院。

(3)凡宮縮緊頻者,立即直腸指診,估計能送入產房時應由醫護人員陪同產婦儘快入產房,再補寫病歷;估計來不及送入產房者,在急診室準備接生。

2.已產  已於院外或急診室分娩者,產後母嬰正常且產程污染不重,可於產後觀察2h回家休養;如外陰、臍帶消毒不嚴,須予抗感染治療或住院觀察。必要時預防注射破傷風抗毒素。如生產過程污染嚴重或產後母嬰情況需要觀察及治療者可收入院。

3. 胎膜早破  囑產婦平臥,直腸指診時注意有無臍帶脫垂。如胎位不正或兒頭高浮,注意胎心是否正常。先露未固定及胎位不正者應平臥或抬高臀部,收入院。

8 孕期衛生宣教

妊娠32周時進行孕期衛生教育1~2次。

9 產婦入院條件

1.下列情況者酌情入院  正常妊娠超過預產期1周,或胎兒過大者,先兆早產,輕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徵骨盆狹窄、明顯頭盆不稱,胎位異常多胎妊娠羊水過多,有剖宮產史,以及妊娠合併心臟病出血性疾病或重度貧血等。

2.下列情況者立即入院  臨產胎膜早破臍帶脫垂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先兆子癇子癇產後出血胎盤滯留,產後感染

10 產後檢查

1.產後42d作產後檢查

2.內容爲 ①詢問出院後一般健康情況,惡露是否乾淨,有無尿失禁或下墜感,嬰兒哺乳情況等。②檢查乳房會陰創口、盆腔肌肉、宮頸、子宮復舊內生殖器有無炎症。③有產後出血貧血者,查血紅蛋白紅細胞。④新生兒檢查:包括身長體重、心、肺等。

3.處理有 ①子宮復舊不全者,可服宮縮劑並預約複診。②生殖器有炎症者轉婦科治療。③陰道前後壁膨出或有子宮脫垂者,應避免重勞動、久立及便祕,並指導作會陰肌肉運動,酌情作膝肘臥位。④指導節育。

11 產科常見疾病處理注意

1. 妊娠高血壓綜合徵  ①輕者在門診治療,休息及左側臥位,服降壓劑、鎮靜劑、利尿劑。治療無效者收容入院;重者立即入院。②子癇患者應扼要了解病情並予緊急搶救,立即陪送入病室

2.產前出血(多見於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胎盤邊緣靜脈破裂)  注意排除宮頸癌宮頸息肉宮頸糜爛陰道靜脈曲張。處理:①測血壓脈搏。②禁作直腸指診,門診一般不作陰道檢查。③可作超聲檢查。④出血量較多時,驗血型、配血,必要時先輸液。⑤迅速入院。

3.胎位異常

(1)外迴轉術條件:①初產婦妊娠28-32周,經產婦28-34周;②胎膜未破;③先露未固定。禁忌證:①有剖宮產史;②有陰道出血史;③妊娠高血壓綜合徵;④多胎妊娠;⑤子宮畸形;⑥慢性腎炎心臟病;⑦其他內、外科重大疾病;⑧迴轉後胎心音有改變,應復位;⑨有死胎史者。

(2)除合併有妊高血壓綜合徵心臟病者外,均可施行膝肘臥位

(3)艾灸至陽穴,或激光照射至陽穴。

4.羊水過多多胎  ①可疑胎兒畸形多胎時,行超聲檢查。②胎兒畸形者收入院引產。③羊水過多未見胎兒畸形,如壓迫症狀輕者可在門診治療;壓迫症狀重者應入院治療或引產。

5.過期妊娠  ①妊娠超過預產期者,可測尿雌三醇(E3)或尿雌激素/肌酐(E/C)比值,2-3d一次,連續監護(足月妊娠E/C比值息 〉15爲正常值,10-15爲警戒值,〈10爲危險值)。②超聲檢查瞭解羊水量胎兒胎盤成熟度。③預產期超過7-10d,或E3、E/C比值連續下降,或胎動明顯減少者,應入院。

6.胎兒宮內發育不良  ①指孕28周以後,2次產前檢查恥骨子宮長度低於第十百分位數者,或用超聲檢測診斷。②診斷爲胎兒宮內發育不良,孕婦應臥牀休息,最好取左側臥位,可改善胎盤灌注量。③注射25%、50%葡萄糖維生素C能量合劑複方氨基酸溶液丹蔘右旋糖酐40等。④氧氣吸入,2-3/d,每次30min。

12 妊娠常見共存病處理注意

1.妊娠伴發貧血  血紅蛋白〈100g/L者,診斷爲貧血;〈80g/L者,應查貧血類型;〈60g/L者入院治療。

2.妊娠伴發心臟

①心功能I級者,除注意休息預防感冒外,處理同一般產婦

②心功能Ⅱ級者,能否繼續妊娠請內科會診決定,並定期在內科及高危產科檢查,孕38周住院。

③心功能Ⅲ、Ⅳ級或有過心衰史,伴有心房纖顫、風溼活動等情況者,應積極控制病情,並結合妊娠週數擇期終止妊娠

3.妊娠伴發肺結核

①伴發活動肺結核者,應予抗結核治療,並由內科定期複查。

②伴發開放性肺結核者應積極治療,必要時早期終止妊娠

妊娠伴發嚴重肺結核者,酌情收入院治療。產科無本病隔離條件者,與肺科協商處理。

4.妊娠伴發肝炎

妊娠期檢查肝功異常,應提高警惕及早保肝治療。

②疑有伴發肝炎者,須進一步檢查確定肝炎類型,急性期儘量住隔離病室治療,傳染病科和產科共同監護。

③如伴發進行性重症肝炎者,應予積極保肝,待病情好轉後,酌情考慮中止妊娠,並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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