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622—2018 內科輸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輸血 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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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 T 6 2 2 — 2 0 1 8 nèi kē shū xuè

2 英文參考

Internal medicine transfusion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22—2018《內科輸血》(Internal medicine transfusio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8年9月26日發佈,自2019年04月01日《關於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8〕20號)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8〕20號

現發佈《內科輸血》等3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WS/T 622—2018 內科輸血

WS/T 623—2018 全血和成分血使用

WS/T 624—2018 輸血反應分類

上述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9月26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北京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北京協和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福建省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蘭州大學第一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志強、宮濟武、郝一文、白連軍、李碧娟、魏晴、秦莉、郭永建、錢開誠、李淑萍、劉鐵梅、呂先萍、文軍、許廣芳、易思華。

6 標準正文

內科輸血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紅細胞成分、血小板成分、單採粒細胞新鮮冰凍血漿/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冰凍血漿/病毒滅活冰凍血漿冷沉澱凝血因子的使用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科系統疾病臨牀輸血治療與評價等。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469 全血成分血質量要求

WS/T 203 輸血醫學常用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 18469與WS/T 203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6.4 4 使用方法

6.4.1 4.1 紅細胞成分

適用於紅細胞生成障礙、破壞過多或丟失引起的急慢性貧血的治療性輸注以及病理性紅細胞成分置換等。通常每輸注1單位紅細胞成分可升高血紅蛋白5g/L~10g/L,和/或紅細胞壓積0.015~0.030。

6.4.1.1 a) 一般規則:

1) 血紅蛋白>100g/L 和/或紅細胞壓積>0.30,可不輸注;

2) 血紅蛋白 60g/L~100g/L 和/或紅細胞壓積 0.18~0.30,根據患者組織缺氧與耗氧情況、心肺代償功能等情況綜合評估考慮是否需輸注;

3) 血紅蛋白<60g/L 和/或紅細胞壓積<0.18,可輸注。

6.4.1.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患者血紅蛋白<40g/L,根據組織缺氧與耗氧情況、心肺代償功能等情況綜合評估考慮是否需輸注;

2) 珠蛋白合成障礙性貧血患者血紅蛋白<130g/L,可輸注;

3) 伴有心肺疾患如心肌梗死肺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嚴重感染和實施腫瘤放化療等患者,輸注指徵可適當放寬;

4) 曾有輸血過敏反應史、IgA 缺乏症、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晚期肝腎疾病與高鉀血癥患者宜輸注洗滌紅細胞;曾有輸血後非溶血發熱反應、需反覆多次輸血患者宜輸注去白細胞懸浮紅細胞先天性或後天性(腫瘤放化療後)免疫力低下和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宜輸注輻照紅細胞;RhD 抗原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可輸注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

5) 紅細胞成分輸注後宜及時觀察患者貧血改善情況,檢測血紅蛋白值等,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6.4.2 4.2 血小板成分

適用於血小板計數減少和/或功能異常引起的出血的治療性輸注或具有潛在性出血傾向的預防性輸注。通常每輸注1個治療量單採血小板或10單位濃縮血小板可升高血小板計數20×109/L~30×109/L。

6.4.2.1 a) 一般規則:

1) 血小板計數>50×109/L,可不輸注;倘若存在血小板功能異常伴有明顯出血,可輸注;

2) 血小板計數 10×109/L ~50×109/L,伴有明顯出血,應輸注;

3) 血小板計數<10×109/L,應立即輸注。

6.4.2.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存在其他止血異常(如:遺傳性或獲得性凝血障礙等)或存在高出血風險因素(如:發熱敗血症貧血腫瘤放化療後等),血小板計數<30×109/L 時,應輸注;

2) 急性大出血大量輸血和/或大量輸注晶體液或人工膠體液導致稀釋性血小板減少;伴有明顯出血和體外循環、膜肺等情況下引起的急性血小板減少,血小板計數<50×109/L和/或血小板功能異常時,應輸注;

3) 血栓彈力圖(TEG)顯示 MA 值降低伴有明顯出血,應輸注;

4) 內科系統疾病患者實施各種有創操作前血小板計數應達到下列安全參考值,否則應輸注,包括:輕微有創操作時,血小板計數>20×109/L;留置導管、腦膜穿刺(腰穿)、胸腔穿刺、肝活檢、經支氣管活檢時,血小板計數>50×109/L;成人急性白血病患者血小板計數>20×109/L,大多可承受腰穿而無嚴重出血併發症;骨髓穿刺活檢操作前一般無需輸注血小板

5) 需反覆輸血患者宜選擇輸注去白細胞單採血小板;由於免疫因素導致血小板輸注無效的患者宜輸注 HLA/HPA 配合型單採血小板先天性或後天性(如:腫瘤放化療後等)免疫功能嚴重低下的患者宜輸注輻照或去白細胞單採血小板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宜輸注HLA配合型輻照單採血小板

6) 由於免疫因素導致血小板輸注無效並可能伴危及生命出血時,在無HLA/HPA 配合型單採血小板情況下,可適當放寬一次性輸注未經 HLA/HPA 配型的血小板成分劑量

7) 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和肝素誘導血小板減少症等應慎用血小板成分;

8) 血小板輸注後宜及時觀察患者出血改善情況,通過血小板計數增加校正指數(CCI)和/或血小板回收率(PPR)和/或血栓彈力圖(TEG)檢測等,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6.4.3 4.3 單採粒細胞

適用於粒細胞缺乏或粒細胞功能明顯異常的治療性輸注。通常每次輸注劑量爲1~3單位。

6.4.3.1 a) 一般規則:

1) 骨髓粒系增生極度減低經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細胞-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療 5d 以上,中性粒細胞仍持續≤0.5×109/L,伴有嚴重的細菌真菌感染時,可輸注;

2) 中性粒細胞功能明顯異常並伴有嚴重的細菌真菌感染時,可輸注。

6.4.3.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爲了減少輸注無效發生,以及先天性或後天性(如:腫瘤放化療後等)免疫功能嚴重低下、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宜選擇 HLA 配合型單採粒細胞

2)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所有輸注患者宜選擇輻照單採粒細胞

3) 單採粒細胞輸注後宜及時觀察患者感染緩解情況,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6.4.4 4.4 新鮮冰凍血漿/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

適用於各種原因導致的多種不穩定凝血因子和/或穩定凝血因子和/或抗凝血酶III等缺乏的治療性輸注。通常每次輸注劑量爲10mL/kg ~15mL/kg。

6.4.4.1 a) 一般規則:

1) PT 或 APTT>參考值區間上限 1.5 倍~2 倍,伴有出血,應輸注;

2) INR 值>1.5~2.0(肝病 INR 值>1.3),伴有出血,應輸注。

6.4.4.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當需要快速糾正華法林抗凝作用(如:急診手術等)、華法林使用過量或使用過程中發生顱內等部位嚴重出血時可輸注。通常輸注劑量爲 7mL/kg~10mL/kg;

2) 血栓彈力圖(TEG)顯示 R 值延長,伴有出血,可輸注;

3) 除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TTP)外,其他疾病患者需實施血漿置換時,可輸注;

4) 輸注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時,劑量可適當放寬;

5) 新鮮冰凍血漿/病毒滅活新鮮冰凍血漿輸注後宜及時觀察患者出血改善情況,通過PT和/或 APTT 和/或 INR 和/或血栓彈力圖(TEG)檢測等,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6.4.5 4.5 冰凍血漿/病毒滅活冰凍血漿

適用於各種原因導致的多種穩定凝血因子缺乏的治療性輸注。通常每次輸注劑量爲10mL/kg~15mL/kg。

6.4.5.1 a) 一般規則:

1) PT 或 APTT>參考值區間上限 1.5 倍~2 倍,伴有出血,應輸注;

2) INR 值>1.5~2.0(肝病 INR 值>1.3),伴有出血,應輸注。

6.4.5.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TTP)患者可輸注和/或應用於血漿置換

2) 血栓彈力圖(TEG)顯示 R 值延長並伴有出血,除外 FVIII 或FV 缺乏時,可輸注;

3) 輸注病毒滅活冰凍血漿時,劑量可適當放寬;

4) 輸注冰凍血漿/病毒滅活冰凍血漿後宜及時觀察患者出血改善情況,通過PT 和/或APTT和/或 INR 和/或血栓彈力圖(TEG)檢測等,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6.4.6 4.6 冷沉澱凝血因子

適用於凝血因子Ⅷ和/或ⅩⅢ和/或vWF和/或纖維蛋白原等缺乏的治療性輸注。通常每次輸注劑量爲10IU/kg ~15IU/kg。

6.4.6.1 a) 一般規則:

1) 先天性或獲得性低纖維蛋白原血癥(纖維蛋白原水平<1.0g/L)伴有明顯出血,在藥源性纖維蛋白原無法獲得時,可輸注;

2) 血漿 FⅧ活性較低並伴有明顯出血,在藥源性 FⅧ濃縮製劑無法獲得時,可輸注;

3) 血管性血友病伴有明顯出血,在藥源性 FⅧ濃縮製劑無法獲得時,可輸注。

6.4.6.2 b) 特殊情況及說明:

1) 出血或 DIC 患者,疑有凝血因子ⅩⅢ缺乏或低下時,可輸注;

2) 血栓彈力圖(TEG)顯示 K 值延長、α角縮小並伴有明顯出血時,可輸注;

3) 尿毒症凝血功能異常、溶栓治療藥物過量等時,可輸注;

4) 輸注冷沉澱凝血因子宜及時觀察患者出血改善情況,通過PT 和/或APTT 和/或INR和/或血栓彈力圖(TEG)檢測等,實時調整輸注劑量

7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3號)

[2] 《醫療機構臨牀用血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5號)

[3] 《臨牀輸血技術規範》(衛醫發〔2000〕 184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政司.全國臨牀檢驗操作規程 [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

[5] 《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管理辦法》(衛醫發〔2006〕73號)

[6]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blood bands(AABB). Standards for Blood Banks andTransfusion Services, 31st Edition[M]. Bethesda. AABB.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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