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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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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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5年7月1日起執行。最新版本爲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第四條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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