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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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ào pǐn shēng chǎn zhì liàng guǎn lǐ guī fàn rèn zhèng guǎn lǐ bàn fǎ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1年8月2日國食藥監安[2011]365號發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關於印發〈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37號)同時廢止。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GMP認證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手段,是對藥品生產企業實施藥品GMP情況的檢查、評價並決定是否發給認證證書的監督管理過程。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GMP認證管理工作。負責注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等藥品GMP認證和跟蹤檢查工作;負責進口藥品GMP境外檢查和國家或地區間藥品GMP檢查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注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以外其他藥品GMP認證和跟蹤檢查工作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開展的藥品GMP檢查工作。

第五條 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承擔藥品GMP認證申請的技術審查、現場檢查、結果評定等工作。

第六條 負責藥品GMP認證工作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藥品GMP認證工作質量。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認證檢查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

3 第二章 申請、受理與審查

第七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生產企業新增生產範圍、新建車間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藥品GMP認證。

第八條 已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

藥品生產企業改建、擴建車間或生產線的,應按本辦法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

第九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見附件1),並報送相關資料。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企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的審覈意見後,將申請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將申請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GMP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的,以及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一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查,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應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充資料,逾期未報的,其認證申請予以終止。

技術審查工作時限爲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需補充資料的,工作時限按實際順延。

4 第三章 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完成申報資料技術審查後,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爲4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一般由不少於3名藥品GMP檢查員組成,從藥品GMP檢查員庫中隨機選取,並應遵循迴避原則。檢查員應熟悉和了解相應專業知識,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在現場檢查前通知申請企業。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爲3~5天,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選派一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作爲觀察員參與現場檢查,並負責協調和聯絡與藥品GMP現場檢查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開始時,檢查組應向申請企業出示藥品GMP檢查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確認檢查範圍,告知檢查紀律、注意事項以及企業權利,確定企業陪同人員。

申請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應及時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檢查組應嚴格按照現場檢查方案實施檢查檢查員應如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方案如需變更的,應報經派出檢查組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彙總,並客觀、公平、公正地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進行風險評定。

分析彙總期間,企業陪同人員應迴避。

第十九條 檢查缺陷的風險評定應綜合考慮產品類別、缺陷的性質和出現的次數。缺陷分爲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風險等級依次降低。具體如下:

(一)嚴重缺陷指與藥品GMP要求有嚴重偏離,產品可能對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與藥品GMP要求有較大偏離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離藥品GMP要求,但尚未達到嚴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二十條 檢查組向申請企業通報現場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內容,經檢查組成員和申請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申請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無異議的,應對缺陷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派出檢查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如有異議,可做適當說明。如不能形成共識,檢查組應做好記錄並經檢查組成員和申請企業負責人簽字後,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工作完成後,檢查組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結合風險評估原則提出評定建議。現場檢查報告應附檢查員記錄及相關資料,並由檢查組成員簽字。

檢查組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報告、檢查員記錄及相關資料報送藥品認證檢查機構。

第二十二條 現場檢查如發現申請企業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檢查組應及時將證據通過觀察員移交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派出檢查組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派出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現場檢查活動檢查組應將情況在檢查報告中詳細記錄。

中止現場檢查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根據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結果,決定是否恢復認證檢查

5 第四章 審批與發證

第二十三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可結合企業整改情況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可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覈查。綜合評定應在收到整改報告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進行現場覈查,評定時限順延。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定應採用風險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缺陷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所評估產品的類別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

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時,低一級缺陷累計可以上升一級或二級缺陷,已經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級,嚴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況應進行現場覈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證明企業能夠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爲“符合”;

(二)有嚴重缺陷或有多項主要缺陷,表明企業未能對產品生產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或計劃不能證明企業能夠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爲“不符合”。

第二十五條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完成綜合評定後,應將評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爲10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或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調查覈實。調查期間,認證工作暫停。

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對異議已有調查結果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符合藥品GMP要求的,向申請企業發放《藥品GMP證書》;不符合藥品GMP要求的,認證檢查不予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藥品GMP認證審批意見》方式通知申請企業。行政審批工作時限爲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公告上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6 第五章 跟蹤檢查

第二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持有《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組織進行跟蹤檢查。《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藥品GMP跟蹤檢查工作;藥品認證檢查機構負責制訂檢查計劃和方案,確定跟蹤檢查的內容及方式,並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檢查組的選派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檢查機構負責組織或委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對注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等進行跟蹤檢查

第三十條 跟蹤檢查的結果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7 第六章 《藥品GMP證書》管理

第三十一條 《藥品GMP證書》載明的內容應與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所載明相關內容相一致。

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更但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可以藥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爲憑證,企業無需申請《藥品GMP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二條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組織結構、關鍵人員等如發生變化的,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進行備案。其變更後的組織結構和關鍵人員等應能夠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並符合要求。

原發證機關應對企業備案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覈查。如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原發證機關應要求企業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回《藥品GMP證書》。

(一)企業(車間)不符合藥品GMP要求的;

(二)企業因違反藥品管理法規被責令停產整頓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回企業《藥品GMP證書》時,應要求企業改正。企業完成改正後,應將改正情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對符合藥品GMP要求的,發回原《藥品GMP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藥品GMP證書》:

(一)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二)企業被依法撤銷、註銷生產許可範圍的;

(三)企業《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四)其他應註銷《藥品GMP證書》的。

第三十六條 應註銷的《藥品GMP證書》上同時注有其他藥品認證範圍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的申請,重新核發未被註銷認證範圍的《藥品GMP證書》。核發的《藥品GMP證書》重新編號,其有效期截止日與原《藥品GMP證書》相同。

第三十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GMP證書》遺失或損毀的,應在相關媒體上登載聲明,並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受理補發《藥品GMP證書》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原核準事項補發,補發的《藥品GMP證書》編號、有效期截止日與原《藥品GMP證書》相同。

第三十八條 《藥品GMP證書》的收(發)回、補發、註銷等管理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在其網站上發佈相關信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信息上傳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8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藥品GMP證書》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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