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試行)

醫療機構管理 通告公告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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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jǐn mì xíng xiàn yù yī liáo wèi shēng gòng tóng tǐ jiàn shè píng pàn biāo zhǔn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醫保局辦公室、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於2020年8月31日《關於印發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國衛辦基層發〔2020〕12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關於印發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基層發〔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中醫藥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的通知》(國衛基層函〔2019〕121號)等文件要求,爲進一步提升縣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引導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健康發展,現印發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3.1 一、工作目標

聚焦縣域醫共體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定期監測各地縣域醫共體建設的進展和成效,進一步提升縣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人民羣衆就醫可及性,着力構建目標明確、權責清晰、分工協作的新型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3.2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辦醫責任,切實維護和保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堅持政府主導、資源下沉、羣衆受益,強化醫防融合,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逐步形成服務、責任、利益、管理的共同體,爲羣衆提供優質、高效、方便、經濟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

(二)加強資源整合。深化綜合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持續完善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整合優化資源配置,推動人、財、物、信息等優化重組、集約使用,充分調動和發揮縣域醫共體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積極性。

(三)加強部門聯動。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對縣域醫共體實行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覈,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加強和完善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縣域醫共體的協議管理。發揮醫保激勵約束作用,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爲縣域醫共體建設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3.3 三、監測對象和方式

(一)監測對象。以縣域整體爲單位,定期監測政策落實情況和縣域醫共體建設成效。

(二)監測方式。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通過定性指標評價相關體制機制改革落實情況和縣域醫療衛生資源整合情況,衡量縣域醫共體建設緊密程度;通過定量指標監測縣域醫共體建設實際成效。

3.4 四、工作流程

各試點縣(市、區)於每年3月底前將監測資料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彙總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基層司。

報送監測資料分爲兩部分:一是政策設計與進展,包括當年出臺的縣域醫共體改革相關政策文件,以及根據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開展的自評結果。二是縣域醫共體建設監測指標體系相關數據和進展情況。

3.5 五、指標內容

3.5.1 (一)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

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由責任共同體、管理共同體、服務共同體、利益共同體4個維度構成(詳見附件1)。

1.責任共同體。重點從黨委政府主導、醫共體決策權限、醫共體有效考覈等方面評判。

2.管理共同體。重點從人員統籌管理、財務統一管理、藥品統一管理等方面評判。

3.服務共同體。重點從患者有序轉診信息互聯互通、促進醫防融合等方面評判。

4.利益共同體。重點從收入統一管理、醫保管理改革等方面評判。

3.5.2 (二)縣域醫共體建設監測指標體系。

縣域醫共體建設監測指標體系由有序就醫格局基本形成、縣域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醫療衛生資源有效利用、醫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個方面構成(詳見附件2)。指標體系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指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有序就醫格局基本形成。重點監測縣域內住院人次佔比、縣域就診率、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佔比、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門急診佔比、牽頭醫院下轉患者數量佔比、慢病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均收入與牽頭醫院人均收入的比值等指標。

2.縣域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重點監測牽頭醫院是否達到縣級綜合醫院或中醫院綜合能力推薦標準、牽頭醫院出院患者三四級手術比例、區域內萬人口全科醫生數、牽頭醫院幫助基層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的數量、“優質服務基層行”活動達到基本標準和推薦標準的機構數量、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等指標。

3.醫療衛生資源有效利用。重點監測牽頭醫院醫療服務收入(剔除藥品、耗材、檢查和化驗收入,下同)佔醫療收入的比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收入佔醫療收入的比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日均擔負診療人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牀位使用率、牽頭醫院人員經費佔業務支出比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等指標。

4.醫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重點監測醫保基金縣域內支出率(不含藥店)、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基金佔比、醫保考覈結果、縣域門診次均費用、參保人員住院次均費用、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參保人員年住院率等指標。

3.6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數據來源。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數據來自現有衛生健康統計報表、衛生財務報表、醫保信息系統等。各地要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強化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二)加強監測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對試點縣(市、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測、監督和指導,並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三)強化結果運用。各地要合理運用監測結果,與縣域醫共體醫保支付、醫院等級評審、評優評先、績效工資總量覈定等掛鉤。要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試點方案,協調調整財政、醫保等政策,確保縣域醫共體健康發展。

附件:

1.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試行)

2.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監測指標體系(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20年8月31日

4 全文

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試行)

評判維度

評判標準

選項(A、B、C)

責任共同體

黨委政府主導。成立黨委政府牽頭的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定期研究縣域醫共體工作,統籌推進縣域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


醫共體決策權限。縣域醫共體牽頭機構能夠代表全部成員單位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建立縣域醫共體管理章程及相關制度,成員單位參與決策。


醫共體有效考覈。黨委政府對縣域醫共體建設發展情況進行考覈,並將考覈結果與縣域醫共體負責人的聘任和年薪掛鉤。


管理共同體

人員統籌管理。推動落實縣域醫共體內崗位設置、績效考覈、收入分配、職稱聘任等自主權。


財務統一管理。縣域醫共體內財務統一管理、分戶覈算,完善預算管理。


藥品統一管理。縣域醫共體內藥品耗材統一管理、統一採購配送、統一支付貨款、統一用藥目錄等。


服務共同體

患者有序轉診縣域醫共體內建立患者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範圍、流程,確保醫療質量統一管理。縣域醫共體間形成相互配合、優勢互補、錯位發展、有序競爭的機制。


信息互聯互通。縣域醫共體內建立衛生健康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化驗、影像等資源共享,推動區域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促進醫防融合。統籌縣域醫共體內公共衛生資源與醫療資源,提供全方位、全生命週期的健康服務。


利益共同體

收入統一管理。運行補助經費依據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助政策由財政原渠道足額安排。醫療收入實行統一管理、獨立覈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等補助經費依據縣域醫共體統一考覈結果進行撥付。


醫保管理改革。制定適合縣域醫共體醫療服務特點的支付政策,探索醫保基金對縣域醫共體實行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覈,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


4.1 選項說明:

A.有明確的制度安排且已經組織實施;

B.有明確的制度安排但仍在籌備,尚未實施;

C.沒有制度安排。

4.2 指標說明:

1.黨委政府主導。一是建立由縣級黨委政府牽頭,機構編制、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及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等利益相關方代表參與的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二是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包括:根據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結構與佈局,有序推進縣域醫共體建設;落實政府辦醫責任,保障財政投入,切實維護和保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協調各部門權責,落實“三醫聯動”等。三是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決策醫共體的規劃建設、投入保障、人事安排和考覈監管等重大事項,如制訂醫共體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免原則和程序,明確醫共體內統籌使用資產的核算、調配、使用規則等。四是明確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決策流程和機制,建立定期會商制度。

2.醫共體決策權限。一是制定清晰合理的縣域醫共體治理架構,明確縣域醫共體與其他醫聯體,以及區域內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關係。二是建立縣域醫共體牽頭單位與各成員單位共同參與、定期協商的議事決策制度和工作章程,明確權責清單,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三是明確縣域醫共體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管理權限,如對鄉鎮衛生院院長的績效考覈及任命提名權。

3.醫共體有效考覈。一是建立完善績效考覈制度,評估主體應該是代表黨委政府的縣域醫共體管理委員會。二是考覈指標以結果爲導向,至少包括有序就醫格局基本形成、縣域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醫療衛生資源有效利用、醫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個方面。在貧困地區應當將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作爲評估重點。三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縣域醫共體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開展綜合績效評價,並指導縣域醫共體完善內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機制,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撥付和績效分配方面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四是強化結果應用,評估結果與縣域醫共體醫保支付、醫院等級評審、評優評先、績效工資總量覈定等掛鉤。

4.人員統籌管理。一是縣域醫共體內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編制分別覈定,探索由醫共體統籌使用。二是縣域醫共體內人員實行崗位管理,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的原則,統一崗位設置,加強聘用管理。三是充分落實縣域醫共體在人員招聘、內設機構、崗位設置、中層幹部聘任、內部績效考覈、收入分配、職稱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權。四是縣域醫共體要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人需要,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

5.財務統一管理。一是縣域醫共體內實行財務統一管理,成員單位集中核算。二是縣域醫共體內明確資產的調劑、調撥和共享共用機制,大型醫療設備的計量、記錄和列報,以及收入確認、成本分擔和醫保結算等由牽頭醫院統一負責。三是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財務應當單獨設賬,便於管理和財務審計。四是持續完善縣域醫共體預算管理、內審管理等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五是醫保經辦機構對縣域醫共體醫保基金使用進行績效考覈。

6.藥品統一管理。一是縣域醫共體內實行藥品耗材統一管理,統一用藥目錄、統一採購配送、統一支付貨款。二是有條件的地區,要打破縣域內不同醫共體之間的區別,探索縣域內藥品耗材的統一管理和採購配送等。

7.患者有序轉診。一是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在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人員培訓、質量控制、績效考覈等方面執行統一標準。二是制定基層常見病、多發病防治指南,明確縣域醫共體內縣、鄉兩級疾病診療目錄,建立完善醫共體內部、醫共體之間和縣域向外轉診管理辦法。三是加強醫療質量監管,將傳統的對單一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轉變爲對縣域醫共體的監管,牽頭醫院承擔醫共體成員單位的醫療質量監管,逐步實現縣域醫共體內醫療質量的同質化。

8.信息互聯互通。一是按照《全國醫院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範》《全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範》開展信息化建設,加快醫療衛生機構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對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財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績效管理等技術支撐。二是依託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臺,推進醫療衛生信息共享,提升醫療衛生機構協同服務水平和政府監管水平。三是發展遠程醫療服務,以縣級醫院爲紐帶,向下輻射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向上與城市三級醫院遠程醫療系統對接。

9.促進醫防融合。一是縣域醫共體明確專門部門或科室,負責公共衛生事務管理及指導,落實醫共體內公共衛生任務,做好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二是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發揮服務引領的作用,做實、做優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三是加強臨牀醫生公共衛生知識培訓考覈,引導臨牀醫生自覺參與公共衛生工作,把預防爲主落實到醫療服務中。四是充分發揮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臨牀專科規範診療、疾病診斷等技術優勢,爲區域內公共衛生服務提供技術支撐。

10.收入統一管理。一是根據縣域醫共體建設發展需要,依據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助政策,原渠道足額安排對醫共體成員單位財政補助資金。二是縣域醫共體實行醫療收入統一管理、成員單位單獨覈算制度。三是探索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按縣域醫共體常住人口總額預算,由醫共體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9〕113號)統籌管理和使用,年初預撥部分工作經費,根據績效考覈結果發放。非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以購買服務形式支出。

11.醫保管理改革。一是加強和完善縣域醫共體“三醫”聯動制度設計。二是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適合縣域醫共體醫療服務特點的支付方式,探索對縣域醫共體實行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覈,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縣域醫共體按照點數法等方式合理使用醫保基金。三是鼓勵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的原則,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四是加強醫保支付、醫療控費和財政投入等政策銜接,確保縣域醫共體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羣衆負擔不增加。

5 解讀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印發了《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國衛辦基層發〔2020〕1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5.1 一、制定背景

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是落實分級診療制度、提高縣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精神,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中醫藥局印發《關於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的通知》(國衛基層函〔2019〕121號);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確定山西、浙江爲試點省,北京市西城區等567個縣(市、區)爲試點縣;成立國家專家組,跟蹤指導各地工作進展。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積極探索實踐,從加強組織建設、完善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革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抓重點、補短板、破難題,取得積極成效。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充分發揮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在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協作聯動等方面的優勢,爲做好疫情防控發揮了積極作用

爲及時總結和評判縣域醫共體建設進展情況,確保試點地區醫共體建設取得預期成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研究制定了《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試行)》。聚焦縣域醫共體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定期監測各地縣域醫共體建設的進展和成效,着力構建目標明確、權責清晰、分工協作的新型縣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提升縣域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更好地推動分級診療制度和健康中國建設。

5.2 二、評判和監測的對象、方式

《通知》的主旨是提升縣域整體服務能力和資源統籌績效,同時指導各地統籌轄區內不同醫共體協同發展。因此,監測對象以縣域整體爲單位,監測方式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通過定性指標評價所建設的醫共體緊密程度;通過定量指標監測縣域醫共體建設實際成效。

各試點縣(市、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監測資料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彙總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5.3 三、評判和監測的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的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其中,評判標準由責任共同體、管理共同體、服務共同體、利益共同體4個維度11條評判標準構成;監測指標體系由有序就醫格局基本形成、縣域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醫療衛生資源有效利用、醫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個方面26條指標構成。

爲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縣域醫共體建設評判標準和監測指標數據均來自現有的衛生健康統計報表、衛生財務報表、醫保信息系統等。同時要求各地要加強信息互聯互通,強化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5.4 四、關於結果應用

《通知》強調,各地要合理運用監測結果,與縣域醫共體醫保支付、醫院等級評審、評優評先、績效工資總量覈定等掛鉤。要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試點方案,協調調整財政、醫保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對試點縣工作進展進行監測、監督和指導,並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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