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選擇性緘默症診療規範(2020年版)》是《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的一部分。《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0年11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945號)印發。
3 診療規範全文
3.1 (一)概述
選擇性緘默症(selective mutism,SM)通常起病於童年早期(5歲前),表現爲患者對於講話的場合及對象具有明顯的選擇性。患者在某些場合(如一級親屬)可以表現出充分的語言能力,但在某些特定場合(如學校、社交場合)卻持續地不能說話。其發生需要排除器官功能障礙或語言理解障礙等原因。選擇性緘默症可顯著妨礙患者的學業成就或社交交流,其患病率爲 0.03%~1%,不同性別間無顯著差異。
3.2 (二)病理、病因及發病機制
選擇性緘默症的病因與生物學和環境因素的相互作用有關。環境因素包括父母社交抑制、過度保護、過度嚴厲或角色缺乏,還與創傷、生活環境不穩定、語言環境的改變等有關。患者常伴有顯著的氣質特點,如行爲抑制、負性情感等。該病與社交焦慮障礙在遺傳方面有很大重疊。
3.3 (三)臨牀特徵與評估
選擇性緘默症最常出現的場所是學校或面對陌生成人時,可表現爲無法開始說話,或無法迴應別人對其說話,或偶發出呢喃或單音。有的患者可使用其他非語言方式與人交流(如某些手勢、點頭、微笑、書寫等)。有的患者在不需要言語的場合可能表現出社交意願。該病起病隱匿,多數患者在一級親屬面前表現正常。常於入學一段時間後因爲始終不能達到學校對於兒童語言的要求,引起關注後被父母帶去就醫。由於在需要語言表達的場合不能說話,患者難以與老師和同學交流,導致學業和同伴功能受損明顯,常被同齡人排擠,並伴隨其他情緒和行爲問題。最常共病社交焦慮障礙。患者的神經系統檢查及智能評估多爲正常。通過韋氏智力測驗等標準化評估,兒童的語言表達及理解力應在相應年齡兒童的兩個標準差範圍內。
3.4 (四)診斷及鑑別診斷
1.診斷要點
在患者的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基本正常的情況下,其在某些應該講話的特定場合(固定且可預測)不能講話,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其他場合言語表達基本正常,且症狀影響患者的社會功能;持續時間至少 1 個月(並非入學後的第 1 個月)。上述症狀不能用缺乏口語知識、對所需口語有不適感來解釋。
2.鑑別診斷
診斷應排除其他神經發育障礙、精神分裂症、特定性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等。常見共病爲社交焦慮障礙,如兩種障礙均表現突出,應給予共病診斷。
3.5 (五)治療原則與常用藥物
選擇性緘默症尚無統一的治療方法,原則上以心理治療(行爲治療和家庭治療)爲主,結合語言訓練,存在共病或難治性病例可輔以藥物治療。目前尚無藥物被批准用於治療選擇性緘默症,臨牀研究發現氟西汀可緩解症狀,宜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加至每日 20~40 mg。
3.6 (六)疾病管理
大部分患者隨年齡增長症狀緩解,但部分患者症狀延續至成人。疾病控制需要家長、醫生、教師共同合作,制定綜合的個體化治療方案以達到最好的效果,及早的診斷和干預有利於預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