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知識,指處理工作應遵循的一般規定、要點、程序、方法等。它通常是明文規定的東西,例如法律知識。它包括有關事物的性質和程度兩個要素。
學識,多指學術性原理和原則,通常由學校教育或自學而取得,以學分證明和學歷證書等爲代表,它也包括性質和程度兩個要素。如心理學,指學識的性質;精通心理學,是指掌握心理學的程度。
技能,指身體各部分的靈巧動作或感官的敏銳程度。它通常需經長期訓練或經驗積累而形成。與一般技術工作有關的技能有:長期迅速工作的技能,手力,臂力,腿力,手指靈巧,手眼協調,手足眼協調,物體大小判斷,物體數量的估計,物體形狀辨別,空間距離判斷,物體運動速度判斷,視覺敏銳度,聽覺敏銳度,嗅覺敏銳度,味覺敏銳度,觸覺敏銳度,注意集中程度,在危險環境中和不良環境中工作的技能等。
也有學者認爲,在成就中除包括理解、知識、技能、思維等“知”的內容外,也包括態度、興趣、鑑賞等“情”、“意”的內容。它是知、情、意的綜合體。其內容和特質受歷史的社會條件所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