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中心管理規範(試行)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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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hù lǐ zhōng xīn guǎn lǐ guī fàn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護理中心管理規範(試行)》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7年10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17〕51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7﹞43號)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打通專業康復醫療服務、臨牀護理服務向社區和居家康復、護理延伸的“最後一公里”,我委組織制定了《康復醫療中心基本標準(試行)》《護理中心基本標準(試行)》及管理規範(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設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功能定位以貼近社區、服務家庭爲主,對於推進分級診療、促進醫養結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屬於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設置審批權限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定。鼓勵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集團化、連鎖化經營,建立規範、標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申請舉辦集團化、連鎖化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可優先設置審批。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納入當地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體系,加強醫院感染防控等服務風險管理,嚴格落實相關專業管理規範與制度,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四、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應當與區域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係,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可以採取家庭病牀、巡診等方式提供上門服務。

附件:關於印發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docx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0月30日

4 全文

護理中心管理規範(試行)

爲規範護理中心的管理,提高醫療護理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護理服務質量與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獨立設置的開展護理服務的護理中心。

4.1 一、機構管理

(一)護理中心應當制定並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佈或者認可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明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牀、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復醫療服務安全、有效地開展。

(二)護理中心應當設置獨立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認真履行對規章制度、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以及服務質量、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質量控制和內部監督的職責;對日常運行管理與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並實施有效干預管理的職責;落實醫院感染防控、醫療廢物規範處置的職責;對工作人員職業安全防護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導的職責;對護理專業文書、檔案和數據信息等資料的書寫、保存、使用等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的職責等。

(三)按照相規定做好內部質量、安全、服務、技術、財務、治安、營養配餐和後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4.2 二、質量管理

理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質量管理工作:

(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符合《護理中心基本標準》的規定

(二)按照國家發佈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等有關要求,以實現服務質量的可持續改進和提高爲目標,健全並遵守各項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流程。

(三)建立並實施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實施內部質量管理控制,並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質控中心開展的質量管理控制。與上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建立有效協作機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夠及時轉至相關機構。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記、文書管理制度,相關信息能夠記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

(五)建立良好溝通機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規範使用和管理醫療、護理、康復等設備、耗材、消毒藥械和用品。

(七)按照相規定,能提供符合患者病情的營養配餐和特殊飲食。

4.3 三、安全管理

理中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認真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有關的制度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機構實際的安全與醫院感染防控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並嚴格落實。

(二)建築佈局應當符合無障礙要求,滿足環境衛生學醫院感染防控需要,佈局流程、功能分區合理,標識清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防跌倒、防墜牀、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和醫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設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執行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和演練。應急機制在遇有緊急醫療救援或突發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啓動、有效實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員安全。

(四)嚴格按照《傳染病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等要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傳染病確診或疑似病例,並做好傳染病控制工作。發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發、聚集和流行時,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和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醫療廢棄物。

4.4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護理中心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於一次,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釆取下列措施:

1.對護理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瞭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複製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資料,釆集、封存樣品

3.責令違反本規範及有關規定的護理中心停止違法違規行爲

4.對違反本規範及有關規定行爲進行處理。

(三)護理中心出現以下情形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使用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須經執業註冊方能開展的專業活動的;

2.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3.未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質控中心實施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的,拒絕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管的;或者質量評價連續兩次以上不合格,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4.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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