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臨牀路徑(2017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定,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發佈。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7] 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持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工作,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定了23個專業202個病種的臨牀路徑。上述臨牀路徑已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上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5月31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上呼吸道感染 (ICD-10:J06.903)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普通感冒規範診治的專家共識》(中國醫師協會呼吸醫師分會,中國醫師協會急診醫師分會,2012年版),普通感冒一般急性起病,以鼻部卡他症狀爲主,可伴有噴嚏、鼻塞、咽部不適等症狀,在排除流行性感冒、急性細菌性鼻竇炎、過敏性鼻炎等疾病的前提下確診。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由於感冒目前尚無特效的抗病毒藥物,故以對症治療、緩解感冒症狀爲主,同時注意休息、適當補充水分、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避免繼發細菌感染。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3-5天。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J06.903上呼吸道感染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治療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入院後第1-3天。
1.必需檢查項目:
2.根據患者情況進行:血氣分析、胸部CT、病毒核酸檢測、病毒培養等。
4.1.7 (七)治療方案與藥物選擇。
1.適當休息。
2.使用減充血劑、抗組胺藥、鎮咳藥、祛痰藥等支持、對症治療。
4.1.8 (八)出院標準。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1.伴有影響本病治療效果的合併症,需要進行相關診斷和治療,導致住院時間延長。
2.病原學確診流行性感冒,轉入相應路徑。
3.病情較重,上呼吸道感染累及肺部,按照肺炎診療常規轉入相應路徑。
4.常規治療無效或加重,轉入相應路徑。
4.2 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上呼吸道感染 (ICD-10:J06.903)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標準住院日:3-5天
時間 | 住院第1-3天 | 住院期間 |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進行病情初步評估 □ 上級醫師查房 □ 開化驗單,給予對症藥物 □ 完成病歷書寫 | □ 上級醫師查房 □ 覈查輔助檢查的結果是否有異常 □ 住院醫師書寫病程記錄 |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呼吸內科護理常規 □ 二~三級護理(根據病情) □ 減充血劑 □ 抗組胺藥 □ 解熱鎮痛藥 □ 鎮咳藥 □ 祛痰藥(必要時) 臨時醫囑: □ 對症處理 | 長期醫囑: □ 呼吸內科護理常規 □ 二~三級護理(根據病情) □ 減充血劑 □ 抗組胺藥 □ 解熱鎮痛藥 □ 鎮咳藥 □ 祛痰藥(必要時) 臨時醫囑: □ 對症處理 □ 鼻/咽拭子快速檢測 □ 胸片檢查(必要時) □ 異常指標複查 □ 病原學檢查(必要時) □ 有創性檢查(必要時) | |||
護理 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護理計劃 □ 隨時觀察患者情況 □ 靜脈取血,用藥指導 □ 進行戒菸、戒酒、接種疫苗的建議和教育 | □ 觀察患者一般情況及病情變化 |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
時間 | 出院前1-3天 | 住院第3-5天 (出院日) |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上級醫師查房 □ 評估治療效果 □ 確定出院後治療方案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 完成出院小結 □ 預約複診日期 |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呼吸內科護理常規 □ 二~三級護理(根據病情) □ 減充血劑 □ 抗組胺藥 □ 解熱鎮痛藥 □ 鎮咳藥 □ 祛痰藥(必要時) □ 根據病情調整 臨時醫囑: □ 複查異常指標(必要時)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門診隨診 |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觀察患者一般情況 □ 恢復期生活和心理護理 □ 出院準備指導 | □ 幫助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出院指導 |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