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適應證
應根據腫瘤的放射敏感性、病期、病變部位及患者整體情況,決定施行綜合治療或單純放療,根治性放療或姑息性放療。
(1)高度敏感:惡性淋巴瘤、睾丸精原細胞瘤、髓母細胞瘤、腎母細胞瘤、尤汶瘤、視網膜母細胞瘤、神經母細胞瘤等。
(2)中度敏感:鱗狀細胞癌、移行性上皮癌、基底細胞癌、腺癌、惡性混合瘤等。
(3)低度敏感:纖維肉瘤、成骨肉瘤、惡性黑色素瘤等。高度和中度放射敏感的腫瘤爲放療的適應證。低度敏感者更宜採取綜合治療。
2.單純放療 適用於鼻咽癌、鼻腔癌、早期口腔癌、早期喉癌、宮頸癌、皮膚癌、食管癌等。
3.宜手術、放療綜合應用者 ①術前放
4 禁忌證
1.全身情況 ①嚴重消瘦或有惡病質;②伴有急性感染或有膿毒血癥;③已有廣泛性全身轉移(相對禁忌證);④白細胞計數低於3.0×109/L,血小板計數低於70×109/L(相對禁忌證);⑤嚴重心腎疾病,應於控制後再行放療。
2.局部情況 ①食管癌伴有深在潰瘍和穿孔者;②肺癌有大量胸水者;③腹腔腫瘤有大量腹水者;④以前曾接受過放療,局部正常組織已遭受嚴重損壞,不容許再照射者。
5 準備
2.術前詳細檢查,掌握患者病情。確定放療指徵後,到放射治療科進行放療。惡性腫瘤一般應經病理確診後始可施治,診斷性治療除外。
3.放療前應詳詢既往史以及是否接受過放療,並瞭解所用放射源、照射條件、部位、用量和時間等,以免造成放射性損傷。對復發須再治療者,應慎重掌握總劑量。
4.腫瘤局部有感染者,須先用藥物控制,一時不能控制者,可先用小劑量照射。
5.口腔部惡性腫瘤患者如伴有牙病,應先請口腔科處理,必要時拔除病牙。有假牙者照射前應取出。
6.放療醫師應對決定施行放療患者及時擬定治療計劃,包括照射部位、照射野大小、數目、照射角度、物理條件、劑量和間隔時間等。治療前應將放療計劃和放療中可能發生的反應告訴患者,以取得合作。
6 方法
1.放療 放療使用的放射源主要有3類:①放射性核素發出的α、B、Y射線;②X線治療機的不同能量X線;③各種加速器產生的電子束、質子束、負介子束以及其他重粒子束等。這些放射源以外照射和內照射方式進行治療。
臨牀上理想的放射源在組織中造成的劑量分佈應儘量符合放療劑量學原則。即:①照射腫瘤的劑量要求準確;②對腫瘤區域內照射劑量分佈要求均勻;③儘量提高對腫瘤內照射量,降低正常組織受損量;④保護腫瘤周圍的重要器官不受或少受照射
2.制訂個性化的方案 綜合評估、合理安排、重視患者的生活質量,是制訂個性化治療方案的原則。根據腫瘤的放射敏感性、病期、病變部位及患者整體情況,制訂出個性化的方案。決定施行綜合治療或單純放療,根治性放療或姑息性放療。指根據患者的機體狀況、腫瘤物理類型、侵犯範圍、發展趨勢,有計劃、合理地應用現有治療手段,以期最大幅度提高治癒率,改善患者生活質量。如:手術+放療、手術+放療+化療、放療+化療,還可加中醫中藥等模式。要注意制定科學、合理、個性化的治療方案。
3.具體惡性腫瘤放射治療方案、方法見“放射腫瘤學技術操作規範”中所述。
常規劑量是2Gy/d(腫瘤量),5/周,一般情況下,儘可能採用等中心照射方法。
4.小兒或神志不清患者,放療時應使安靜。
5.放療期中,應經常觀察病情,對患者全身和局部情況至少每週檢查1次。此外,尚應根據病情進行有關的檢查及處理,或建議有關科進行。放射反應嚴重、經一般處理無效時,應暫停放療。
7 注意事項
1.對惡性腫瘤患者於放療前應盡一切可能獲得病理學或細胞學診斷,以免誤診。病理學診斷並可爲是否適應放療及制訂放療計劃提供重要依據。
2.放射治療計劃的擬定應在對患者作全面檢查,對病變部位和範圍以及患者全身情況作全面瞭解後進行,不得草率安排治療。
3.惡性腫瘤患者放療時,應利用一切可能條件準確定位,例如CT、MRI和術中標記物。合理安排照射野,儘量用等中心的多野照射,使在腫瘤區得到足夠劑量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周圍正常組織或器官的受量。
4.放療患者應根據病情,採取個別對待的原則。對治療計劃,應根據照射過程中病情的變化,適時作相應的修改。
5.放療爲局部治療措施,故治療引起的反應一般亦均爲局部的。一個正在放療中或放療後的患者的不適,不都是來源於照射。經治醫師對患者的不適訴述應認真對待,仔細檢查,以免延誤診斷和處理。
6.惡性腫瘤患者在整個放療過程中需要有關科醫師的密切配合與協作。
7.放療結束後,應定期隨訪,以便總結經驗,提高醫療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