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5—2017《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Diagnosis of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7年10月27日《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22 號)發佈,代替GBZ 105—2002。該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05—2002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7〕22 號
現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4—2017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代替GBZ 104—2002)
GBZ 105—2017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性診斷(代替GBZ 105—2002)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63—2017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遠期效應醫學隨訪規範(代替GBZ/T 163—2004)
GBZ/T 244—2017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劑量估算方法(代替GBZ/T 244—2013、WS/T 188—1999)
GBZ/T 301—2017 電離輻射所致眼晶狀體劑量估算方法(代替WS/T 117—1999)
三、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582—2017 X、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質量控制檢測規範
四、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184—2017 空氣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代替WS/T 184—1999)
WS/T 583—2017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範
WS/T 584—2017 人體內放射性核素全身計數測量方法
上述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04—2002、GBZ 105—2002、GBZ/T 163—2004、GBZ/T 244—2013、WS/T 188—1999、WS/T 117—1999、WS/T 184—2017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0月27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6章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105—200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與GBZ 105—2002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修改了範圍(見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修改了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定義(見3.1,2002年版的3.1);
——修改了診斷原則(見第4章,2002版的第4章);
——增加了第5章診斷依據(見第5章);
——刪除了分度診斷中其他系統改變的具體內容(見2002版的5.1.5和5.2.4);
——增加了鑑別診斷(見第7章);
——修改了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見附錄A,2002版的附錄C);
——修改了鑑別診斷的內容(見附錄B,2002年版的附錄B)。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軍事醫學科學院放射與輻射醫學研究所、吉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天津市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恩海、邢志偉、江波、於程程、傅寶華、羅慶良、劉麗波、餘祖胤、趙士義、曾碧霞、阮水富、彭超。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Wl—80;
——GB 8281—1987;
——GB 8281—2000;
——GBZ 105—2002。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原則、診斷依據、鑑別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外照射所致慢性放射病的診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95 職業性放射性白內障的診斷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GBZ 101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 107 職業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
GBZ 11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放射工作人員在較長時間內連續或間斷受到較高年劑量的外照射,達到一定累積劑量後引起的以造血組織損傷爲主並伴有其他系統改變的全身性疾病。
6.4 4 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受照史、受照劑量、臨牀表現和實驗室檢查、結合職業健康檔案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類似疾病,方可做出診斷。
6.5 5 診斷依據
6.5.1 5.1 職業受照史
放射工作人員在較長時間內(一般≥5年)連續或間斷受到較高年劑量照射的職業受照史。
6.5.2 5.2 劑量閾值
6.5.3 5.3 症狀體徵
接觸射線前體檢合格,接觸數年後出現明顯的乏力、易疲勞、睡眠障礙、肌肉痠痛等神經衰弱症狀或出血傾向。
6.5.4 5.4 輔助檢查
5.4.1 血細胞分析:接觸射線前血細胞檢測結果在正常值範圍,接觸射線一定時間後,經多次動態檢測顯示白細胞計數持續減少,以粒細胞的數量減少爲主,可有血小板計數減少。 (血細胞分析結果按照WS/T 405執行)。
5.4.2 骨髓檢查:骨髓增生活躍或增生低下。骨髓改變主要包括髓系細胞成熟的延遲,有時伴有網狀細胞和漿細胞的增生。
5.4.3 可伴有免疫、性腺、甲狀腺、神經、心血管及消化系統的功能障礙。
5.4.4 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可見到染色體型畸變率增高。
6.6 6 分度診斷
6.6.1 6.1 Ⅰ度
除符合5.1、5.2、5.3外,具有下列情況者,可診斷爲Ⅰ度:
a) 白細胞計數持續<3.5×109/L;
b) 脫離射線和積極治療後可減輕或恢復。
6.6.2 6.2 Ⅱ度
除符合5.1、5.2、5.3外,具有下列情況者,可診斷爲Ⅱ度:
c) 骨髓增生不良;
e) 脫離射線及積極治療後恢復緩慢。
6.7 7 鑑別診斷(參見附錄A)
7.1 白細胞減少症。
7.2 再生障礙性貧血。
7.3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7.4 脾功能亢進。
6.8 8 處理原則
8.1 Ⅰ度:脫離射線,對症治療,加強營養,每年複診,根據健康狀況可參加非放射性工作。恢復後繼續觀察一年,臨牀確認治癒則不再按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I度診斷。 (按照GBZ 98執行)
8.2 Ⅱ度:脫離射線,對症治療,定期隨訪,每年複診。根據恢復情況可安排合適的非放射性工作。(按照GBZ 98執行)
6.9 9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B。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鑑別診斷
7.1.1 A.1 白細胞減少症
化學毒物、藥物、物理、感染、腫瘤等因素均可導致白細胞減少,如苯及其化合物、氯黴素、磺胺類、氨基比林、硫氧嘧啶等多種化合物或藥物和病毒感染所致的白細胞減少症等,且大多難以確定其準確病因。可根據職業受照史、受照劑量、臨牀發病過程和實驗室檢查與白細胞減少症鑑別診斷。
7.1.2 A.2 再生障礙性貧血
再生障礙性貧血爲多種因素所致的造血功能障礙,以全血細胞減少爲主要表現的一組綜合徵。Ⅱ度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應與原發性和其他繼發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相鑑別,除職業照射史和受照劑量外,其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病程進展緩慢,首先以白細胞計數減少爲主,病情逐漸進展出現血小板計數減少,可根據臨牀發病特點鑑別診斷。
7.1.3 A.3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MDS)是起源於造血幹細胞的一組異質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點是髓系細胞分化及發育異常,表現爲無效造血、難治性血細胞減少、造血功能衰竭。臨牀表現以貧血爲主。可合併感染和出血傾向,外周血表現一系、兩系或三系血細胞減少,骨髓大多增生活躍,少數病例增生不良,有兩系或三系病態造血。MDS高風險向急性髓系白血病(AML)轉化,故曾命名爲白血病前期。
7.1.4 A.4 脾功能亢進
脾功能亢進是一種綜合徵,引起脾大原因有多種,包括感染性疾病、免疫性疾病、淤血性疾病、血液系統疾病以及各類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生性疾病等所致的浸潤性脾大、脾的疾病和不明原因的原發性脾大。臨牀表現爲脾大,血細胞減少,可出現貧血、感染和出血傾向。脾切除後血象正常或接近正常,症狀緩解。
7.2 附錄B(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B.1 有明確的職業照射史,受照劑量達到劑量閡值,有明顯的臨牀症狀和白細胞計數持續減少,是本標準診斷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必備條件。
B.2 血細胞分析檢查要求在較長時間(6個月~12個月)內多次檢查(10次以上),白細胞計數持續減少。
B.3 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型穩定性畸變率增高或伴有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對診斷有參考意義。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或職業性放射性白內障分別按GBZ 106、GBZ 95進行診斷及處理。
B.4 有條件的診斷機構應做外周血淋巴細胞穩定性染色體畸變檢測。
B.5 受照劑量按GB/T 16149進行劑量估算,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放射性性腺疾病和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按GBZ 112、GBZ 107、GBZ 101進行診斷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