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28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T 583—2017《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範》(Medical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7年10月27日《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22 號)發佈,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7〕22 號
現發佈《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等10項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4—2017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代替GBZ 104—2002)
GBZ 105—2017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性診斷(代替GBZ 105—2002)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63—2017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遠期效應醫學隨訪規範(代替GBZ/T 163—2004)
GBZ/T 244—2017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劑量估算方法(代替GBZ/T 244—2013、WS/T 188—1999)
GBZ/T 301—2017 電離輻射所致眼晶狀體劑量估算方法(代替WS/T 117—1999)
三、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582—2017 X、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質量控制檢測規範
四、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184—2017 空氣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代替WS/T 184—1999)
WS/T 583—2017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範
WS/T 584—2017 人體內放射性核素全身計數測量方法
上述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GBZ 104—2002、GBZ 105—2002、GBZ/T 163—2004、GBZ/T 244—2013、WS/T 188—1999、WS/T 117—1999、WS/T 184—2017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0月27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GB/T 18197—2000《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醫學處理規範》轉化而來,與GB/T 18197—2000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在“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GBZ 129職業性內照射個人檢測規範;GBZ/T 269尿中總α和總β放射性檢測規範;WS/T 467核和輻射事故醫學響應程序(見第2章);
——增加了攝入量、特殊監測、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內污染醫學處理的定義(見3.2,3.4,3.5和3.7),修改了年攝入量限值的定義(見3.3,2000年版的3.2);
——原標準的5.1修改爲內污染檢測(見5.1,2000年版的5.1);
——原標準的5.2修改爲內污染受照劑量的估算(見5.2,2000年版的5.2);
——原標準的第8章內容移至4.6(見4.6,2000年版的第8章);
——原標準資料性附錄A中的表A.1修改爲放射性核素的阻吸收和促排藥物(見附錄A中表A.1,2000年版的附錄A中表A.1);
——增加了表A.2藥物給藥方法和劑量(見附錄A中表A.2)。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實驗動物研究所、中國疾
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強、張良安、焦玲、樊飛躍、王彥、孫全富、何玲、杜利清、徐暢、王芹。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29 職業性內照射個人檢測規範
GBZ/T 269 尿中總α和總β放射性檢測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 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人體通過吸入、食入或皮膚(包括傷口)等途徑攝入放射性核素超過其自然存在量而產生的體內污染。一般可以通過空氣、生物樣品檢測或體外直接測量對其進行測量和評價。
3.2
攝入量 intake
通過吸入、食入、傷口或經由完好皮膚進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的量。
3.3
年攝入量限值 annual limits of intake
在一年時間內,控制體內特定放射性核素的攝入量在限制量以下,其所產生的內照射待積有效劑量不高於放射工作人員的有效劑量限值。
3.4
特殊監測 special monitoring
爲了說明某一特定問題,而在一個有限期間內進行的個人監測。例如,在進行輻射源事故處理時,對事故應急處理人員所進行的個人監測。傷口監測和醫學應急監測屬於特殊監測。
3.5
放射性核素阻吸收 preventive absorption of radionuclides
能阻止放射性核素由進入部位吸收入血的措施。非特異措施有催吐、洗胃和緩瀉。特異性措施指對特定放射性核素有阻吸收作用的醫學措施。
3.6
放射性核素加速排出 acceleration eli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對進入人體內的放射性核素所採用的醫學措施。包括用藥物和其他措施加速體內放射性核素排出或阻止放射性核素沉積於體內。
3.7
內污染醫學處理 medical treatment for internal contamination
對受到意外體內污染人員進行的劑量監測、醫學觀察、治療、醫學干預和隨訪。其原則是:減少進入部位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和加速自體內的排出,降低內照射劑量,預防或減輕近期和遠期可能的健康危害。
6.4 4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醫學處理總則
4.1 疑有放射性核素內污染,應收集樣品和資料,進行分析和測量,以確定污染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數量。
4.2 對放射性核素內污染應進行及時的醫學處理:應查出和清除引起內污染的污染源;阻止人體對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體內放射性核素的排出,減少其在組織和器官中的沉積。
4.3 對放射性核素攝入量可能超過2倍年攝入量限值的人員,宜估算其攝入量和待積有效劑量,除採取加速排出治療措施外,並對其登記,以便追蹤觀察。
4.4 在進行放射性核素加速排出處理時,應權衡利弊,既要減少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積,又要防止加速排出可能給機體帶來的毒副作用。特別要注意加重腎臟損害的可能性。
4.5 根據不同核素的性質,不同器官的沉積,採用不同的藥物和處理措施。4.6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伴有其他損傷或症狀時,作相應的醫學處理。
6.5 5 放射性核素內污染量的確定和受照劑量的估算
6.5.1 5.1 內污染檢測
5.1.1 當疑有內污染發生時,應立即進行體內外污染檢測,收集有關樣品,對放射性核素攝入量作初步估計,攝入量估算參照GB/T 16148的規定執行。
5.1.2 對污染物(例如,衣物、口罩、皮膚、食品、空氣等)進行檢測,做鼻拭子的檢測,並應在淋浴前進行這類檢測。當檢測結果發現異常時應進行特殊監測。
5.1.3 收集和處理尿樣,進行總α和總β的測量,並對污染放射性核素進行分析。具體參考GBZ/T 269執行。
5.1.4 當體內污染超過年攝入量限值時,對能進行體外(全身或局部)直接測量的放射性核素,應進行體外直接測量。年攝入量限值參考GB 18871中的相關條款。
6.5.2 5.2 內污染受照劑量的估算
如果需要,應按GB 18871、GBZ 129和GB/T 16148規定的方法進行放射性核素攝入量及待積有效劑量的估算和評價。
6.6 6 放射性核素的阻吸收
6.1 減少放射性核素經呼吸道的吸收。首先用棉籤拭去鼻孔內污染物,剪去鼻毛,鼻咽噴灑血管收縮劑。然後用大量生理鹽水反覆沖洗鼻咽腔。必要時給予祛痰處理。
6.2 減少放射性核素經胃腸道的吸收。首先進行口腔含漱,機械或藥物催吐,必要時用溫水或生理鹽水洗胃,放射性核素進入人體3h~4 h後可服用沉澱劑或緩瀉劑。對某些放射性核素可選用特異性阻吸收劑。阻吸收藥物見附錄A。
6.3 減少放射性核素經體表(特別是傷口)的吸收。首先應對污染放射性核素的體表進行及時、正確的洗消;對傷口要用大量生理鹽水沖洗,必要時儘早清創。
6.7 7 放射性核素的加速排出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放射性核素的阻吸收和促排藥物
錒(Ac)、鎇(Am)、錇(Bk)、鐦 (Cf)、鈰(Ce)、鉻(Cr)、鋦(Cm)、 鎄(Es)、銪(Eu)、銦(In)、銥(Ir)、鑭(La)、錳(Mn)、鎿(Np)、鈮(Nb)、鈈(Pu)、鉕(Pm)、鈧(Sc)、釔Y、鋅(Zn)、鋯(Zr) | 吸附劑,抗酸劑 | |
銻(Sb)、砷(As)、汞(Hg)、金(Au)、鎳(Ni) | 吸附劑,輕瀉劑 | 首選二巰基丙磺酸鈉 |
鋇(Ba) | 硫酸鹽 | |
鉍(Bi)、鎘(Cd)、鉛(Pb) | 吸附劑 | 首選二巰基琥珀酸 |
鈣(Ca) | 磷酸鈣 | |
銫(Cs)、銣(Rb)、鉈(Tl) | ||
鈷(Co) | 鈷鹽 | |
銅(Cu)、鈣(Ga)、鈀(Pd) | - | |
氟(F) | - | |
碘(I) | 碘化合物 | |
鐵(Fe) | 吸附劑 | |
磷(P) | 磷酸鹽 | |
釙(Po) | 抗酸劑,吸附劑 | |
鉀(K) | - | 利尿劑 |
鐳(Ra) | 褐藻酸鈉 | |
釕(Ru)、釷(Th) | 吸附劑 | |
鈉(Na) | - | 利尿劑或0.9%NaCl |
鍶(Sr) | 褐藻酸鈉 | |
硫(S) | - | 硫代硫酸鹽 |
鍀Tc | - | |
氚(3H) | 大量飲水 | |
鈾(U) | 吸附劑 | 碳酸氫鹽 |
注:表A.1藥物的選擇參考了GBZ 96、WS/T 467、文獻[1]和文獻[2]。 |
靜脈輸注1g,至少用100 mL生理鹽水稀釋,緩慢輸注[15 mg/(kg·h)];或肌肉注 射1g,然後每4h給予500 mg肌肉注射,兩次,之後每12 h一次肌肉注射500 mg, 連用3d | |
靜脈輸注,5 mg/kg,首日每4 h~5 hl次,第2日起每H2次~3次,以後每日1次~ 2次,7日爲1療程 | |
口服100g,含磷酸鋁12.5g | |
Ca-DTPA | 成人:靜脈輸注1g,5%葡萄糖溶液或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鹽水稀釋至250mL,靜脈滴注30 min以上;霧化吸入:1g,無菌水或生理鹽水1:1稀釋。 |
Co-EDTA | |
葡萄糖酸鈷 | 0.9 mg,舌下含服,不能稀釋 |
每日兩餐之間和睡前口服,250 mg/次,每日總劑量可達到4g~5 g | |
口服6g,分3次服用 | |
單次口服300 g | |
褐藻酸鈉 | 口服10 g(5g/100 mL) |
磷酸鹽 | 以口服片劑每片含250 mg磷爲例:成人:250 mg~500 mg,每日4次;4歲以上兒 童:250 mg,每日4次;口服需多飲水 |
成人>40歲,甲狀腺劑量≥5 Gy者;成人18歲~40歲,甲狀腺劑量≥0.1 Gy者;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甲狀腺劑量≥0.05 Gy者:每日口服130 mg; 3歲~18歲兒童和青少年,甲狀腺劑量≥0.05 Gy者,每日口服65 mg; | |
成人:口服每次1g,每日3次; 兒童:口服每日1 g~1.5 g,分2次~3次給藥 | |
60 mL~100 mL,單次口服。 | |
二巰基琥珀酸 | 口服,初始劑量:10 mgkg或350mg/m2,1次/8 h,連用5日; 降低劑量:10 mg/kg或350 mg/m2,1次/12h,連用14日。 19d爲1個療程 |
口服,每日3L~4L,分數次飲用 | |
1.4%NaHC03等滲溶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