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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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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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進口管理辦法

《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審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規範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藥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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