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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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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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táo cí shí jù róng qì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

201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8號宣佈《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廢止和失效。

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接觸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種食具、容器。

第三條 各生產部門應嚴格執行操作工藝,產品必須依據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條 各生產加工單位採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產新產品時,生產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生產工藝和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投產。

第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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