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經綸》

清 蕭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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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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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惡阻有絕之之法

金匱要略》曰∶婦人得平脈陰脈小弱,其人渴,不能食,無寒熱,名妊娠。於法六十日當有此證。設有醫者治逆,卻一月,加吐下者,則絕之。婁全善曰∶惡阻者,謂嘔吐噁心頭眩惡食擇食是也。絕之者,謂絕止醫治,候其自安也。予嘗治一二妊婦惡阻,病嘔吐,愈治癒逆。因思仲景絕之之旨,遂停藥月餘,自安。真大哉,聖人之言也。徐忠可曰∶期有未滿六十日,則胎未成,又加吐利。因醫誤治,則脾胃實有受傷處,但當斷絕病根爲主,不得泥安胎之說,而狐疑致誤也,故曰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