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蕭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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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約之曰∶血屬陰,靜則循經榮內,動則錯經妄行。故七情過極,則五志亢甚,經血暴下,久而不止,謂之崩中。治法,初用止血,以塞其流;中用清熱涼血,以澄其源;末用補血,以復其舊。若止塞其流,不澄其源,則滔天之勢不能遏。若止澄其源,而不復其舊,則孤陽之浮無以上,不可不審也。慎齋按∶治崩之法,有消逐污血,有寒涼降火,有收澀固脫,有大升大舉,有扶脾健胃,有補氣補血,有溫暖下焦,種種不一。方氏三法,分國中末,有倒行逆施之弊。予謂中法當爲初法,初法當爲末法,末法當爲中法,庶無差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