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qì guǎn chā guǎn chǎn pǐn zhù cè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氣管插管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9年3月18日食藥監辦械函[2009]95號發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氣管插管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爲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3 二、技術審查要點
3.1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氣管插管產品的命名應採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的通用名稱,或以產品結構和應用範圍爲依據命名。產品名稱中可帶有表示材質的描述性詞語,如“PVC” 等,還可以根據產品結構,帶有“有囊”、“無囊”等字樣。
3.2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產品所用材料有硅橡膠、PVC(聚氯乙烯)等,典型產品外形結構見圖1(有囊常用型氣管插管)。無套囊型產品由管體和連接接頭組成,供臨時性搶救使用,使用時間短,無法固定。有套囊型產品由管體、接頭、套囊、充氣管、指示氣囊和單向閥組成。可以通過單向閥將套囊充起,套囊以一定壓力與氣管管壁卡緊,從而起到固定的目的。觀察指示氣囊,可以判定套囊內的壓力並及時調整。
圖1 有囊常用型氣管插管
3.3 (三)產品的工作原理
3.4 (四)產品的作用機理
有囊常用型氣管插管產品主要用於不能自主呼吸病人或手術中需要呼吸麻醉的病人。經鼻腔和/或口腔將氣管插管插入至規定深度,插入位置可通過插管上的X線可探測組件在X線機的照射下確定。氣管插管用注射器通過充氣腔向套囊內注入一定體積的氣體,套囊充起後,除了起固定作用外,還使插管外壁與氣管壁之間形成密封。注射器拔下後,通過一個單向閥關閉閥門防止球囊氣體外泄,醫生可通過指示球囊的癟下或鼓起的狀態來監視氣囊是否處在正常工作狀態。拔管前,先對球囊放氣,然後拔管。人體的生理結構決定了經鼻插管比經口插管要相應長一些。
3.5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T 1962.1-2001 | |
GB/T 2828.1-2003 | |
GB/T 14233.1-1998 | |
GB/T 14233.2-2005 | |
GB/T 16886.1-2001 | |
GB/T 16886.3-2008 | |
GB/T 16886.5-2003 | |
GB/T 16886.6-1997 | |
GB/T 16886.10-2005 | |
GB/T 16886.11-1997 | |
YY/T 0313-1998 | 《醫用高分子製品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 |
YY 0337.1-2002 | 《氣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頭 》 |
YY 0466-2003 | |
YY 1040.1-2003 | 《麻醉和呼吸設備 圓錐接頭 第1部分:錐頭與錐套》 |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爲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注意“規範性應用文件”和編制說明的區別,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標準不納入規範性引用文件,而僅僅以參考文件在編制說明中出現。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佈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6 (六)產品的預期用途
氣管插管通過病人的口腔或鼻腔插至氣管,做麻醉、輸氧時的通氣管道。病人通過它與外部的過濾器、熱溼交換器、呼吸管道、麻醉呼吸機連接,形成一個完整的維持病人呼吸的系統。
3.7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1)在對風險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慮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它們包括:正常使用條件下;非正常使用條件下。
(2)風險判定及分析應包括:對於患者的危害;對於操作者的危害;對於環境的危害。
(3)風險形成的初始原因應包括:人爲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產品結構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綜合危害;環境條件。
(4)風險判定及分析考慮的問題包括:產品原材料生物學危害;產品質量是否會導致使用中出現不正常結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語言、注意事項以及使用方法的準確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氣管插管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03《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產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準確(依據YY/T 0316-2003 附錄A);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據YY/T 0316-2003附錄D);
(3)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採取措施後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根據YY/T 0316-2003《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D對“氣管插管”已知或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判定,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業還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確定其他危害。針對產品的各項風險,企業應採取應對措施,確保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危害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後果 | ||
生物污染 | 生產環境控制不好 滅菌操作不嚴格 包裝破損 使用時操作不正規 | ||
生物不相容性 | 殘留物過多 | ||
不正確的配方 (化學成分) |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 添加劑或助劑使用比例不正確 | ||
不正確的配方 加工工藝控制不嚴格 後處理工藝控制不嚴格 |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使用不當、標識不清 | |||
儲存或運行偏離預訂的環境條件 | 儲運條件(如溫度、溼度)不符合要求 | 產品老化 | |
意外的機械破壞 | 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械性破壞 | ||
使用後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集中銷燬 | |||
不適當的標記 | 標記不清晰、錯誤、 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標記 | 錯誤使用 儲存錯誤 | |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如: (1)和醫療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規範不適當 (2)預先檢查規範不適當 (3)操作介紹過於複雜 (4)服務和維修規範不適當 | 包裝破損無法識別 操作要點不突出 | 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性 導致操作失誤 | |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插管操作不規範、不熟練、操作失誤 拔管操作不規範 | ||
合理可預見的誤用 | 規格型號選用錯誤 | 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通氣效果 | |
對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 對操作人員警示不足 | 重複使用 二次滅菌 | |
造成重複使用 | 交叉感染 氣囊破裂 | ||
不適當不合適或過於複雜的使用者接口 | 違反或縮減介紹、程序等 | ||
對醫療器械壽命終止缺少適當的決定 | |||
沒有進行包裝確認 | |||
再次使用和/或不適當的再次使用 | 產品標識沒有明確 |
3.8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本條款給出有囊常用型氣管插管需要考慮的產品基本技術性能指標,但並未給出定量要求,企業可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企業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制定相應的標準。以下如有不適用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企業在標準的編制說明中必須說明理由。
1.物理、尺寸和包裝、標識的要求:
執行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2.化學性能:
根據不同材料特性,由企業決定是否對化學性能提出要求。用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應規定環氧乙烷殘留量的要求。
3.生物性能:
至少應進行無菌(若以無菌形式提供)、細胞毒性、粘膜刺激、致敏的生物學評價。
4.X顯影線(若有)。
3.9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
出廠檢驗至少包括環氧乙烷殘留量(若採用環氧乙烷滅菌)、無菌(若以無菌形式提供)的檢驗。
型式檢驗報告是證實生產過程有效性的文件之一。型式檢驗由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時,若標準中無特殊規定,按相應的標準要求進行,應全部合格。
3.10 (十)產品的臨牀要求
臨牀試驗機構應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公佈的臨牀試驗基地。臨牀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規定》及《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12的要求進行,同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1.確保受試人羣具有代表性,充分考慮成人、小兒的差別。
3.臨牀試驗例數爲受試者人數,而不是使用產品的數量。
4.試驗持續時間應根據受試者的狀況和產品預期用途以及統計學的要求確定,例如:受試者的需要應用氣管插管的時間、產品允許留置人體的時間等。
5.臨牀對照一般採取隨機同期對照的方式,即受試者隨機分配至試驗組和對照組,同期進行臨牀試驗,最後將結果進行比較。應明確對照產品註冊證號、生產廠家等信息。
6.應明確進行臨牀研究的科室、臨牀負責人、參與者等信息。
7.若提交同類產品臨牀試驗資料或臨牀文獻資料的醫療器械,則應滿足:
(1)如果提交其他企業已上市的同類產品臨牀試驗報告或臨牀文獻資料,則應提供詳細的對比說明,包括產品基本原理、結構組成、材料、主要技術性能指標、適用範圍、禁忌症等方面的比對;
(2)如果兩種產品的材料不一致,如硅橡膠、PVC等,則應提供材料安全性等同的證明文件;
(3)臨牀文獻資料是指“兩篇省級以上核心醫學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預期臨牀使用效果的學術論文、專著以及文獻綜述”。
8.對臨牀試驗中如何正確使用產品,產品製造商應提供必要的培訓。
3.11 (十一)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道。
3.12 (十二)產品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
產品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的編寫要求應符合《醫療器械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和《醫療器械用於醫療器械標籤、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YY 0466-2003)的要求。同時應注意以下要求:
1.根據臨牀試驗資料、專家審評意見等有關技術文件,明確產品的適用人羣(成人、小兒等);
2.對產品可應用的途徑,包括經口途徑、經鼻途徑等進行說明;
5.應提示對產品材料過敏者禁用;
8.應提示一次性使用(若是),用後銷燬,包裝如有破損,嚴禁使用;
3.13 (十三)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1.醫療器械產品的註冊單元以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爲劃分依據。
2.註冊單元劃分是以品種相同與否進行劃分,同品種的不同技術結構,同品種的不同型號爲一註冊單元。
3.申報同一註冊單元的產品,上市產品應採用同一名稱,並用於同一用途。
例:有囊常用型雙腔氣管插管
經過審查申報材料知:1、產品材料爲PVC;2、產品用途是對不能自主呼吸的患者提供呼吸通道;3、結構爲有囊、雙腔。
則由以上信息可知該產品爲“呼吸麻醉或通氣用氣管插管”,屬於6866醫用高分子材料及製品。
3.14 (十四)同一註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1.同一註冊單元中的典型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功能最齊全、結構最複雜、風險最高。
2.典型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註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本註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現有兩種氣管插管:有囊常用型雙腔氣管插管和無囊常用型氣管插管,如果通過申報資料知兩種類型產品預期用途一致,生物、化學指標一致,而前者的物理等性能指標涵蓋後者的指標,能夠代表兩種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則由此可以確定有囊常用型雙腔氣管插管爲這兩種產品的典型產品。
4 氣管插管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4.1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原則
(一)本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是用於指導和規範第二類氣管插管產品註冊申報過程中審查人員對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二)本指導原則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查人員對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瞭解,同時讓技術審查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4.2 二、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
(三)《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
(四)《醫療器械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第10號);
(五)《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局令第31號);
(六)關於印發《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5]73號);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4.3 三、指導原則中部分具體內容的編寫考慮
(一)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及工作原理的制定徵求了全國醫用輸液器具和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意見。本內容主要依據行業標準YY0337.1-2002《氣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頭》,應按照最新版本標準的要求執行。
(二)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
(三)產品的預期用途綜合了已批准上市產品的核準範圍及臨牀專家的意見。
(四)產品的主要風險參照YY/T0316-2003中附錄D進行。
(五)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山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數據庫中查找。
4.4 四、其他產品
2002年版《醫療器械分類目錄》6866醫用高分子材料及製品中的其他呼吸麻醉或通氣用氣管插管產品可參照本指導原則。
4.5 五、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濟南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專家、專業廠家代表、臨牀專家共同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保證指導原則正確、全面、實用。